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著作权法原则上是亲告罪,争取撤回告诉的路径
2026/09/01
违反著作权法原则上属于亲告罪,没有权利人告诉就不能起诉。这一点是盗版案件中家属最先应当知道的。但平成30年修法之后,一部分行为已经非亲告罪化,因此必须准确判断哪些行为仍属亲告罪。本文以过去被报道的盗版销售案件为线索,说明争取撤回告诉的路径、与权利人交涉时应当提出什么,以及在非亲告罪范围内会有什么不同。
从被报道的案件谈起
以下案件年代较早,但有助于理解结构。据一般社团法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协会(ACCS)2011年2月1日的公布,在东京秋叶原,三名中国籍人士(无业女性34岁、专门学校学生男性25岁、无业男性44岁)因以5000日元销售复制的CD-R并为销售目的持有,以违反著作权法被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搜查中扣押盗版约1000张。另据ITmedia NEWS2005年11月24日报道,北海道警稚内署以涉嫌违反著作权法查处了住在千叶县船桥市的中国籍男性(27岁),涉嫌把排版软件擅自复制到CD-R上销售,据称一次上架多达1000件。以上均为当时的报道,所述以当时的法令与运作为前提;且均属查处、移送阶段的报道,并未经起诉、定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亲告罪在实务上意味着什么
亲告罪中,权利人的告诉是诉讼条件。没有告诉就不能起诉;提起公诉之后告诉被撤回的,法院不进入实体判断而终结程序。也就是说,只要与权利人交涉成功,案件就可能在争论有罪无罪之前结束。这与权利人意向并不直接决定处分的商标法、药机法案件截然不同。因此,办理著作权法案件的起点,是确认告诉何时、由谁、针对哪些作品提出。若有多个权利人分别告诉,也可能出现只有一部分被撤回的局面。
与权利人交涉时提出什么
权利人不是凭情绪,而是按照损害恢复与将来抑制来判断。因此,只说一句我很后悔并不会推动交涉;要用可以核对的数字与可以执行的措施来说话。交涉中真正有意义的是这些具体方案:
- 支付相当于正规取得授权时本应支付的许可费金额
- 返还销售所得利益,并公开用于计算的记录
- 销毁库存与复制设备,并提交写明方法与时间的报告
- 关闭销售账号,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从事同类销售
- 就上家与复制途径作出说明
权利人团体处理过大量同类案件,出于抑制目的,有时会维持严格方针。正因如此,除了金额之外,还要具体呈现防止再犯的安排。
平成30年修法带来的部分非亲告罪化
平成3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一定范围内的侵害行为即使没有权利人告诉也可以起诉。修法意图在于应对把原作原样复制并销售这类直接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恶性行为。因此,对于把盗版复制品原样出售的类型,必须考虑是否落入非亲告罪范围。若落入其中,靠撤回告诉终结程序这条路就走不通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权利人和解失去意义:损害恢复在不起诉判断与量刑上仍然是重要情节。这起案件按哪一套框架运行,需要尽早判明。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违反著作权法既不属于入管法24条第4号所列的毒品类犯罪,也不属于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同条第4号之2特定犯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原则上是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入管法24条第4号中的相应项目)。若因告诉被撤回而获得不起诉,刑事处分本身就不存在,对在留的波及也随之被切断。从这个意义上说,亲告罪这一性质在在留问题上极为重要。不过,即使不起诉,被逮捕、被搜查的事实仍可能被公司或学校知悉,进而影响雇用与在籍;一旦丧失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还会另行产生入管法22条之4的取消问题。
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首先,确认逮捕状或移送文件上记载的作品与权利人。不知道是谁提出的告诉,就找不到交涉对象。其次,保全销售记录、收款记录与库存清单,提出返还利益必须有金额依据。第三,不要擅自处理用于复制的器材与库存,销毁应与律师商量并留下记录。第四,权利人或权利人团体来联系时,不要自行答复,转交律师处理,交涉入口处本人的一句不当说明,往往会让后续和解变得困难。第五,确认在留卡的有效期与在留资格种类;即使案件以不起诉收场,如果在此期间失去工作或学籍,在留资格仍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刑事与入管两条线要同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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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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