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获释的三条路:不起诉、暂缓处分、羁押被驳回
2026/09/01
被抓之后、在被起诉之前能够出来的路,大体上有三条:不起诉获释、暂缓处分(处分保留)获释、以及羁押未获准而获释。三条路的结果都是人出来了,但留下的东西完全不同。对外国人来说尤其如此:从哪条路出来,决定了之后在入管手续里怎么解释这段经历。本文说明三条路各自的要件与时机、辩护人如何取舍,以及获释之后要做什么。
第一条 不起诉
即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除了认定没有嫌疑、嫌疑不足之外,还有考虑各种情节而不予起诉的起诉犹予。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终局处理人员为1万8696人,其中起诉犹予7478人,起诉犹予率48·35%,接近一半。这个数字说明,起诉之前的辩护工作是有意义的: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整备生活环境、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一旦不起诉,就不会因这一案件被判有罪。
第二条 暂缓处分(处分保留)获释
羁押期间届满时,检察官暂时不作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先解除身体拘束。人虽然出来了,侦查仍在继续,日后可能以不羁押的方式被起诉,也可能被申请略式命令处以罚金。这里最需要提醒的是:不要把获释理解为案件结束。以为已经结束而去向公司或学校说明、办理在留期间更新、办搬家手续,一旦日后被起诉,前面的说法就会全部落空。在处分确定之前,请与辩护人保持联系。
第三条 羁押未获准
检察官申请羁押,法官驳回,人即被释放;即使一度获准羁押,对该裁判提出的准抗告被认可时同样会释放。据检察统计(令和6年,全国籍合计),逮捕后措施总数10万738件中,羁押获准9万1358件,被驳回4154件,据此计算的获准率约为95·7%。这是全部国籍合计的数字,官方并未按国籍公布分项数据。从数字看这条路很窄,但在住所固定、有家人或公司接收、毁灭证据的具体危险很小的案件中,确实有被驳回的实例。
先把统计口径说清楚
引用数字时要注意口径。统计上所说的来日外国人,是指在日本的外国人中,除去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之后的那部分人,与在留外国人整体不是同一个母数,因此不能拿检举人数直接除以在留外国人总数。据同一部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的起诉率为44·28%,包含日本人在内的总体为40·38%,两者相差约3·9个百分点;按罪名看,盗窃的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52·53%,高于总体的44·84%。也就是说,起诉犹予接近一半,同时起诉率也略高于总体,这两件事同时成立。因此,既不必因为一半获得起诉犹予而放松,也不必因为起诉率略高而绝望,真正起作用的是个案里能拿出什么材料。
辩护人怎么取舍这三条路
三条路的时机不同。从逮捕到决定是否羁押的这几天里,第三条是唯一的选项,所以第一时间联系律师才有意义。羁押开始后,重心转向推进和解与赔偿,争取第一条。如果预计和解无法在羁押期限内完成,就会一边考虑第二条,一边与检察官交涉,至少先把身体拘束解除。选择哪条路,取决于罪名、有无被害人及其态度、共犯的状况、本人在日本的生活基础。
获释之后的在留手续,三条路各不相同
这一点对外国人最关键。获得不起诉时,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那些退去强制事由就不会成立;例如毒品法令违反的那一项以有罪判决为要件,不起诉即不落入该项。但要注意,入管会独立于刑事处分,从资格外活动、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实体等角度自行判断,所以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在留问题自动消失。暂缓处分的情形,则要在更新申请时说明程序仍在进行中,怎么说、附什么材料需要事先设计。羁押被驳回而获释的,侦查本身仍在继续。无论哪一条路,都要把能够证明处分结果的书面收好,这是日后解释的基础。
家属可以准备的四件事
赔偿资金的来源、身元引受人、住处、公司或学校是否接收。无论争取哪一条路,这四件事都是共通的前提。此外请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在留期限的日期。释放当天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可以回去的地方和第二天开始的生活安排。最后,请向辩护人明确问一句:这个案件是已经结束了,还是仍在继续。答案不同,接下来要办的手续完全不同。
日本語版:起訴前に釈放される三つの経路。不起訴・処分保留・勾留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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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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