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无法去入管更新怎么办?释放后第一件事做什么
2026/09/01
逮捕、羁押一旦拖长,在留期限可能就在这期间到期。本人出不了拘留设施,没法去入管办更新。家属常问:能不能替他去办?过期了是不是就成了非法滞在?放出来以后第一件事该做什么?先说结论: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并不罕见,也不等于在日本的路就此断绝;但释放后的第一步走错,本来还能选的选项会消失。本文说明期限届满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以及释放后应当按什么顺序行动。
在留期间更新原则上要本人到场,羁押中事实上办不了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原则上从期限届满前约3个月起,由本人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虽然有「申请取次」制度,即经过备案的律师或行政书士可以代为提交材料,但那是本人无法到场时代为办理手续的机制,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受理或获得许可。人被羁押时,本身就没有在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很难说明更新的必要性,实务上受理与许可的门槛都会变高。因此在这个阶段,应当把「更新不成、期限届满」当作可能发生的事来接受,然后考虑下一步怎么走。
期限过了,法律上是什么状态
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就是非法残留(逾期滞在)。这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非法残留的规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时非法残留也是犯罪,入管法70条1项5号规定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不过在实务上,「羁押期间期限到期」与「自己选择躲藏不出」在评价上并不相同。从统计看,令和7年(2025年)签发退去强制令书7,722人中,以非法残留为事由的达5,778人,占压倒性多数(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正因为这是入管每天都在处理的类型,能否说明清楚期限是怎么过去的,就变得很重要。
刑事程序结束前期限到期,实际会怎么走
现实中多是刑事程序先走,在其收尾时入管才动。典型情形是:获得不起诉,或者被判缓刑,从刑事设施或留置设施释放时,入管职员已在门口等候,依收容令书把人接管过去。所以刑事案件结束并不等于可以松口气。刑事与入管是两条不同的轨道,刑事一有结论,入管程序随即启动。如果律师同时看着刑事与入管两条线,就可以预判释放日,提前准备主张与材料。
释放后第一件事:尽快自行到入管出头申告
如果没有被入管接管而是直接释放,接下来该做的,是自己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说明情况。这有明确的法律意义。第一,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在「其他情事」中明确把「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因素。第二,出国命令的要件,按「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还是「开始之后」而分。第三,上陆拒否期间也因此不同:因出国命令出国的为1年;违反调查开始后表明出国意愿并受出国命令出国、之后想以短期滞在入境的为5年;被退去强制且无前科前例的为5年;有前例的为10年。是被查获后才动,还是自己去出头,直接决定今后几年不能来日本。
什么时候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并非随时都有。依入管法50条2项,只有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才产生申请权;在此之前只能属于请求入管发动职权的活动。而依同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就不能再申请。也就是说,错过时点,就无法采取法律上的「申请」这一形式。另外,令和6年6月10日启动的监理措施,自施行至该年末共作出1,123件决定,公布显示监理人中9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存在不被收容也能推进程序的路径,这对家属是重要信息。
家属现在就该备齐的材料
期限届满前后需要的材料大体相同:护照与在留卡(多被警方保管,先确认在哪里)、历次在留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雇用合同或在学证明、纳税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在日亲属关系材料,以及家属的陈述书。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上,入管法50条5项已把考量要素法定化,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被退去强制的事由、以及人道上的考量。反过来说,这些要素的佐证材料,家属完全可以在本人被羁押期间先行收集。指针也把滞在状态长期化列为消极因素,因此实务上的体会是:动手越早越好。
日本語版:身柄拘束中に在留期限が切れる。更新に行けないまま何が起き、釈放後に何をす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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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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