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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也受伤去了医院,这算不算违反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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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也受伤去了医院,这算不算违反救护义务

自己也受伤去了医院,这算不算违反救护义务

2026/09/01

事故发生后自己也感到疼痛,于是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数日后却因涉嫌肇事逃逸(违反救护义务)被侦查。这样的案件在日本确实存在。当事人往往难以接受:明明没有逃跑的意思,为什么会被追究?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家属,结合已报道的案件,说明这一辩解能走多远,以及即使走得通,还会剩下什么。

已被报道的案件

据FNN PRIME ONLINE 2026年2月10日报道,在东京都中央区,一名41岁的中国籍男性驾驶轿车在积雪的桥面上撞上正在处理事故的巡逻车,致两名警察重伤而被侦查。报道称,其行驶速度被认为大幅超过法定的时速60公里,该男子表示“因为受了伤,是去医院才离开的”。目前仅为涉嫌被侦查的报道,起诉与有罪判决尚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救护义务与报告义务是两项独立义务

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项前段规定救护义务,后段规定向警察报告的义务。两者并列,却相互独立。因此,即使救护义务违反的故意被否定,报告义务违反也不会随之消失。“自己受伤去医院”这一事实,可以用来解释为何没有实施救护,但对于“难道连打一通电话说明事故发生与地点也做不到吗”这一追问,必须另行作答。实际案件中,出现救护义务违反被否定、报告义务违反仍然成立的结论并不少见。若不从一开始就把这一点纳入考虑来组织辩解,整体否认的可信度都会受损。

能否客观证明伤情,决定成败

“我自己也受伤了”若只是口头主张,价值有限。真正起作用的是客观材料:何时、经由何种路径、前往哪家医院;就诊记录的时间、初诊时的主诉、诊断书记载的受伤部位与程度、有无呼叫急救、车内血迹与安全气囊是否展开。只有这些齐备,离开现场的行为才能被解释为自救而非放弃救护。反之,若就诊在数小时之后、先回家再就诊,或诊断结果轻微,说服力会迅速下降。家属最先要做的,是确定就诊机构并保全病历。时间越久,取得记录越困难。

被害人是警察,意味着什么

本案的被害人是正在处理事故的警察。被害人身份并不改变罪名,但在量刑上,被害发生于职务执行过程中、撞击的是停在现场的车辆,会被作为注意义务违反程度的评价因素。同时,被认为大幅超过法定速度这一点,会加重过失的内容。积雪这一路面状况,是判断速度是否适当的前提;若明知路面湿滑仍未减速,就不构成有利情节。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过失驾驶致伤与道路交通法违反本身,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特定犯罪之内。是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致死伤,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截然不同——这正是此类案件中罪名判断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当然,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全部缓刑除外),无论持哪一张别表的在留资格,都会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的一项。此外,因实刑或长期羁押而失去工作,就劳类在留资格的该当性也随之丧失;在更新时的素行审查中,案件同样会作为事实呈现。

被害人重伤时,和解与保险的关系

被害人重伤时治疗仍在进行,损害额往往无法确定,因此很难一次性达成最终和解。实务中常用的是分两步走:先就道歉与慰问金签署书面,把本人的态度固定下来;待症状固定后,再由保险公司处理正式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任意保险的赔付是依保险合同进行的给付,并不当然被评价为本人的努力。希望在量刑上被评价,就要留下本人亲自参与的痕迹:亲笔道歉信、赔偿之外自行支付的慰问金、以及不再驾车或处分车辆的具体承诺。被害人是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时,谢罪与慰问的转交通常须经由侦查机关进行,请不要自行前往对方单位,否则容易被理解为对被害人的接触,反而影响羁押与保释的判断。另外,若被害人提出希望了解事故原因与本人当时的状态,可以经由律师提交书面说明。诚实说明当时的伤情与判断过程,往往比反复表达歉意更容易被接受,也更能推动和解。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首先确定本人就诊的医疗机构,委托律师申请病历复印件。其次保管车辆,固定行车记录仪的数据。积雪与结冰状况可以借助气象记录与现场照片事后还原,若当天拍有现场照片请务必保留。被害人伤势较重时,提出和解的时点与方式需要慎重选择。尽早安排中文翻译在场的会见,把陈述的骨架统一为“不是逃跑,而是处理自身伤情”,这是防御的出发点。

日本語版(日文版)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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