日本 盗窃 判几年刑:法定刑与实际量刑之间的距离
2026/09/01
“在日本偷东西要判几年”是中文圈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先说结论:没有一个统一的数字。同样是盗窃罪,初犯且已完成赔偿的案件,与反复实施、有同种前科的案件,结果几乎是相反的。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日本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公开统计中实际判决的分布、决定两者距离的因素,以及判决轻重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与能否再次入境。
盗窃罪的法定刑:10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日本盗窃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容易被忽略的是,条文中保留了罚金这一选项。凡是可以选择罚金的罪名,如果情节较轻且被害已经恢复,就有可能通过“略式手续”(不开庭、以书面审理科处罚金的简易程序)结案。相比之下,诈骗罪没有罚金的规定,一旦被起诉就要进入公开审判。所以“盗窃在日本重不重”这个问题无法一句话回答。另外需要提醒:令和4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已将自由刑统一为“拘禁刑”,中文网站上仍在使用的旧译法,与现在的判决用语并不一致。
实际判决集中在幅度的下半段
上限虽为10年,但真正接近上限的,多是有组织、反复实施的入室盗窃。根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对象年度为令和6年),需要翻译的被告人一审有罪共4,388人,其中3年以上实刑282人,3年以下实刑155人,3年以下全部缓刑1,377人,未满2年实刑141人,未满2年全部缓刑1,981人,未满1年实刑63人,未满1年全部缓刑385人,无期4人。全部缓刑的比例,全罪名为85.3%,剔除入管法违反后仍有74.8%。这一统计并非只针对盗窃,但足以说明:外国籍被告人的审判并非清一色实刑。
初犯并已赔偿,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在日本,是否起诉由检察官裁量决定。同样的事实,如果完成赔偿与和解、有身元保证人(担保监督的人)、再犯风险低,就可能以“起訴猶予”(起诉犹豫,即认定有嫌疑但不予起诉的不起诉处分)结案。根据同一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案件的起诉犹豫率为48.35%。不过具体到盗窃,来日外国人的起诉率为52.53%,高于总体的44.84%约7.7个百分点,终局处理人数为3,890人。需要说明的是,“来日外国人”是日本官方统计用语,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及在留资格不明者,因此不等于在日外国人整体。更关键的是时间:从逮捕到检察官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最长只有23天。
有同种前科时,结论会反转
量刑存在几个急剧加重的分水岭。其一,日本《盗犯等的防止及处分的相关法律》对惯常反复盗窃者设有加重处罚的规定,满足一定前科条件时,法定刑的下限被提高,争取缓刑本身就变得困难。其二,在前案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会涉及刑法26条规定的缓刑必要性撤销,可能与前刑合并执行。其三,若存在以转卖为目的的批量取走、事先准备工具、多人分工等情节,即便被害金额不大,计划性与组织性也会被重点评价。同样叫盗窃,站在这条分界线的哪一侧,预期完全不同。
判决轻重直接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中,把“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遣返)事由,但该项但书明确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中文圈流传的“判了缓刑也一样遣返”,就这一款而言并不成立。根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单独依该项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共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加上与非法滞在并列的情形,中国籍合计47人。同年退令签发总数7,722人中,绝大多数是非法滞在的5,778人。但请注意:不构成遣返事由,与在留期间更新能否获批,是两件事。更新审查会单独评价素行,即使以罚金或缓刑收场,更新时仍会被重新审视。至于回中国后国内如何记录与处理,属于中国法律问题,请另行向中国律师确认,日本方面无法代为断言。
家属现在就能做的事
能够改变结果的时间集中在起诉之前。建议家属立即着手:确认本人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地点;落实赔偿资金的来源,金额多少固然重要,能否及时到位更为关键;确定可以担任身元保证人的亲友,并整理住所、工作或就学关系仍然存续的材料;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务必先与辩护人商量,过早说明导致解雇或退学,反而会加重处分;逮捕初期常被限制会见,应尽快通过辩护人建立联系渠道,并办理衣物与现金的送入。
判了缓刑之后,还能留在日本、以后还能再入境吗
缓刑本身不当然导致遣返,这一点前面已经说明。真正的关口有两个:一是在留期间更新,入管会把素行一并评价;二是万一最终仍被遣返,就要看上陆拒绝期间。根据入管法5条1项9号,因退去强制而出境且此前没有被遣返过的,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此前已有遣返前历的为10年;以出国命令方式出境的为1年。也就是说,同样是离开日本,程序不同,再入境的门槛差别极大。因此,即使刑事程序已经结束,也不宜自行判断“反正回国算了”,应当先确认自己将走哪一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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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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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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