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知道对方会用于犯罪:未必的故意如何被认定
2026/09/01
“我没想到对方会拿去犯罪。”在涉及出借线路或卡片的案件中,这句辩解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出现。而这句话能否成立,虽然属于本人内心的问题,实际上却要靠周围的客观情节来判断。本文以报道过的大量出借案件为线索,说明未必的故意会由哪些事实推认出来、应当如何反证,以及在讯问中要注意什么。
报道所披露的案情
据读卖新闻2024年10月30日报道,一名居住于东京都练马区的30多岁中国籍男性公司董事,因未做身份确认即出借SIM卡,涉嫌违反携帯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日本关于防止手机被用于犯罪的法律)而被查处。出借数量约达2,400张,案件由埼玉县方面处理。上述均未经起诉与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本文并非评断该案的是非,而是说明同类案件中故意认定的共通机制。报道中未提及该男性的在留资格,故不作推测。
“不知道”分为两种
首先必须区分。其一,是不知道法律。日本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因此认为其没有犯罪的意思。因此“不知道身份确认是义务”这一说明,本身并不能否定故意。不过同项亦规定可依情状减轻刑罚,故在量刑阶段仍有意义。其二,是不知道事实。主张不知道对方是谁、不知道要被用于何处,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问题,因而有可能否定故意本身。若把这两者混在一起讲,争点就会模糊,结果两条路都走不通。
会推认出未必的故意的间接事实
实务上受重视的情节大致如下。其一,交易条件的异常:远高于行情的报酬、极短的交付期限、只收现金、对方要求不出具收据与合同。其二,大量且反复:不是一两张,而是数百张、数千张,且持续供给,此时以正常商业交易来解释便相当困难。其三,身份确认的缺失本身:既然是作为事业在做,很难说不知道确认的流程,于是容易被评价为“有意不去确认”。其四,对方的匿名性:既无名片也无法人登记,仅凭通信软件上的匿名账号往来,那么“相信对方会用于正当用途”的说明就难以立足。
反证应如何构建
对上述间接事实,只能逐条以具体材料回应。报酬偏高的,就要举出可比的交易实绩,说明该水准在该行业是否真的异常。没有书面的,就提交行业内口头交易的惯例,或过去以同样方式完成的正常交易记录。关于身份确认,应呈现公司内部原定的流程、经办人的分工、实际完成确认的案件比例,说明漏检源于体制上的疏漏。关于对方的匿名性,则说明是否存在介绍人、是否因过往交易实绩而产生信赖。仅抽象地说“我没那个意思”,无法推翻层层叠加的间接事实。争执始终要在具体事实的层面进行。这也意味着,公司内部留存的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成为支撑“并无认识”这一主张的支点。
讯问中的应答须格外谨慎
此类案件中,讯问时的一句话具有决定性意义。“经你这么一说,我当时是觉得可疑”“嗯,也想过可能被拿去做不好的事”——这类表述一旦记入笔录,就会直接通向未必的故意的认定。在日常对话中不过是客气的附和,在法律上却被当作对认识的自白。经由中文翻译进行的讯问,这一风险更高,因为译法的差异会抹去断定与推测、认识与可能性之间的区别。在笔录上签名之前,请确认宣读的内容与自己所说是否一致;觉得不同就要求修正。未经修正即签名,事后翻案绝非易事。沉默权是权利,是否供述,与辩护人商议后再决定即可。行使沉默权本身,不应被作为不利于本人的情节来评价,这一点请家属也一并知悉,以免在探视时催促本人“早点说清楚”。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能做的事
故意能否被认定,既是有罪与无罪的分界,也决定量刑的高低;而量刑又直接连着在留问题。此罪名不属于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毒品类犯罪;只有在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时,才会引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相应一项的问题,而该项但书将全部缓刑的判决排除在外。请家属妥善保全公司的合同文件、请求书、入账记录与内部联络记录。删除或销毁,纵使并无意图,也会被怀疑隐灭罪证,成为羁押被拖长的原因。请勿作任何改动,原样交给辩护人。
日本語版:貸した相手が犯罪に使うと分かっていたか。未必の故意はどう認定され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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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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