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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起诉与有罪率:这个数字到底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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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起诉与有罪率:这个数字到底说明了什么

日本的起诉与有罪率:这个数字到底说明了什么

2026/09/01

“在日本一旦被起诉就完了,有罪率高得吓人,争也没用。”这是中文互联网上常见的说法,家属也常把这句话带到咨询室里。本文梳理这个数字究竟在衡量什么、起诉之前发生了什么、不同罪名的起诉难易差别有多大,以及被起诉之后去争到底有什么意义,并配以公开统计。需要说明的是,网上常被引用的具体有罪率数值,本所只采用能够确认年份与出处的数据,因此本文不列出该数值本身,而是说明这个数字是如何形成的。

有罪率高这一现象,是在开庭之前被造出来的

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的阶段就作了相当程度的筛选: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被认为处罚必要性不高的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公判。结果,若只以被起诉的案件为分母,有罪的比例自然很高。这并不意味着上了法庭什么都会被判有罪,而是反映出“进入法庭之前已经过筛”的结构。理解了这个结构,辩护的重心也就清楚了:起诉之后当然也有可争之处,但在更多案件中,真正的胜负手是在是否起诉尚未决定的阶段,也就是自逮捕起最长约20天的羁押期间。

用数字看起诉之前发生了什么

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在检察厅的终局处理人员为1万8,696人。内訳为:公判请求7,153人、略式命令请求836人、起诉犹予7,478人、其他不起诉2,576人、移送家庭裁判所653人。由此得出起诉率44.28%、起诉犹予率48.35%。也就是说,检察厅处理的案件中约有一半以起诉犹予的形式获得不起诉。含日本人在内的整体起诉率为40.38%,来日外国人比之高出3.9个百分点。另外要注意计算口径:起诉率=起诉人数÷(起诉+不起诉),起诉犹予率=起诉犹予人数÷(起诉+起诉犹予),移送家庭裁判所不计入分母。口径一变数字就变,看到与别处不同的数字时,请先确认分母。

不同罪名的起诉率差别极大

只用一个总的起诉率来谈,容易看错。仍以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为例,按罪名看:盗窃52.53%(整体为44.84%)、诈骗53.35%、杀人65.85%、抢劫56.58%、文书伪造59.18%。特别法犯中,觉醒剂取缔法71.88%、关税法76.21%较高,入管法为47.75%、大麻取缔法为45.19%、枪刀法为20.57%。另一方面,伤害(含暴行等)为25.69%、侵占(含侵占遗失物等)仅为4.61%。这些差别反映了案件性质、是否可能进行被害赔偿与和解、被害程度以及有无惯常性等因素。自己的案件被以哪个罪名处理,直接决定了争取起诉犹予的现实空间有多大。

被起诉之后去争,意义在哪里

并不存在“被起诉后做什么都一样”这回事。第一,争取无罪的场合确实存在:事实有争议的案件、故意有无成为争点的案件、共犯参与程度存在争执的案件,法庭上都有该主张的内容。第二,即使以有罪为前提,争取量刑的实益也非常大。据犯罪白书,令和6年被告人翻译案件的有罪人员为4,388人(比上年增加23.3%),全部缓刑率在全部罪名中为85.3%,剔除入管法违反后为74.8%。实刑与缓刑之差,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直接关系到能否留在日本。第三,法庭认定的事实内容本身,会成为日后入管判断在留时的前提。被认定了什么、怎样认定,关系的绝不只是刑期长短。

读统计时最容易搞错的三点

其一,“来日外国人”这一统计口径并不等于在日外国人整体。按警察厅的定义,它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及在留资格不明者。据令和7年末在留外国人统计,中国籍在留者为930,428人,其中永住者357,565人、永住者的配偶等21,762人、特别永住者610人,本来就不在该统计的母体之内。其二,把检举人数增加直接读成治安恶化是错的: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检举件数比上年增加20.5%,但同期在留外国人数与入境外国人数都大幅增长,无视分母变化的比较不能成立。其三,部分统计表为保持长期时序,仍保留着旧的刑名表述;依令和4年修改后的刑法,现行自由刑已统一为拘禁刑(拘禁刑,即原来的有期徒刑与监禁合并后的自由刑)。

家属今天能做的事

看着数字绝望没有必要,盲目乐观同样不必。从实务上说,起诉前与起诉后要做的事并不相同。起诉之前:落实赔偿资金、找到身元引受人、与公司或学校沟通协调、由辩护律师向检察官作工作。起诉之后:准备保释、理清在法庭上究竟要争什么、并为判决之后接踵而来的入管程序做准备。对中文圈家属而言最难体会的,大概是日本程序中时间节点极其严格,一旦错过,选项就消失了。自逮捕起72小时、羁押10日、再延长10日,这些期限不会等人。与其花时间查数字,不如先请辩护律师确认案件现在走到了哪一步。

日本語版:日本の有罪率が高いという話 その数字は何を意味してい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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