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受托制作,以为对方已获授权的情形
2026/09/01
接海外购物网站的订单,按对方指定的图案生产并交货,对工厂和小型贸易公司来说是日常业务。但如果那个图案与人气漫画或品牌商标近似,制造一方也可能被以违反商标法追究。“我以为下单方已经取得授权”这句话究竟能走多远?本文以已被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受托制造一方的刑事责任,以及认识(故意)如何被证明。
被报道的案件概要
据神户新闻与读卖新闻2026年3月9日至10日的报道,在兵库县三田市的一处工厂,两名经营贸易公司的中国籍男性(49岁与58岁)因涉嫌违反商标法被逮捕,涉嫌为向海外购物网站的下单者交付而持有与人气漫画近似图案的T恤等44件。线索来自火灾报警器动作后到场的警员发现。据报道,两人否认,称这是购物网站给的活儿,以为对方已经取得使用许可。这是逮捕阶段的报道,未经起诉、定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只是受托制造,也会被追究吗
结论是可能被追究。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制造商品、并为交付而持有,本身就是处罚对象;仅仅是应他人订单而为,并不自动免责。但这不等于受托制造者一律有罪,因为仍需故意,即需要认识到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这正是受托制造型案件争议最激烈之处。并不存在制造方必然更重或下单方必然更重的规则,是谁提供图案、约定由谁处理权利事项,这些事实会显著改变评价。
“以为有授权”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不知
这个区分在实务上非常重要。如果本人确实相信下单方已获得授权,且有具体依据支撑这种相信,那属于欠缺事实认识,存在否定故意的余地。相反,如果主张的是不知道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属于违法,那只是法律不知。日本刑法38条3项规定,不知法律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意思,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刑罚。也就是说,后一种主张很难成为无罪主张,只能作为量刑材料。自己的辩解属于哪一种,应当尽早与律师厘清。
决定胜负的是与下单方的往来记录
是否相信有授权属于内心事项,只能靠记录来支撑。实务上有意义的通常是:
- 订单、报价单、交易基本合同中是否有权利归属与保证条款
- 与下单方的沟通记录中,是否留有确认著作权或商标授权的往来
- 单价与数量作为正规授权商品的交易是否显得不自然
- 交货对象是否与权利人或正规销售网络相连,还是匿名个人
- 过去承接同类订单时,对方是否提供过权利处理的材料
反过来,如果只靠口头接单、什么记录都没有留下,就容易被评价为疏于核实。若因行业惯例本来就少有书面记录,那就需要把这一行业实情本身作为事实加以举证。
对在留资格与公司存续的影响
报道看不出在留资格,但从经营贸易公司的身份推测,可能属于经营·管理等就业类资格。违反商标法既不属于入管法24条第4号所列的毒品类犯罪,也不属于同条第4号之2的特定犯罪,因此只要停留在罚金或缓刑,本身并不直接成为退去强制对象。但经营者长期被羁押,事业很容易停摆。入管法22条之4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持续3个月以上规定为取消事由,事业停摆会直接动摇在留的根基。刑事预判与公司如何维持,必须同时考虑。
共同经营者之间为何要分别委托律师
两名经营者同时被捕时,家属常想请同一位律师一并处理。但共同被告之间未必利害一致:谁决定接单、谁与下单方谈条件、谁知道图案的来历,这些点上双方的说法可能彼此冲突。一方主张自己只是出资、日常由另一方决定,另一方主张相反,这在此类案件中很常见。因此原则上应各自委托律师。此外,被羁押者之间通过家属传话对口径,会被视为串供,直接影响羁押与保释,务必避免。
家属与公司最先要做的事
第一,确认保存着与下单方往来记录的设备与云端账号所在,不要删除,务必保全,在否认案件中这是唯一的武器。第二,整理工厂库存、接单记录与交货对象名单,未被扣押的材料中往往藏着有利事实。第三,就员工雇用与向客户说明的方式,与律师商定方针。经营者被羁押期间交易中断、员工离职,即便刑事处分较轻,作为在留前提的事业也可能已经不复存在。第四,写下在留卡的有效期与更新时点,确认护照的所在。第五,如果还有未完成的订单,请把交货期限与客户联系方式一并交给律师;能够说明公司在被搜查后立即停止承接同类订单、并建立了核对权利关系的内部流程,这在量刑上是有利情节,在事业延续上也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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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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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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