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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假网站的取款人被抓,诈骗共谋真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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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假网站的取款人被抓,诈骗共谋真能成立吗

只有假网站的取款人被抓,诈骗共谋真能成立吗

2026/09/01

被人告知“只是去把钱取出来”而接下这份活,结果作为诈骗团伙的一员被查处。这种结构至今仍在重复上演。运营者身在海外未被抓获,只有在日本国内经手现金的人留在原地——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本文以“取出假购物网站货款”这一角色被查处的案例为素材,说明为何罪名会是窃盗、诈骗共谋能被认定到何种程度,以及辩护人应当收集什么来切分责任。

报道所披露的案情

据朝日新闻2022年11月4日报道,两名居住于埼玉县和光市的中国籍男子,因将被“低价品牌商品”假购物网站诱骗的用户所汇货款从自动柜员机取出并据为己有,而被警視庁查处。适用罪名为窃盗。至于网站运营方是否被查处,从报道中无法得知。此类案件中,架设网站、招募汇款账户、指挥取款往往由不同的人分担,而身在日本国内、留下影像与指纹的取款环节最易被锁定。上述均未经起诉与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为什么是窃盗而不是诈骗

这一点常出乎意料:从他人名义的账户取出现金,在日本实务上被评价为违反金融机构意思、从机器取走现金,因而构成窃盗,而非欺骗了人。不过侦查机关往往会溯及该笔现金的来源,将其与网站运营者的诈骗相连结,试图以诈骗共犯立案。对被以取款角色查处的人而言,是止于窃盗一罪,还是被追究到诈骗共犯,在量刑与被害额认定上都会产生决定性差别。同一笔现金,既可能被评价为从金融机构取走之物,也可能被评价为诈骗所得,两种构成的被害人与赔偿对象并不相同。

中途加入者是否也受共谋约束

这里涉及所谓承继的共同正犯。即在犯行开始之后才加入的人,是否要对此前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就此,最高裁判所平成29年12月11日决定认为,在所谓“假装被骗作战”开始之后才参与的取件人,亦成立诈骗未遂的承继的共同正犯。该判断表明:即便是中途加入者,只要在认识整体计划的基础上承担了其中一部分,就难以免除共同正犯的责任。因此,“我只是去取钱”这一说法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谋,真正应当争执的,是本人究竟认识到了什么。

切分责任的关键情节

其一,与运营方联络的有无与内容。指示由谁发出、经由何种媒介、具体到何种程度;汇款用账户由谁准备;是否事先被告知汇款的时点。这些多半留存于通信软件记录之中,辩护人须细查被扣押设备的解析结果。其二,报酬结构。若按取出金额提成,则容易被评价为对被害扩大具有利害关系;若按时间或次数固定支付,则有主张其接近单纯劳务提供的余地。其三,认识的程度。账户名义人是谁、为何不用本人名义、为何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额取出——本人当时如何理解这些异常,应当不只靠供述,而要从客观情境重新构建。此外,本人是否使用了自己的手机号与身份证件、是否留下了可被追查的痕迹,也常被用来推断其对违法性的认识程度:完全不设防的行为方式,反而可能成为说明缺乏犯罪认识的情节。

讯问与初期应对的要点

此类案件中,最初的供述往往决定其后的全局。“我隐约觉得是诈骗”这样一句留在笔录上,共谋的认定就会骤然逼近。反之,若坚持与客观证据相矛盾的全面否认,同样会损害可信性。应采取的态度是:是否供述、若供述则谈什么,均先与辩护人商议后再决定。沉默权是被承认的权利,行使它不应被作不利评价。与辩护人的会见即便在接见禁止之下也不受限制,请在被逮捕后的最初阶段就委托辩护人,定下方针再面对讯问。若讯问经由翻译进行,务必确认笔录朗读时的中文表述与自己的原意一致;对不一致之处应当场提出,并在未获修正时拒绝签名。签名之后再推翻,难度会大幅上升。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能做的事

窃盗与诈骗不同于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毒品类犯罪;只有在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时,才会引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相应一项的问题,而该项但书将全部缓刑的判决排除在外。既然被害额的认定与共谋范围相联动,能否限缩共谋,就直接关系到在留的走向。请家属整理本人的银行账户记录、报酬收取情况与居住状况。若有条件进行被害赔偿,应先与辩护人确认被害人究竟是金融机构还是汇款的购买者,再着手筹措资金。

日本語版:偽サイトの出金役だけが捕まった。詐欺の共謀は本当に成立す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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