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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的商品与拿到手的利益,会被没收或者追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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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的商品与拿到手的利益,会被没收或者追征吗

转卖的商品与拿到手的利益,会被没收或者追征吗

2026/09/01

用非法取得的账号购买商品再转卖变现,这类案件里,除了刑期,钱和物的去向同样让人不安:「已经卖掉的商品会怎样」「拿到的报酬要不要退」「收货的商家、不知情的买家会不会被牵连」。本文写给正在经历这类侦查的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日本刑事程序中「没收」与「追征」两种制度的区别,以及实务上的处理方式。

没收与追征是两回事

没收,是国家把与犯罪有关的物本身收归国有的处分,对象包括作案工具、因犯罪取得的物品等。追征,则是在该物已经不在手中时,由国家追缴相当于其价额的金钱。已经转卖、已经花掉、已经交给他人的情形,涉及的是追征。两者都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写入判决主文,即使判处缓刑,没收与追征仍然实际执行。这一点误解很多:缓刑并不意味着什么都不用交。判决主文里往往同时出现拘禁刑、缓刑期间、罚金、没收与追征,家属需要逐项确认哪一项是暂缓执行、哪一项要立即履行。

已见报道的案件显示出规模

在一起案件中,行为人被指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输入购物网站结算页面,购买手表、家电等并配送至「收货兼职」的住处后出售,中国籍男女6至7人被查处,转卖额据报道达约3亿7,200万日元以上(读卖新闻、电视爱知、中日新闻、CBC、静冈朝日电视台 2026年5月至6月各报道)。另一起案件中,行为人被指以钓鱼手段取得的认证信息,用他人名义在购物网站下单骗取平板电脑等,中国籍40多岁女性等共4人被查处,东京都内某处房间被指为集货发货据点,商品被送往中国(山形电视台、TBS NEWS DIG 2026年6月29日、30日报道)。上述均为逮捕、移送阶段的报道,尚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骗取的商品,首先是应当归还被害人的物

被骗取的商品,本来就应当返还给受害的企业或个人。若在侦查阶段被扣押,通常经被害人申请发还而返还,这时并不发生没收问题。要特别提醒的是:藏匿商品、急于处理商品,会被评价为妨碍被害恢复,在量刑上极为不利。相反,主动提交尚在手中的商品、配合返还被害人,会形成「被害已部分实际恢复」的事实,对和解交涉与量刑都有帮助。

转到第三人手中的物,与已经花掉的利益

转卖对象的商家或买家如果并不知道是赃物或骗取之物,对该物直接没收会比较慎重,因为这将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权利。但是,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的商家,本身可能构成另一个犯罪而被立案。另一方面,转卖所得现金若已用于生活开销或汇回国内,就无法作为物予以没收,转而发生对相当于犯罪所得金额的追征。以有组织形态实施的案件中,还会适用剥夺犯罪收益的机制,主张对作为报酬取得的部分进行追征。

辩护人要争的,是利益归谁、范围多大

这类案件中,只负责收货、发货的人,常常被按照团伙整体的销售额要求追征。但原则上,应当追征的只限于本人实际取得的利益。如果大部分钱流向了指示者,本人手中只剩下几万日元报酬,就必须用银行账户的进出记录、通信记录、其他关系人的陈述具体呈现出来。把整体转卖额与本人取得额有意识地切分开来,不仅影响追征数额,也会改变对犯罪情节本身的评价。检方通常从整体规模出发提出主张,因此这种切分必须由辩护方主动举证,等到判决阶段再说往往来不及。

只做「收货兼职」的人,会被追到什么程度

在中文社交平台上,常见「在家收快递、转寄即可,日结报酬」的招募。接下这种活的人往往并不清楚货物来源,被查处后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要不要为整批货物负责。判断的关键在于当时对来源的认识程度: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劳务的对价、是否被要求使用他人姓名收件、是否被指示删除聊天记录、被追问时对方如何回答。这些细节既决定故意的有无,也决定追征的范围。因此,聊天记录不要删除,收货地址、报酬金额、对方账号一并保存下来,交给辩护人,比事后口头解释有力得多。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准备

没收或追征本身并不导致丧失在留资格。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是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但是,若无力缴纳追征金,或者本可用于赔偿被害人的资金被追征占用,和解的空间就会变窄。对家属而言,保全尚在手中的商品与现金、不要自行处置,整理好存款与汇款记录,这些本身就是防御材料。此外,若本人回国后仍希望再次入境日本,判决主文中的没收、追征是否已经履行,也可能在将来的入境审查中被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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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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