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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为嫌疑对象时,商标法第82条的两罚规定与代表者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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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为嫌疑对象时,商标法第82条的两罚规定与代表者的刑责

公司成为嫌疑对象时,商标法第82条的两罚规定与代表者的刑责

2026/09/01

「来搜查的警察,把公司本身当成了嫌疑对象。」在涉及假货的案件里,我们经常听到这句话。日本法律中存在这样一种机制:除了处罚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员工或者董事,还要对其所属的公司科处罚金。这就是商标法第82条的两罚规定。本文说明法人被处罚的机理、代表者个人的刑责在哪里切分,以及「我只是承接了国内发货」这一说法能走多远。

法人成为嫌疑对象是什么意思

两罚规定的含义是:在处罚实际实施行为的人之外,对其所属法人也科处罚金。法人没有身体,因此不存在拘禁刑,只有罚金。在侦查上,法人与行为人被作为各自独立的嫌疑对象处理,移送也分别进行。公司会因此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与客户、金融机构的关系,以及许可、投标资格。如果只盯着董事个人的处分而忽略法人一侧的辩护,往往会让对公司不利的事实先行固定下来。

已公开的案件中,法人被移送书类

在一起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假冒香水的案件中,由中国籍40多岁男性担任代表的法人作为嫌疑法人,因商标法违反的嫌疑被侦查;2025年9月5日的搜查中共扣押2,230件,2026年1月9日移送书类。据称,上架是由中国境内的另一人使用多个账号完成,该法人承接了在日本国内的发货(Union des Fabricants 日本代表处「案件档案」 2026年4月16日刊载;侦查机关为警视庁)。案件尚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由于没有经过逮捕,代表者是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走完这一阶段的。

商标法第82条两罚规定的构造

两罚规定适用于法人的代表者或者从业人员「就该法人的业务」实施违法行为的场合。因此,员工完全出于个人目的、与公司无关地实施的行为,法人不受处罚。反过来,若用公司账户进货、存放于公司仓库、以公司名义发货,那么「与业务有关」这一点就很难推翻。实务上会追问:公司为防止违法建立了怎样的体制。供货方的核验流程、证明为正品的支持性资料、拒绝经手可疑商品的内部规则是否齐备,这些构成法人一侧防御的核心。

「只是承接国内发货」这一主张的射程

这个说法即便在事实上准确,也不足以导出法律结论。因为侵害商标权不限于制造,还包括转让,以及为转让而持有。为了发货而保管库存,就可能落入「为转让而持有」。于是争点转向对「是假货」的认识,也就是故意,包括未必的故意。进货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包装与附属品的状态、上架者的指示内容、账号被冻结后的应对方式,这些具体情节会被用来推认认识。因此辩护的方向不是反复说「我不知道」,而是拿出足以支撑「不知道」的具体材料。

公司与代表者,各自承担什么

如果代表者本人指示了进货与发货,就会作为行为人受刑,同时法人被科罚金,形成双重后果。反之,若实际行为由员工实施而代表者并未参与,也存在只对法人科处罚金、个人不被起诉的情形。对法人科处的罚金,并不是代表者个人的前科。这一区别在考虑在留资格时很重要:个人被判有罪会直接影响素行评价,而法人的罚金并不当然成为个人的退去强制事由。

不止商标法:其他法律也有同样的机制

这种「行为人与法人一并处罚」的构造,并非商标法独有。入管法第76条之2也设有两罚规定,因此雇用了不具备就劳资格的外国人时,除了实际经办的负责人,公司也可能被科处罚金。经营餐饮、贸易、物流的中国籍经营者,往往同时面临两类风险:一边是商品来源的合法性,一边是雇用手续的合规性。一次搜查中同时暴露两个问题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在接受调查时,不应只准备被问到的那一件事,而要先自查公司整体的合规状况,与辩护人共同决定说明的顺序。

对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影响

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经营公司的人,审查中会被看事业的正当性与持续性。公司被判有罪这一事实,可能影响对正当性的评价;客户流失、账户无法使用,则会动摇持续性。受处分之后做了哪些改进,应当以内部规程、供货方管理表、与权利人往来的记录等形式保存下来,这在更新申请时会发挥作用。刑事辩护与公司重整,需要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推进。此外,如果公司还雇用外国籍员工,也应一并检查雇用手续是否合规,避免在同一波调查中被牵出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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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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