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线路、VPN、账号转让,如何说明可能是他人所为
2026/09/01
上一篇文章说过,访问日志指向的是线路和设备,不是人。那么,当确实可能是别人使用时,要拿出什么、拿到什么程度,日本法院才会采纳?只说一句也可能是别人,是不会有效果的。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按共用线路、公共无线、VPN、账号转让这几种具体情形,说明如何把主张落到证据上。需要先声明:这不是教人编造辩解的文章,而是在事实确实如此时,如何把它变成证据的方法。
这个争点正面出现的案件
据福井新闻2026年6月10日报道,有人多次非法登录福井县一名50多岁男性在票务网站的账号,取得电子票后在中介平台转卖,一名中国籍40多岁男性因涉嫌违反非法访问禁止法与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被逮捕,本人否认称不是自己所为。案件尚未起诉定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这类否认案件的审理核心,就是登录来源的线路由谁管理、谁有可能使用这条线路。
同住者、访客、工作场所:最现实的可能性
首先要查的是身边的人。谁知道家里无线网络的密码;过去有哪些人出入过住处;路由器里是否还留有已连接设备的记录。路由器管理界面往往保存着连接设备的识别信息与最后连接时间,有时这就是决定性材料。如果是工作场所的线路,则需要共享同一网络的员工名单、那个时间段各人的在岗情况、来访登记。餐饮类店铺则要看店内无线是否对客人开放,这会直接成为争点。这些材料随时间流逝会被覆盖,相关人的记忆也会模糊,越早固定越好。
公共无线、VPN与境外服务商的日志
经由公共无线网络的连接,大量用户共享同一个出口IP地址。此时要从IP地址追到个人,必须依赖服务商记录的连接时刻与设备识别信息,而各家服务商的记录颗粒度差别很大。使用VPN的情形更复杂:多数VPN服务商设在境外,各国对日志保存的要求不同,日本侦查机关未必能追到源头。但请不要误解:追不到并不等于无罪。侦查机关会用别的证据来补,例如设备上残留的应用使用记录、支付记录、与他人的联络内容。辩护一方要做的,是逐项检验这些补充是否足够、推理是否存在跳跃。
把账号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的情形
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把账号、设备甚至线路合同本身交给了他人。如果属实,本人同一性的链条就断了。但同时要注意,使他人得以冒名使用的行为,本身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据读卖新闻2024年10月30日报道,一名中国籍男性因未做本人确认即出借电话卡,涉嫌违反手机不正利用防止法被逮捕,出借数量约2400张。陈述转让事实,既可能构成防御,也可能招来新的立案,两者只有一线之隔。说什么、按什么顺序说,务必先与辩护人一起设计。
把技术性反驳变成法庭上可用的形式
技术上的指摘,如果只是口头说说,就只是意见。要在法庭上起作用,需要形式。第一,在保存期限内向通信运营商与平台公司发出查询,弄清日志原件与保存方针。第二,对侦查机关提交的日志分析结果,要求披露提取条件与检索范围。第三,必要时准备专家意见书,说明同一份日志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第四,在公判前整理程序中明确争点,并据此申请证据开示。以上每一项都需要时间,越早委托辩护人,可选择的余地越大。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没有起诉前的保释制度,在被起诉之前只能通过对羁押提出准抗告等方式争取释放,因此把争点提早固定下来,本身就是缩短羁押的手段。
对在留的影响与给家属的具体请求
否认案件的羁押期通常更长,这本身就影响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有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规定,附全部缓刑者由但书排除在外。因此,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辩护,与万一被认定有罪时避免实刑的辩护,必须同时设计。给家属的具体请求是:不要把家中路由器恢复出厂设置或更换;保存好合同文件与账单明细;不要自行操作本人的手机;尽早把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在留期限、是否需要向公司或学校联络等信息告知辩护人。另外,如果家属在中国,与本人的通话与转账记录同样可能成为时间线上的证据,请一并保留。最后要提醒的是:不要为了让本人早点出来,就劝他先承认下来。承认的内容会成为笔录固定下来,之后再推翻,需要付出的代价远大于当初多花的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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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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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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