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的收货角色,会被认定为知道了什么
2026/09/01
因收货的活儿被查处的人,在讯问中说的第一句话大多是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可侦查机关听完之后,仍然会得出他应当知道的结论。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日本刑事程序中,故意这种内心事实,是靠外部事实一层层堆起来认定的。本文说明:收货角色会被用哪些材料认定为知道、讯问中应当如何回答,以及保住学籍与在留资格的正确顺序。
知道是由谁、怎么决定的
故意除确定的故意外,还有未必的故意:想到这可能与犯罪有关,即便如此也无所谓而实施行为的,就成立未必的故意,并不要求达到完全确知是犯罪的程度。而这种内心状态,不是仅凭本人供述决定的,而是由行为周边的客观事实堆积起来推认的,这些事实叫作间接事实。换句话说,认定的对象不是你心里想过什么,而是一个处在同样处境的人,看到这些外部情况会得出什么结论。
不了解这一结构,防御就会空转:只反复说不知道,间接事实不动,结论也不会动。反过来,如果能对每一项间接事实说明自己当时为何会那样理解,并有具体依据,推认就会被削弱。要争的不是结论,而是支撑结论的地基。
报道中的案件
2023年7月18日,旅日侨网报道了一起以他人名义信用卡购买车票并转卖给票券店的案件,其中一名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中国籍20多岁男性,通过微信找到所谓代收包裹的工作,在宿舍收取包裹60次以上,报酬为每件50元。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以下以此报道为素材,说明一般的认定结构,而不对该案的具体结论作任何判断。
支撑未必故意的四类间接事实
第一,交易条件的不自然:既不告知内容也不告知寄件人,报酬却照付;报酬与物品价值、重量无关,只按件数计算;正规的配送或代购业务本应有合同、业务说明、身份确认,而这些都没有。这个落差是最初的材料。
第二,委托人的匿名性:不知道真名、不知道公司名、从未见过面,只有一个通信软件账号,而且这个账号中途更换或被注销。第三,收件人姓名的多样性:多个并非本人的名义寄到同一地址,这在正常交易中几乎无法解释。第四,交接方式:避人耳目的地点、深夜指定的时间、现金当面交付、要求当场丢弃外包装等指示。
这些条件一旦齐备,应当知道这不是正当交易的推认就相当有力。但反过来看,凡是没有齐备的地方,就是防御的入口。例如若能证明开始时对方曾告知商品名称与寄件人、条件是中途才改变的,至少对早期的参与部分,就有争议认识的空间。
讯问会问什么,回答的原则是什么
讯问会反复围绕这些点:怎么开始的、报酬怎么定的、有没有起过疑、向谁确认过什么、有没有看过包裹里的东西。回答有三条原则:第一,记不清的事不要凭推测去补,我想大概是这样在笔录里会变成肯定的表述;第二,经翻译宣读的内容如与自己所述不符,就不要签名;第三,若要改变供述,就尽早连同理由一起改。
需要提醒的是:日本刑法38条3项规定,即使不知道法律,也不能因此认定没有犯罪的意思。因此我不知道日本法律禁止这种兼职这类说法,本身不能否定故意,只能在情节上被考虑。真正有意义的,是把自己当时对物品与交易的具体认识说清楚。
辩护人越早选任越好。被逮捕时,即使附加接见禁止,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39条1项)。从逮捕到检察官请求羁押72小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这段时间形成的供述,会一直影响到审判阶段。
保住学籍与在留资格的顺序
一旦被羁押,就无法上课,必须向学校说明。很多人在这里把顺序搞反:事实与处分前景都还没定,就先把细节报告上去,结果退学或除籍先一步定了下来。学籍一失,留学在留资格的基础就没有了,无论刑事处分如何,都难以继续在留。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留学343件;取消事由中,以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达三个月以上为内容的22条之4第5号占350件。
因此,向学校报告的时点与内容,请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该说的说,但不要把尚未确定的事情说成已经确定。与此同时推进:保全作为报酬收到的金钱、准备被害赔偿的资金、落实身元引受人。也拜托家属确认护照与在留卡的所在,并掌握在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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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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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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