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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一直是直着开的”能否否定难以控制的高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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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一直是直着开的”能否否定难以控制的高速度

“车一直是直着开的”能否否定难以控制的高速度

2026/09/01

在日本因交通死亡事故被逮捕的当事人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是:“速度确实快,但车没有失控,一直是直着开的,所以不应当算危险驾驶。”这句话在日本法庭上并非没有意义,它正对应《自动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2号所说的“难以控制的高速度”这一要件。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这一辩解在什么条件下有效、在什么条件下会失效,以及刑事处分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一起已经审结的实际案件

据产经新闻与埼玉新闻2025年9月19日、2026年3月30日报道,在埼玉县,一名中国籍男性(案发时18岁)在带有酒气的状态下逆行驶入单行道,以时速约125公里冲入路口与对向车相撞,致对方司机死亡,被以危险驾驶致死等罪名追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判决当时的表述。依令和4年修订后的刑法,现已统一为拘禁刑),二审驳回上诉。报道称,辩护人主张车辆并未偏离行驶路线,因此不属于难以控制的高速度,最多只能构成过失驾驶致死。

难以控制的高速度不是由速度表的数字决定的

日本法律没有规定“超过多少公里即成立”。法院要看的是:道路的形状(弯道曲率、坡度、宽度、路口位置)、路面状况(干燥或湿滑、是否结冰或起伏)、车辆性能(制动距离、轮胎与悬挂状态),以及当时的交通状况。在这些条件下,只要方向盘或刹车稍有操作偏差就有现实危险使车辆脱离行驶路线,该速度即被认定为难以控制。因此,视野良好的直线路段上即使速度很高也可能不成立;反之,在狭窄路口或路面起伏处,较低的速度也可能成立。实务中的核心证据是记载道路实测数据的现场勘验笔录、速度鉴定意见和行车记录仪影像。

直线行驶的辩解何时有用、何时失效

这一辩解真正有用的场合是:行驶路段形状单纯,有客观资料能证明车辆当时确实稳定,并且碰撞原因另有其他因素。相反,如果同时存在逆行、闯红灯、饮酒等情节,法院不会只看车辆的物理姿态,还会衡量以该速度行驶在多大程度上剥夺了应对前方危险的余地。像上述案件那样存在逆行情节时,仅以车身稳定为由的反驳很难被接受。此时更有实益的做法,是把争点转到速度认定本身,逐项检验速度鉴定所依据的前提事实(刹车痕、监控画面的帧间距、车辆损伤程度)。

侦查阶段的罪名未必是最终罪名

上述案件在侦查阶段曾因单行道禁令将两轮车排除在外,被认为不适用逆行类型,最初以过失驾驶致死移送家庭裁判所;其后地方裁判所准许将起诉事实变更为危险驾驶致死。罪名中途变重,意味着防御的前提被整体替换。辩护人必须就变更是否准许提出意见,并争取足够时间重新申请鉴定与证人。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讯问时所说的罪名不一定是最后的罪名。如果按较轻的罪名整理口供,一旦罪名变重,这份口供反过来会束缚自己。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危险驾驶致死伤被列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规定的特定犯罪。该号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即留学、技术与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实习、特定技能、高度专门职等。持别表第二资格者(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不适用该号;但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全部缓刑者除外),则涉及第24条第4号中“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的一项。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依4号之2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9人,其中中国籍15人。数量不多,但一旦落入,后果是决定性的。

案发时未满20岁时的程序差异

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在案发时为18岁。在日本,未满20岁者的案件原则上全部先送交家庭裁判所,由家庭裁判所判断是作出保护处分,还是移送检察官(实务中俗称“逆送”)。令和4年施行的修法把18岁与19岁称为“特定少年”,对一定范围的重大案件扩大了逆送的适用;被逆送并起诉之后,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基本相同。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这意味着两点。第一,家庭裁判所阶段由调查官所作的调查、以及在少年鉴别所的观察结果,会被带入其后的刑事程序,早期的态度会长期发生作用。第二,赔偿与道歉应当在家庭裁判所阶段就着手,而不是等到被起诉之后。若当事人是留学生或随家人在日本生活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同步确认学籍处理与在留资格的更新时点。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第一,立即要求相关方不要维修或报废车辆。速度与姿态之争,车辆本身就是证据。行车记录仪的存储卡、租车合同、任意保险单证、事故后往来记录所在的手机,都要在被覆盖之前固定下来。第二,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应与律师商量后再定。逮捕后72小时内提出羁押(勾留)请求,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就在这段时间里定型。尽早安排中文翻译在场的会见,直接决定后续防御的空间。

日本語版(日文版)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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