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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释需要什么条件?哪些情形一开始就被排除在权利保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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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释需要什么条件?哪些情形一开始就被排除在权利保释之外

日本保释需要什么条件?哪些情形一开始就被排除在权利保释之外

2026/09/01

被起诉之后,家属首先想到的就是保释。但保释不是提出申请就会获准。日本的保释分三种,其中「原则上必须准许」的权利保释,本身也设有排除事由。你的案件是否落入这些排除事由,决定了准备工作的方向完全不同。本文结合实务说明:三种保释的区别、权利保释在什么情况下一开始就被排除,以及外国人案件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两点,毁灭证据之虞与住处不明。

日本的保释分三种

第一种是权利保释:提出保释请求时,除非落入法律规定的排除事由,否则必须准许。第二种是裁量保释:即使落入排除事由,法院仍可综合案件性质、证据状况、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等,认为适当时依职权准许。第三种是义务保释,适用于羁押被不当延长的场合。实务上数量最多的是前两种。基本思路是:先看自己的案件是否落入排除事由,如果落入,就转向裁量保释,把有利材料一件件堆起来。

权利保释在什么情况下一开始就被排除

法律规定的排除事由大致如下。第一,所控之罪属重罪,即相当于死刑、无期或短期一年以上拘禁刑之罪。第二,过去曾因重罪被判有罪。第三,被控以常习方式实施特定重罪。第四,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其会毁灭证据。第五,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其会对被害人、案件相关人员及其亲属加害或使之心生畏惧。第六,姓名或住处不明。这里要提醒的是:落入上述任何一项,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保释,只是失去「作为权利的保释」,裁量保释这条路仍然存在。

毁灭证据之虞,在外国人案件中怎样被评价

实务上争议最集中的就是这一点。法院会看:是否存在可被毁灭的证据、被告人是否有现实可能对其施加影响、有没有这样做的动机。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共犯在中国、汇款对方在境外、通讯软件记录成为证据等情形,都容易被指为存在毁灭证据之虞。作为参照:据警察庁《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刑法犯的共犯案件比率为41.1%,约为日本人12.5%的3.3倍。案件多带共犯结构这一统计倾向,会直接投射到保释判断上。应对之道,是具体而非抽象地展示:供述已经固定、物证已被扣押、承诺切断与相关人员的联络手段、接受关于手机使用的附加条件等。

不要被认定为「住居不定」

住处不明属于排除事由。麻烦在于,不少人的住民票或在留卡上的住居地,与实际居住地并不一致:住在公司宿舍、借住熟人家、租约写的是别人的名字,法院就无法确认「放出来以后回哪里」。所以要用租赁合同、公司出具的宿舍使用证明、同住亲属的陈述书等,明确指出获准保释后实际居住在何处。另外,在留卡的住居地申报是法定义务,违反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入管法22条之4第6号)。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中有69.1%基于该事由。可见把住址理顺,在刑事保释与入管程序两边具有同样的意义。

很多案件其实是靠裁量保释定下来的

即便落入排除事由,法院斟酌各种情况后准予保释的例子并不少见。法院会看:案件轻重、证据关系固定到什么程度、被告人的年龄与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能否继续工作或学业,以及逃亡之虞。在外国人案件中,在留资格是否稳定、在日本的生活实态有多长、家人是否在日本,都会影响这一判断。反过来说,能把这些事实备齐多少材料,结果就会有多少反映。

获准保释后会被附加哪些条件

保释不是无条件释放。法院会指定住居,并以在该住处居住为条件;外出旅行或离开住处需经法院许可;也可能附加禁止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的条件。外国人案件中,还可能被要求把护照交由律师保管,或就确保到庭作出保证。违反这些条件,保释可能被撤销,保证金也可能被没收。因此条件必须设计成本人做得到的内容;列出一堆做不到的承诺,反而会失去信用。

需要准备的材料

要收集的材料基本是固定的。第一,身元引受书,由在日亲属、公司上司、学校相关人员等实际能够监督的人书写。第二,能确定住处的材料。第三,能证明工作或学业继续的材料。第四,在留卡与护照复印件。第五,被害赔偿与和解进展的材料。第六,在中国的家属所写的陈述书。这些都需要以日语提交,翻译工作请与律师分工完成。被评价的不是材料有多厚,而是能否用事实说明:没有逃走的理由,也没有毁灭证据的手段。

日本語版:保釈が認められる条件。最初から権利保釈が外れるのはどのような場合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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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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