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图利加害目的——仅仅把数据带出去为何还不够
2026/09/01
把公司数据存到自己的移动硬盘里,仅凭这一点就构成犯罪吗?在承接营业秘密案件的咨询时,我们首先要确认的就是这一点。不正竞争防止法处罚的并不是带出这一物理动作本身,而是出于特定目的的带出。本文以已被报道的案例为线索,说明图利加害目的这一要件在实务中如何被认定,以及只是想自己学习、整理资料这类解释能走多远。
报道中的案件
读卖新闻2023年12月5日报道称,一名曾任东证主板上市的电子零部件大企业员工的中国籍30多岁男性,被怀疑在职期间的2021年11月,把车载产品的设计数据从公司电脑保存到私人硬盘,警视厅公安部正以涉嫌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进行侦查;据报道他已跳槽到日本大型汽车厂商,被认为打算在新单位使用。需要强调,这只是侦查阶段的报道。该人士仅被报道为涉嫌营业秘密领得而受到调查,并未起诉定罪,仍适用无罪推定。
仅有带出行为并不够,这是条文的骨架
保护营业秘密的规定,并不是把一切数据复制都作为犯罪。受处罚的是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给保有人造成损害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实务上称为图利加害目的。反过来说,如果确实是为了在家继续处理工作、为了整理自己经手案件的记录而带回,这一要件就不成立。正因如此,侦查机关会把行为前后出现的各种情况堆叠起来,用以推认目的。
要点在于:目的存在于本人脑中,无法直接证明,认定必然依靠外部事实的推认。讯问中一句话就可能坐实这种推认,原因就在这里。
哪些事实会被用来推认目的
实务上被看重的,第一是保存的时间点。若与决定跳槽或提出离职的时间靠近,为了工作这一解释就会变弱。第二是数量与范围。只限于自己负责的项目,还是延伸到并不负责的领域,评价差别很大。第三是保存的载体与管理方式:是公司批准的设备,还是私人介质,或者上传到外部云端。第四是带出之后的举动:在新单位打开过没有、给上司同事看过没有、删除了还是一直放着。第五是与新岗位职务内容的重合度:如果带出的信息在新单位可以直接用上,就容易被认为存在使用计划。
辩护方要做的正是它的反面:证明与所负责业务的对应关系、公司内部对同类做法长期默许的实态、所涉信息与已公开技术的重合、与新岗位职务并不吻合,以及离职时曾主动提出归还或删除等事实,并用书面材料加以固定。
公司手里留着日志
这类案件多数始于公司信息系统部门保存的访问日志分析。何时、把哪个文件、复制到哪台设备,都有记录。因此辩护的重心通常不是否认事实,而是能否为同一事实提供另一种合理解释。还须注意:公司往往在刑事告诉之外,同时推进民事损害赔偿、竞业限制违反主张和惩戒解雇程序。在刑事讯问中说过的话,可能原封不动地在民事与劳动争议中对自己不利。
另一方面,日志也可能成为对辩护有利的材料。它同时记录了在同一部门中其他人是否也有类似操作、公司是否设置了阻止复制的技术措施、被带出的文件是否真的被限定为秘密。营业秘密要求信息处于被作为秘密管理的状态,如果谁都能随手复制、没有权限区分、也没有标注,这一前提本身就可以争。日志既是控方的武器,也可能反过来说明公司的管理并不到位。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第一步
营业秘密案件本身不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チ所列的毒品类犯罪,因此只要停留在罚金或缓刑,不会直接成为遣返对象。可能相关的是规定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24条4号リ,而该号在刑罚全部缓刑时同样被排除。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是因逮捕而被解雇:就业类在留资格以从事该资格对应的活动为前提,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相应活动,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22条の4第5号)。
建议家属先做三件事: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并记住在留期限;保存公司发来的一切通知;把信息渠道统一到辩护人处,不要各自打听。逮捕之初,向单位或学校说明的时机最让人为难,但在事实尚未固定时讲得太细,日后更正会很困难。先与辩护人商定向谁、在什么时点、说到什么程度,再行动。
还需要提醒一点:即使最终获得不起诉,公司的惩戒程序与民事索赔仍可能继续,新单位也可能以试用期为由中止雇用。刑事、劳动、入管三条线各有各的时间表,只盯住其中一条,往往会在另外两条上失守。请把三条线的期限写在同一张纸上,逐一确认。
日本語版:図利加害目的とは何か データを持ち出しただけでは足りな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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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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