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修法之后,“对方是同意的”这个辩解的适用范围变窄了
2026/09/01
“对方当时是同意的。”在讯问室里、在给家人的电话里,很多人会这样解释。但在日本,令和5年(2023年)刑法修改之后,这句话已经不像从前那样管用了。旧法要求手段是暴行或胁迫,因此辩护的重心是“对方并没有反抗”;新法则改为列举若干具体事由,审查被害人是否处于“难以形成、表明或贯彻不同意之意思”的状态。本文以北海道的一起报道为线索,说明修法改变了什么、加上“致伤”后量刑框架会怎样变化,以及这些如何直接决定在留资格。
报道中的案件
据UHB北海道文化放送2025年9月24日报道,在北海道小樽市,一名4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派遣员工因涉嫌不同意性交等致伤被逮捕,案件被指发生于2025年3月。据报道,其承认发生过性行为,但称对方是同意的,属部分否认。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本文不涉及行为样态与被害人相关情况。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定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修法到底改了什么
旧法的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以暴行或胁迫为要件,所以“没有反抗”“本来可以反抗”长期是防御的主战场。令和5年7月施行的不同意猥亵罪、不同意性交等罪改变了这一结构:暴行与胁迫只是若干事由中的一项,此外还列举了身心障碍、酒精或药物的影响、睡眠等意识不清醒的状态、面对出乎意料的事态而产生的恐惧与惊愕、因受虐待而形成的心理反应,以及基于经济或社会关系上地位的影响力等。法院要判断的是:在这些事由之下,对方是否处于难以形成、表明、贯彻不同意意思的状态。换句话说,法律不再正面追问“有没有反抗”。
“她是同意的”这句话会在哪里滑掉
在新框架下,仅仅主张“对方同意”,常常连争点都够不上。因为法院看的不是当事人的内心,而是列举事由所对应的客观状况是否存在:对方饮酒后处于什么状态、当时能否现实地离开那个场所、拒绝会不会给她的生活或工作带来不利。这些要靠当天的聊天记录、移动路线、在场者的证言一点点堆出来。所以辩护也不能停在“我认为她同意了”,而必须用具体事实证明:列举事由所描述的那种状态并不存在。这是一项证据工作,不是态度问题。
“致伤”一旦加进来,框架就变了
本案报道的罪名包含致伤。加上致伤,法定刑的下限被抬高,实务上原则上不再有缓刑的余地。也就是说,一旦有罪,就要按“几乎必然是实刑”来设计防御。这一点与在留资格直接相连: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第4号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的除外。于是,有没有“致伤”,决定了缓刑还是实刑;而缓刑还是实刑,几乎就决定了能不能继续留在日本。伤害结果是否确实由本案行为造成、诊断的内容与时间是否吻合,因此既是量刑问题,也是在留问题,必须尽早请辩护人调取相关记录。
讯问与翻译:笔录是用日语做的
这类案件的讯问会拖得很长,细节被反复确认。通过翻译进行时,笔录仍以日语制作,宣读之后由本人确认签名。问题就出在这里:自己以为讲的意思,和日语笔录写下来的意思常常有出入。尤其“同意”这个词,日常语感与法律含义差别很大。请把“自己当时理解的是什么、那是哪个时间点的事”拆成具体事实来陈述。若觉得笔录与自己的陈述不符,当场要求订正;也可以拒绝签名。把讯问中发生的事准确转达给辩护人,会直接影响此后的防御方针。
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第一是选任辩护人。被羁押的人无法自由与外界联系,而辩护人即使在禁止会见(接见禁止)的情况下也可以会见。第二是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判断向公司说明的时机、整理万一被遣返会产生哪些生活上的困难。这类案件中和解往往难以成立,即便如此,赎罪捐款(贖罪寄付)以及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应对记录,仍会成为量刑材料。最后要提醒:绝对不要试图直接联系被害人或其周边的人。任何接触都可能被评价为妨碍证据(罪证隐灭),只会让羁押更久、和解更远。
公司与学校,什么时候说、说到什么程度
被羁押就无法上班上学,迟早要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经验上,一开始不必展开案情,先说明“本人目前因故无法出勤,由某人代为联络”,同时办理休假或休学手续,把身分先保住。如果公司启动了处分程序,被解雇会同时动摇工作类在留资格的基础,因此在做出任何回应之前,先与辩护人商量。另外要注意:向公司提交的说明文书日后可能被侦查机关或入管调取,因此内容必须与本人在讯问中的陈述保持一致,不能各说各话。
日本語版:令和5年の刑法改正後、「同意していた」という弁解の射程は狭くなっ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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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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