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有三种被查处的形态:开车的人、借出名义的人,以及持高度专门职的人
2026/09/01
在日中国人开车接送游客,在一定条件下会以道路运送法违反(未取得营业许可从事有偿运送,即中文常说的“黑车”)被查处。把已经公开的报道排在一起可以看到,这个类型有三种不同形态:自己开车收取车费的、公司把营业名义借出去的,以及本来为完全不同的工作取得在留资格却在休息日接单的。本文对比三起报道过的案件,说明“有偿”与“作为营业”这两个要件、为什么资格外活动会同时被追究,以及不同在留资格的结局差别。以下案件均未起诉、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报道中的三种形态
第一种是自己开车收钱。据新潟日报2025年10月29日报道,居住在富山市的中国籍公司职员(44岁)在新潟东港用私家车运送邮轮乘客并收取车费,以道路运送法违反被查处;报道称这是该县首次查处以外国游客为对象的黑车。第二种是借出名义。据产经新闻2026年7月22日报道,东京都中野区一家高级出租车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中国籍男性(41岁),把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绿牌车辆出借给司机们使用,因涉嫌道路运送法违反(借名义)被逮捕;报道称2024年11月至2026年5月的名义使用费约3800万日元。第三种是持就劳资格的人开车。据产经新闻与共同社2026年7月12日报道,一名持“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系统工程师(42岁),以高于正规价约一成的价格运送3名美国籍游客,在东京站前招揽客人时被现行犯逮捕;报道称本人否认。
“有偿”与“作为营业”,界线画在哪里
首先要争的是,收到的钱是车费,还是实际费用的分摊。送熟人一程,平摊高速费和油钱,很难直接认定为有偿运送;但如果金额按里程或时间计算、事先有价目、收取的钱明显超出实际支出,就容易被评价为运送的对价。支付软件的记录、接单的聊天记录、车内交付现金的情形,是这里的主要证据。其次是是否反复持续。一次性的好意难以认定营业性;而在旅游咨询处或社交平台招揽客人、与多名司机分担派单、反复出现在同一港口或机场,就会被认定为作为营业实施。第三种形态的案件之所以在东京站前被抓,正是因为“招揽客人”这一外观被捕捉到。辩护上要按日期逐笔检讨金额的性质与反复性,而不是笼统地谈印象。
借出名义为什么被单独追究
第二种形态里,当事人并没有握方向盘,之所以仍被单独查处,是因为营业许可制度把车辆与司机的管理责任捆绑在一起。只出借名义而放弃实际的运行管理,事故时的责任归属与司机资格的确认都会落空。实务上的争点集中在:出借人对于借用者是谁、会怎样使用,认识到什么程度。收取使用费本身就是推认认识的有力情节。此外,数额较大的名义使用费可能成为犯罪收益被没收、追征,并牵动税务处理。营业许可一旦被撤销,经营者本人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的实体也随之消失,在留问题往往比刑事处分更早开始动。
资格外活动会同时被追究
黑车案件很少只停留在道路运送法上。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只能在被许可的活动范围内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因此靠运送获取收入,资格外活动的问题会同时出现。这里的结局按在留资格分岔。持“高度专门职”“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一旦被评价为从事与本职无关的运送并取酬,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再评价上会不利;若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还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项目)。持“留学”的人即使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也有每周工时上限,且运送这类业务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本身就是问题。相对地,“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这类基于身份的在留资格没有就劳限制,不产生资格外活动问题;但素行评价,以及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时的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第4号中关于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项目),对任何在留资格都同样存在。
被查处之后,最先要整理的东西
第一,保全能够说明所收金钱性质的材料: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加油凭证、高速通行明细。它们既可能支撑“只是分摊实际费用”的主张,也可能成为相反认定的依据,但删除只会让自己失去证明手段。第二,按日期整理接送的次数与对象。反复持续性不是靠整体印象判断的,而是由每一天的事实累积而成。第三,涉及借名义的,重点是出借对象、使用费的入账路径、运行管理的实际状况。第四,在留方面,尽早备齐在职证明、工资明细、能够说明实际工作内容的材料。即使刑事处分较轻,本职工作的实体一旦消失,在留也难以维持。家属方面,请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位置,并与律师商量之后再决定何时、如何向单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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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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