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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售票机读取非法二维码取得12张车票,会被追究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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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售票机读取非法二维码取得12张车票,会被追究什么罪

让售票机读取非法二维码取得12张车票,会被追究什么罪

2026/09/01

在车站的售票机上让机器读一下码,把车票取走。整个动作几分钟就完成,被托付的人往往没有“这是犯罪”的实感。但在日本刑事程序中,这一行为会以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立案。而且,当付款所用账户的名义人另有其人时,取票的人一面被当作“末端实行者”,一面又可能被推去承担整体被害。本文说明其中的构造与防御视角。

报道中的案件:名古屋站的售票机与12张车票

《读卖新闻》2025年8月28日报道,居住在名古屋市的一名中国籍37岁女性,涉嫌于同年6月在JR名古屋站的售票机上,让机器读取非法取得的二维码,取得车票12张(合计约12万日元),因涉嫌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被查处。据报道,这些车票是用居住在埼玉县的一名男性名义的账户购买的,该女性承担的是取票角色。该案并非有罪确定,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

为什么不是“诈欺”而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

如果在人工窗口对站员说谎拿到车票,那是欺骗自然人使其交付财物,属于普通诈欺罪。但面对售票机,没有被骗的人:机器只判断出示的码是否有效,有效就出票。

为此,日本刑法准备了第246条之二。该条处罚向计算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正指令、从而取得财产上利益等行为。让机器读取与他人支付手段绑定的码而出票,被理解为向机器提供了“仿佛具有正当权限”的信息,从而落入该条。面对的是人还是机器,适用的条文就不同,这是日本法的处理方式。

取票角色与账户名义人不同人时,如何证明共谋

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必须跨过的门槛,是证明取票的人与准备账户、二维码的人之间存在合意。若取票者并不知道码的来源,只是被告知“把这个读一下、把票拿回来”,那么其是否具有不正取得财产的认识,就成为争点。

被审视的通常有:受托的途径(是否来自素不相识的人)、有无报酬及金额、取票的次数与张数、车票的交付方式(是否当场转交第三人),以及本人说明的前后一致性。一次取12张、不留在自己手中而直接交出,一方面说明本人无意自用,另一方面也可能被解读为知道会被转卖。这是双向作用的事实,必须理解之后再组织供述。

约12万日元这一规模该怎么看

约12万日元的被害额,在这一领域属于较小的一类。赔偿具有现实可行性,若和解成立,可以正面研究起诉犹予(不起诉)的可能。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约有一半获得不起诉。起诉之前能准备多少材料,几乎决定了后面的一切。

另一方面,若背后被认为存在组织,即便处于末端,余罪侦查仍会继续,可能因再次逮捕而延长羁押。被害额小,并不当然带来早期释放。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从报道无法判断本人的在留资格。因此需要分情况:若为就业类资格,失去在职身份会成为更新的障碍;若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定住者”这类别表第二的资格,因活动内容被取消的问题较少,但素行会在更新与永住审查中被追问。无论哪种情形,只要停留在罚金或缓刑,就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的该项退去强制事由,因为它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且但书排除全部缓刑。

还有一个常被问到的问题:车票已经被使用或转卖,还能不能和解。答案是可以。被害赔偿并不要求退回原物,通常以金钱赔偿被害额并取得对方谅解为内容。铁路公司这类法人被害人,是否接受和解、以何种形式出具文件,各家做法不同,需由辩护人正式提出。相反,若本人或家属直接联系被害方,容易被理解为试图影响对方,反而妨碍交涉。请务必经由辩护人进行。

此外,本类型的被疑者常被追问“是否还做过其他次”。回答之前,应先与辩护人确认现有证据能证明到哪一步,而不是凭印象把不确定的次数一并承认。

家属最先应做的事

首先保存受托时的往来记录:报酬金额、与委托人的关系、指示的原文。这些是证明从属地位的材料。其次研究赔偿的资金来源。约12万日元的规模,家属协力多半可以筹措,及早提出赔偿意向会影响处分结果。

同时整理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在留期限、工作与家庭状况。讯问经翻译进行,“被拜托”“知道”“收到”这些词怎么译,会直接影响对故意的评价。建议让能用中文沟通的辩护人尽早会见,与本人共同核对笔录记载。

日本語版:券売機に不正なQRコードを読ませて乗車券12枚。何の罪に問われ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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