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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债务”这句话,有时说明的是被害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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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债务”这句话,有时说明的是被害人身份

“因为有债务”这句话,有时说明的是被害人身份

2026/09/01

被查处的一方在陈述里说“我有债务”“不还不行”,这句话常被当作动机说明一笔带过。但实际上,它有时正是这个人属于人口贩运(人身取引)被害人的征表。日本的制度对人口贩运被害人,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设有保护的通道。本文以东京与千叶的一起报道为线索,说明如何主张被害人身份、以资格外活动被立案的一方还有哪些选择,以及“出国命令”与“退去强制”在再入境上的巨大差别。

报道中的案件

据时事通信2026年1月22日报道,在东京都与千叶县,六名中国籍男女因涉嫌违反卖春防止法(介绍、斡旋)被查处,两名泰国籍女性因涉嫌违反入管法(资格外活动)被查处。据称是把以短期滞在资格入境的泰国籍女性派往酒店。报道称,两名泰国籍女性表示“因为有债务”。上述均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定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有债务”这句话背后可能是什么

以渡航费、介绍费的名义被压上高额债务,为了还债不得不继续工作——这种结构被称为“债务束缚”,是人口贩运的典型手法之一。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条7号对人身取引等作出了定义,实施相应行为的一方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对象。反过来,受害的一方就不应被简单当作“非法打工的外国人”处理,而要从被害人的角度审视。在侦查中,以下事实非常关键:钱付给了谁、付了多少,护照由谁保管,住处与行动由谁指定,报酬中最终留在自己手里的有多少。这些既是作为被疑人的辩解,也是支撑被害人身份的事实。

被害人有没有被保护的通道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5项把应当考虑的事情法定化了,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的事由,以及人道上的考虑等。是否为人口贩运被害人,正处在“人道上的考虑”的核心位置。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指针,明确把“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告”列为积极要素。是留在日本还是回国重新开始,取决于本人的意愿;即便选择回国,是否被认定为被害人,也会影响之后能得到什么支援以及上陆拒否的处理。

以资格外活动被立案的一方能争什么

短期滞在资格不允许就劳。一旦从事工作,在入管法上即构成资格外活动;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该活动的,落入同法24条第4号所定的资格外活动专从事由;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也可能落入同条第4号中相应的事由。另一方面,若自行出头推进手续,则有可能适用同法24条之3的出国命令。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而被退去强制的为5年(有前歴时为10年),差距很大。但出国命令有要件,并且以是否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而区别对待。被查处之后可选的路会明显变窄,所以判断越早,选择越多。

斡旋一方的刑责,以及为什么和解用不上

卖春防止法上的斡旋,与其说是针对特定被害人的加害,不如说是保护社会法益的规定。因此,靠赔偿或和解来缓和违法性评价这一手法,在结构上很难奏效。可以作为情节主张的是:参与程度、持续期间、利益归属、在组织内的地位,以及是否以及如何中止。此外,经营所得的收益还会并行产生没收与追征的问题。作为经营者或员工被立案时,这笔收益如何处理,会同时影响量刑与今后的生活重建。

与刑事程序并行的入管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刑事上的处分与入管上的处理是两条线,同时在走。即使刑事上获不起诉,入管方面的违反调查仍可能继续;反之,即使入管方面得到在留特别许可,刑事程序也不会因此自动结束。因此从最初阶段起,就要把“在刑事程序中说的话会被入管使用”这一点考虑进去,两边的说明必须一致。这也是建议由同一名律师统一处理刑事与入管的理由。

家属与支援者能做的事

第一,确认护照与在留卡在哪里。被第三者保管这一状态本身,就可能成为“被拘束”的征表。第二,整理已支付的金额与收款方、汇款记录、住处的合同关系——主张人口贩运被害人身份时,这些是核心证据。第三,确保翻译。无论母语是中文还是泰语,如果讯问的内容没有被准确传达,被害的经过与本人的辩解都不会留在记录里。接受讯问时请守住两条:记不清的不承认,不知道就说不知道。入管程序与刑事程序是连着的,请尽早找能同时看清两边的律师咨询。

被认定为被害人之后会怎样

如果被认定为人口贩运的被害人,处理方向会从单纯的违反处理转向保护:包括安置、医疗、与本国大使馆及国际机构协作的回国支援,以及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作为人道考虑被斟酌。要走到这一步,前提是本人愿意说出被拘束的经过,而这往往伴随对报复的恐惧。日本的程序中可以就安全上的顾虑提出说明,请不要独自判断“说了也没用”。无论最终选择留在日本还是回国,先把事实完整地留在记录里,才谈得上后面的选择。

日本語版:「借金があった」という供述は、被害者としての立場を示すことがあ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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