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境一次,再次入境时却在机场被捕:逮捕状不会自动消失
2026/09/01
据称发生了什么事之后离开日本,过一段时间以旅游名义再入境,结果在机场被捕——这样的案件确实存在。“人走了就没事了”“过几年就过期了”,这两种理解都是错的。本文以北海道的一起报道为线索,说明离境后逮捕状为何仍然有效、公诉时效为什么会停止、在口岸如何被控制人身、以及双重国籍者的遣返目的地与领事通报在实务中怎么处理。
报道中的案件
据UHB北海道文化放送2025年12月20日报道,就2025年9月据称发生在列车内的一起不同意猥亵案,一名拥有中国与英国双重国籍、住所不详的40多岁男性,于同年12月以旅行目的再入境时在成田机场被逮捕。侦查据称是由车站工作人员的报告启动的,本人否认嫌疑。本文不涉及行为样态与被害人相关情况。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定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人离开了,逮捕状不会跟着消失
被疑人身在国外,并不意味着侦查结束。法院签发的逮捕状在被执行之前一直有效,一旦掌握所在就会执行。更关键的是,日本刑事诉讼法255条1项规定,犯人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停止进行。也就是说,人在境外的那段时间根本不计入时效。所以“躲几年就过时效”这种想法在日本行不通。加之入境时会对旅客信息进行核对,在上陆手续现场被控制人身,从制度上看反而是最自然的结果。
口岸控制与入管上陆审查的关系
再次入境时,先经过入管的上陆审查。若在此发现本人正是刑事程序的对象,除了作出不许可上陆的判断之外,还会出现移交刑事程序的流向。刑事程序优先推进时,是否许可上陆的判断被搁置,人被移送警方。这里要区分两个制度:上陆拒否是“进日本之前”的问题,退去强制(遣返)是把已经在留的人送出国的程序。以旅行者身份来日而在机场被捕的人,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在留如何处理,取决于案件的结果。
双重国籍时,送到哪个国家
本案报道称被疑人拥有中国与英国双重国籍。在日本的退去强制程序中,送还目的地是一个现实问题。原则上送往本人具有国籍或公民身份的国家,但持有多重国籍时,实际处理会取决于是用哪本护照入境的、哪个国家愿意接收。若护照签发或旅行证件取得耗时过久,这期间人身如何处置又会成为新问题。此外,外国人被逮捕时,只要本人提出要求,就会向领事机关通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双重国籍者需要自己选择向哪一国的领事机关通报,而这一选择直接关系到家属的联络路径与护照补发的前景,应当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住所不详、无职”意味着很难放出来
羁押要件中,实务上分量最重的是住居不定与逃亡之虞。以旅行者身份来日、在日本没有固定住所的人,在这一点上天然不利;再加上否认,还会叠加隐灭证据之虞。因此这一类型在起诉前几乎难以解除人身拘束。若目标是起诉后的保释,那么在日本国内有可回的住处、有身元引受人,事实上是前提条件。如果在日本有亲友,请尽早确认对方能否担任身元引受人、能否提供住处,同时准备保释保证金。
被害赔偿与和解在这种案件里怎么推进
本人被羁押、又不在日本长期居住时,与被害人的沟通只能通过辩护人进行,本人及其家属绝对不可以直接联系。和解交涉一般由辩护人经检察官取得对方联系方式后开始,很多情况下对方并不希望接触。即便未能成立和解,把赔偿资金的准备情况、赎罪捐款的记录留存下来,仍会作为量刑材料。资金从国内汇入时,请注意汇款需要时间,并且要保留能说明资金来源的材料。
国内家属最先要确认的几件事
对国内的家属来说,“人在日本机场被抓了”这个消息往往伴随着极少的信息。请先确认三件事:人被留置在哪个警察署、负责的警察与检察机关是哪里、有没有辩护人。日本有当番律师与国选辩护人制度,但是否配备翻译、配哪种语言因案而异。其次确认护照在哪里——若被扣押,回国安排在刑事程序结束前无法推进。最后,在日本的住宿预订、机票记录、说明此行目的的材料请不要丢弃:这些正是判断逃亡之虞与本人与案件关系时会用到的材料。
翻译的质量,直接决定笔录的内容
在日本,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必须配备翻译,这既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是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内容。但翻译的水平参差不齐,方言、法律术语、微妙的语气差异都可能被简化。笔录是用日语制作后再回译给本人听的,一旦回译时省略了细节,本人往往察觉不到。请记住三点:听不懂就当场说听不懂;觉得与自己所说不符就要求订正;订正不被接受时可以拒绝签名。把讯问当天的情况尽快告诉辩护人,也是保全防御的一部分。
日本語版:一度出国したのに、再入国のときに空港で逮捕された。逮捕状は消え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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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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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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