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才第一次见面的三个人:现场共谋能被认定到什么程度
2026/09/01
只是在社交软件上认识,彼此连真名都不知道,当天才第一次见面。即便如此,在多人参与的案件里,所有人仍可能作为共同正犯,就同一事实承担责任——因为“共谋”并不以事先的周密商议为必要条件。本文以大阪的一起报道为线索,说明日本法上的共谋共同正犯究竟在认定什么、现场形成的意思联络能被认定到什么程度、以及一旦加上“致伤”这一加重结果会发生什么。
报道中的案件
据产经新闻2025年7月5日报道,在大阪府,一名2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专门学校学生与两名日本籍男性,因涉嫌不同意性交等致伤及逮捕监禁致伤被逮捕。据报道,三人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的,彼此不透露真名,用一个英文字母互相称呼;其中这名中国籍男性与另外两人当天才第一次见面,本人承认嫌疑。本文不涉及行为样态与被害人相关情况。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定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共谋共同正犯到底在认定什么
在多人参与的案件中,即使自己没有亲手实施,只要被认定与他人相互沟通了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并分担了其中一部分,就要作为共同正犯对整体承担责任。要注意,法院认定的不是“心里的约定”本身,而是能够推认存在合意的客观事实:到达现场之前的联络内容、如何集合、角色如何分工、行为过程中各人的言行、事后的行动与利益分配。把这些一层层叠起来,法院判断意思联络是否成立。“中途我不想干了”“我只是在旁边看”这类主张,最终取决于那个时点你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现场共谋能到什么程度
没有事前商量,只在现场形成意思相通,也可能成立共谋。但认定同样有边界。其一是时点:如果是在某一行为已经开始之后才加入的,并不当然对此前的行为负责。其二是范围:即便对某一行为有了解,也未必对另一行为有了解;同一场面中可能并行着罪名不同的多个行为,是否对全部都有共谋,需要分别检讨。因此辩护的起点,是按时间轴精确切分:自己是在什么时候、就哪一部分参与的。这项工作越早做,越能保住证据。
“连真名都不知道”是有利还是不利
互不透露真名、用记号相称,这一事实会往两个方向拉。被告人一方可以主张:相互之间信任稀薄,难以形成作为一个整体的意思决定。检察官一方则会主张:保持匿名本身就是为了避免被查获的安排,反而印证了计划性。近年在匿名而流动的团体犯罪中,后一种评价更常见。所以只强调“我们互相不认识”是不够的,必须用聊天记录等具体材料说明:在这种匿名结构下,自己知道了什么、又有哪些事根本没被告知。
致伤这一结果会算到谁头上
本案报道的罪名包含致伤。在结果加重犯中,只要基础行为的共谋被认定,原则上对加重结果也要负责,仅仅主张“我没想让人受伤”并不能免责。但这一结果究竟是由共谋范围内的行为造成,还是由他人独自的行为造成,作为事实问题仍有争的余地。加上致伤后,法定刑下限被抬高,原则上没有缓刑余地;一旦判实刑,就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所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也就是说,是否为致伤结果负责,与能否留在日本是同一个问题。
多人案件中,为什么“先说的人”未必吃亏
共犯之间的口供会互相牵扯:各自都倾向于把自己的角色说轻。因此侦查机关会反复核对各人陈述之间的矛盾。这里最危险的做法,是本人凭想象去猜别人怎么说,然后调整自己的说法。请只讲自己亲身经历、确实记得的部分,并把其余交给辩护人核对。承认与否认之间不是二选一,而要按事实逐项区分。
专门学校生的在留与家属现在能做的事
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若被长期羁押,就无法上课,学费也会拖欠。一旦被除籍或退学,在留资格的基础即告丧失,还可能成为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第5号取消的对象。请家属做四件事:一是选任辩护人;二是与学校联络并研究休学;三是维持学费与住处的支付;四是绝对不要与共犯一方的家属接触。共犯家属之间互通消息,极易被评价为串供,只会让羁押更久。有事要传达,一律通过辩护人。
国选辩护与私选辩护的差别
被羁押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选任国选辩护人,费用由国家负担。国选辩护人同样是执业律师,但由谁承办无法指定,能否使用中文、有无处理入管案件的经验,都要看运气。多人参与的案件里,各共犯之间的陈述互相牵制,辩护策略需要从很早就开始设计;如果本人的在留资格还悬在半空,就更需要一名能同时看清刑事与入管两条线的辩护人。私选辩护可以在国选之外随时选任,两者也可以先后衔接。请以“本案需要什么”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是以“有没有律师”为标准。
日本語版:当日が初対面の三人。現場での共謀はどこまで認められ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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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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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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