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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与雇佣关系为背景的案件:刑法176条1项6号所说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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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与雇佣关系为背景的案件:刑法176条1项6号所说的“影响力”

以交易与雇佣关系为背景的案件:刑法176条1项6号所说的“影响力”

2026/09/01

令和5年日本刑法修改时新写入的事由中,有一项是“基于经济或社会关系上地位的影响力”,即刑法176条1项6号。发包方与承包方、雇主与雇员、为在留资格提供背书的一方与依赖这份背书的一方——发生在这类关系中的案件,如今会被这一条正面评价。本文以长崎的一起报道为线索,说明这一条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以及“行为承认、但日期地点不对”这种否认到底有什么用。

报道中的案件

据FNN(长崎电视台)2026年3月24日报道,在长崎县,一名经营自己公司的60多岁中国籍男性因涉嫌不同意猥亵与不同意性交等被再次逮捕,涉及2025年多个日期的事实。据报道,其承认行为本身,但对日期与地点部分否认。本文不涉及行为样态与被害人相关情况。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定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176条1项6号想抓住的是什么

该号所指的是:利用基于经济或社会关系上地位的影响力,使对方担忧将受到不利益,或者乘对方正在担忧这种不利益之机。这里的“影响力”并不限于直接的指挥命令。能决定是否给活干的人、能决定排班与工资的人、提供住处的人、负责制作与在留资格有关的公司文件的人,都可能让对方产生“一旦拒绝,生活就过不下去”的现实顾虑。在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中,雇佣与在留资格捆绑在一起,这种影响力往往比日本人之间更强。对经营者一方来说,即使自己认为“我没有强迫”,法律上的评价也可能完全不同。

侦查机关会去拿哪些事实

是否符合该号,不看当事人主观上如何感受力量对比,而看关系的客观内容:有没有雇佣合同、形式如何,报酬由谁决定,住处由谁提供,在留资格更新所需的材料由谁准备,过去有没有因为拒绝而实际受到不利对待。这些都会留在雇佣合同、工资明细、宿舍租赁合同、向入管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聊天记录里,侦查机关一定会调取。辩护人一方也必须尽早看到同样的材料,主动把关系的真实状态用具体事实呈现出来,而不是等着被讯问牵着走。

争“日期与地点”并不是纠缠细节

承认行为但主张日期地点不对,看似是细节之争,其实不是。在日本刑事审判中,审理的对象由起诉书记载的“诉因”特定。如果日期、地点、行为的特定过于笼统,被告人就不知道自己究竟要反驳哪一件事,防御权会被架空。因此争日期与地点,与要求特定诉因是一体两面;在侦查阶段就把这一点说清楚,起诉后可能需要变更诉因,审理的走向也会随之改变。另一方面,多次发生的事实中,记忆混淆确实常见。若要争,就必须通过辩护人尽早保全当天的移动记录、店铺或办公室的出入记录、支付履历这些客观材料。

反复再逮捕时,人会被关多久

案件被认为有多起时,侦查机关可能按每一起分别逮捕、羁押。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送交检察官,检察官须在逮捕后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上10天,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最多10天。这一套按案件数量重复,人身拘束就会拖到数月。这段时间里公司停摆,客户关系断掉。因此要同时推进三件事: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准抗告、申请部分解除禁止会见、以及安排公司业务由谁接手。

经营者本人的在留与公司的存续

如果是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运营公司,刑事处分有双重意义。其一,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的实刑,即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所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全部缓刑则不属于该号。其二,在留期间更新时,除素行外还会审查事业是否在持续经营。若羁押过长导致事业停顿,那么无论刑事处分轻重,更新都会变得困难。家属与其他董事应尽早搭起“让公司不停摆”的体制。若公司的员工正依靠这家公司维持在留资格,还要一并考虑他们会受到的连带影响。

员工与客户会受到什么波及

经营者被长期羁押时,受影响的不只是本人。以本公司为受入单位取得在留资格的员工,一旦公司停止运营,其在留资格的基础也会动摇;未持续从事相应活动达三个月以上的,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因此在羁押的第一周,就应决定由谁代为签字、由谁与银行和客户对接、工资如何按时发放。若公司持有许可或备案资格,还要确认是否存在因代表人被追诉而受影响的情形。把这些交给辩护人一并梳理,比事后补救省力得多。

日本語版:取引上の立場を背景にした事案。刑法176条1項6号の影響力とは何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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