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酒驾车辆的同乘者获得不起诉,究竟是什么分开了结论
2026/09/01
只是坐在酒驾的车上,同乘的人是否也会被同样处罚?据产经新闻报道,在埼玉县三乡市,2025年5月18日一名中国籍拆除工(当时42岁)驾车撞上放学途中排队行走的4名小学六年级男生后未施救即离开而被逮捕。报道称他在事故当天中午于中华料理店饮酒;此后法院考虑到赔偿的可能与悔过,作出了附缓刑的判决(报道的表述为懲役2年6月・缓刑4年。此为判决当时的表述,依令和4年修正刑法,现已统一为拘禁刑)。在同一案件中,同车的中国籍男性(当时25岁)依道路交通法65条第4项的关系被作出不起诉处分。本文说明同乘者的责任在哪里分岔。
处罚同乘者的规定是怎样构成的
道路交通法65条第4项禁止的是:明知驾驶人处于带酒气的状态,仍要求或者请求该驾驶人运送自己,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要点在于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其一,知道驾驶人带有酒气;其二,为了让对方运送自己而提出要求或请求。仅仅坐在旁边、恰好同车,并不落入这一条的范围;相反,如果是在饭局上说“送我一程”然后上车,要求或请求这一要素就容易被认定。日本的酒驾治理,不仅追究驾驶人,也把提供车辆的人、提供酒类的人以及同乘的人纳入责任范围,处罚同乘者正是其中一环。
“知道”是怎样被认定的
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知道驾驶人饮酒。同桌一起喝的,容易被认定为有认识;相反,中途才加入、当时在另一个包间、驾驶人饮酒的时间与上车时间相隔较远、上车前看不出饮酒迹象,这些情节都留有争的余地。用作认定材料的,是餐饮店的账单、点单记录、监控录像、同席者的供述,以及聊天软件里邀约与会合的记录。如果驾驶人曾否认饮酒,或声称喝的是无酒精饮料,能证明这段对话的记录就是防御的核心。讯问中若说“大概是喝了吧”,仅此一句就可能被整理成“有认识”。记忆模糊的部分就照模糊的样子陈述,才能把争点留到后面。
上车的经过,决定结论
另一个要素是要求或请求,这要看上车的来龙去脉:是自己开口让人送,还是被邀请而不好推辞;从末班车时间和现场位置看是否还有别的回家方式;有没有提议叫代驾。这些情节不仅影响有无责任,也影响即使有责任是否提起公诉的判断。据令和6年犯罪白书,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相当多的案件在起诉之前就有了结论。在上述报道的案件中,驾驶人被起诉并获有罪判决,同乘者被不起诉,同一辆车上的两个人结论不同。这并不是“同乘者一律从轻”的通则,而是认识与经过这两个要件适用的结果。此外,被害人是儿童的案件,赔偿与道歉的推进程度会左右驾驶人一方的处分;而同乘者是否曾提议不要开车、是否试图阻止,也会成为判断其角色轻重的材料。
即使不起诉,也要确认的事
获得不起诉,就不存在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时的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项目)自然也无从谈起。不过被逮捕、被讯问的事实仍然留下。若因长期缺勤而离职,持就劳资格的人就会失去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实体,进而引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的问题;留学的人则会影响出勤与学业的延续。不起诉时,可以向检察厅(日本的检察机关)申请出具载明该处分的书面,日后在入管手续中被要求说明时会很有用。此外,就事故被害人一方而言,同乘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限,但仍可能被要求就事故情况作出说明。还需要知道的是,不起诉与被逮捕的经历不同,不会形成前科,但侦查记录仍保存在检察机关,日后再次接受调查时可能被调阅。
饭局上有车的那天,具体该怎么防
这类案件属于事前行动就能避免的少数类型。饭局上有人是开车来的,到店时就把回程方式定下来;一旦知道对方要喝酒,就提议叫代驾或坐公共交通,并把这段对话留在聊天记录里。这些都是实务上的准备。如果已经成为案件,请保全餐饮店账单、点单记录、同席者的联系方式与当天的聊天记录。家属方面,建议提前整理好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位置、是否需要通知单位或学校、有没有人可以担任身元引受人。同席的人越多,各人供述之间越容易出现出入,因此尽早把当天的时间线逐条写下来会很有帮助。也请转告本人:没有翻译在场时不要在笔录上签字,记不清的事不要凭推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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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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