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海关指出之后仍然继续,这一点会把假货案件的量刑推高
2026/09/01
在假货进口与销售的案件里,「从哪一步开始变成刑事案件」的分水岭,往往就在税関(海关)的那一次联系:货被拦下,权利人被通知,货物被要求放弃。这个时点还不是刑事案件。但在这里选择停止还是继续,会让日后的量刑完全不同。本文以已公开的案例为线索,说明海关指出问题这件事的分量,以及在被指出的那一刻本可以做什么。
已公开案例中发生了什么
居住于爱媛县的中国籍40多岁女性,因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日本国内品牌的假货,涉嫌商标法违反被逮捕。据称自2022年起从中国的商家进货,并且在被海关指出之后,仍然变更运输方式继续经营。搜查中扣押1,368件,判决为拘禁刑1年6月、缓刑3年、罚金100万日元,并没收假货1,368件(Union des Fabricants 日本代表处「案件档案」 2025年2月5日刊载;逮捕日为2024年6月6日,侦查机关为爱媛县警)。立案的销售只有3件、约2万7,000日元,而量刑达到这个程度,背景正在于上述经过。也就是说,真正把刑推上去的,不是那三件商品,而是「被提醒之后仍然继续」这件事。
海关手续会成为固定故意的装置
当进口商品被怀疑侵害商标权时,海关会通知进口人与权利人,并进行认定程序。进口人可以陈述意见,多数案件以不争执、放弃货物的方式结束。这一整套往来都留有书面记录。因此,此后再经手同类商品,「我不知道是假的」这种说明就很难成立。刑事案件中最大的争点是故意,而海关的通知,恰恰是支撑故意认定最直接的材料。
为什么变更运输方式会是决定性的
被指出之后改变运输路线或方法,不会被看作单纯的经营调整,而会被理解为规避检查的意思表示。拆分寄送、用他人名义收货、更改包裹上的品名、改用国内其他地址收件,都会得到同样的评价。它既是故意的间接事实,也同时说明惯常性与组织性。法院会把「已获纠正机会却改换方式继续」看作规范意识淡薄的表现,加重评价。有没有这一点,即使销售规模相同,结论也可能不一样。
在被指出的那一刻,本来可以做的事
如果在收到海关通知时就停止与供货方的交易、销毁库存、撤下商品、向权利人说明经过,其后的刑事案件会是完全不同的样子。实务上,这个阶段可以做的是:咨询律师、与权利人一方的窗口取得联系、此后只从能够提供正品证明的渠道进货。对已经卖出的部分,则考虑退款与回收。日后即使仍被立案,这些行为也会作为「自行阻止了损害扩大」的有利情节发挥作用。
已经继续下去的情形,如何辩护
对于被指出后仍继续的案件,否认这段经过没有意义,不如具体说明为什么会继续下去。是没有读懂通知的内容,是供货方一再声称是正品,还是因生计所迫而停不下来。用日语寄来的文书未能被准确理解,这一情节在衡量故意的程度时并非无关紧要。与此同时,要积累侦查开始后的事后行为:立即停止交易、主动提交库存、向权利人致歉、配合销毁。事后态度是这一类型中少数还握在自己手里的变量。
做代购、做转运的人尤其需要注意
中文圈里,帮亲友代购、承接转运、在二手平台代为上架,都是常见的副业形态。问题在于,这些形态往往并不核对货物来源,一旦其中混入侵权商品,经手人就站在了最前面。判断自己是否处在危险位置,可以自查几点:进货价是否明显低于正品行情;对方是否要求拆分成多个包裹;是否被要求用他人名义收货或者更换收件地址;平台账号是否曾被下架或者冻结过。只要出现其中一项,就应当在事情变大之前停下来核实,而不是换一种方式继续。已经收到过海关通知的人,更不应当把它当成一次运气不好。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准备
入管法把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因此附缓刑的判决,不会因这一条项被强制遣返。但在更新与变更的审查中,素行仍会被考虑。希望家属做的是:把海关的通知书、权利人的来函、与供货方的往来记录、上架与收款记录,按时间顺序保存下来,不要丢弃。即使看上去对自己不利的材料,把经过如实呈现出来,最终也会成为防御的一部分。相反,在搜查前后删除聊天记录、清空账号、丢弃单据,都会被理解为毁灭证据,不但无助于脱罪,还会直接影响是否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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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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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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