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被驳回后还有机会吗?准抗告与再次申请的时机
2026/09/01
在日本被起诉之后申请保释,法院却作出不许可的决定。中文圈的家属在这个阶段来电最多,很多人以为既然被驳回了,那就只能关到判决。事实并非如此。保释申请没有次数上限,被驳回之后还有两条路:向上级法院提出不服申立(抗告),以及主动制造情况变化后再次申请。本文说明这两条路各自适合什么局面,与证据调查进程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属在这段时间里能够准备的东西。
被驳回并不等于到判决为止都出不来
日本没有起诉前的保释制度,只有被起诉之后才能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8条以下)。法律也没有规定申请次数的上限,第2次、第3次都可以提出。但如果只是把上一次的材料原样再交一遍,法官没有改变判断的理由。被驳回到再次申请之间的这段时间,不是等待的时间,而是准备材料的时间。很多家属把两三周白白花在焦虑上,等到想动手时,汇款、租房、公司出具的书面都来不及了。
先读懂被驳回的理由
不许可保释的典型理由有两个:可能毁灭证据或与关系人串供(日本称罪证隐灭之虞),以及可能逃亡。外国国籍本身并不是驳回理由,但在实务上,家人和住所都在国外这一点,容易被放进逃亡之虞的脉络里评价。决定书往往不写详细理由,因此辩护人要从检察官提出的意见、有无共犯、与被害人的关系、护照是否被扣押、在留资格的种类与剩余在留期间等具体情况,推断法官究竟在担心什么。方向判断错了,下一次就会堆上一大堆用不上的材料。
什么时候选择向上级法院提出不服申立
如果认为驳回决定本身不当,可以提出抗告(对法官单独作出的裁判则称为准抗告)。这项申立有较短的期间限制,收到驳回通知的当天就要定下方针。适合走这条路的情形是:主要证据早已被扣押、共犯的讯问也已结束,却仍仅以抽象的串供可能为由驳回。反过来说,卷宗送到上级法院期间,原来的法院很难同时处理再次申请,所以先走哪一条,也是时间安排的问题。辩护人一般会先判断,是这一次的判断本身有问题,还是材料确实还不够。
情况变化要自己制造出来
让法院改变判断的,是上一次判断的前提发生了变化。实务上真正有意义的通常是下面这些:
-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先行支付部分赔偿、进行赎罪捐款
- 增加身元引受人(承诺监督本人日常生活并保证按时出庭的人),例如在日本可以同住的亲属、愿意继续雇用的公司负责人、学校的负责老师
- 变更住所,搬离共犯或被害人的生活圈
- 主动提出提高保证金金额、自愿交出护照、提出可以记录每日所在的监督方式
- 提交说明持病与治疗必要性的医生书面材料
这些不会自己发生,需要辩护人与家属一起行动才会成形。与驳回理由对不上的材料,加得再多也不会改变判断。
证据调查进行到哪一步,直接影响时机
保释是否容易获准,与程序推进到哪一步密切相关。第一次开庭之前,对检察官申请的证据是否同意都还没有确定,法院容易认为仍有影响关系人记忆的余地。等到对证据的意见确定、没有争议的书面证据调查完毕,可以隐灭的对象就变窄了。共犯与被害人的证人询问结束之后,情况又会不同。辩论终结、等待判决的阶段同样是一个机会。同一份材料,在不同阶段提交,意义并不相同,所以请辩护人把开庭日程排出来,一起决定在哪个节点再提。
三个常见的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被驳回一次就再也不能申请,于是从此不再行动,白白错过证人询问结束这一有利节点。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只要把保证金加高就一定出得来。金额只是判断要素之一,如果法院担心的是串供,加钱并不能回应这个担心。第三个误解是以为承认全部指控就能换来保释。是否认罪与是否释放属于不同层面的判断,为了早点出来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往往在量刑和之后的入管程序里付出更大的代价。
家属从今天起可以准备的事
保证金从哪里筹、汇款需要几天到账、在留卡与护照现在放在哪里、公司是否愿意继续雇用、房屋租约是否还在。这些辩护人无法独自收集。从中国汇款到日本需要时间,被驳回之后立刻开始准备,才不会错过下一次时机。同时也请确认会见与差入(送物)的规则,以及翻译的安排。此外要注意,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分开的,保释获准并不代表在留资格没有问题,两条线要同时盯住。
日本語版:保釈が却下されたら終わりか。不服申立てと再請求のタイミン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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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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