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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海关告发与被警察逮捕,究竟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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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海关告发与被警察逮捕,究竟有什么不同

被海关告发与被警察逮捕,究竟有什么不同

2026/09/01

在机场或港口被拦下检查之后,事情会朝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海关(税关)以犯则事件展开调查,最后向检察官告发;二是警察直接逮捕并展开侦查。两条路最终都通向检察官的处分,但中间的时间节奏、有无羁押、辩护人应当何时介入,差别很大。本文说明税关的犯则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如何衔接、有无身柄会带来什么不同,以及罪名的差异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两个入口:税关的犯则调查与警察的侦查

税关依据关税法有权对犯则事件进行调查:可以询问、检查物品、领置当事人任意提交的物品,并可经法官许可实施临检、搜查、扣押。调查所得材料在结束时汇总为向检察官的告发,此后接入通常的刑事程序。税关公告里写的已向某地检告发,指的就是这个阶段。

警察的侦查则多伴随逮捕,时间刻度完全不同: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日、最长20日,处分就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成形。机场的毒品案件常常是以税关检查为端绪,随即转为现行犯逮捕,兼有两种性质。

报道中的两起案件

据2025年12月11日冲绳时报与冲绳地区税关的发布,在那霸机场,一名台湾籍20多岁男性与一名中国籍20多岁女性经泰国、台湾入境,被查出在衣物口袋内藏有属于麻药的大麻2.85克及含四氢大麻酚的液状物10.73克,涉嫌违反关税法(进口禁止进口货物未遂),已向那霸地检告发。

另据2026年7月8日大阪税关的发布与读卖新闻等报道,两名中国籍男性涉嫌把板状黄金藏在自香港到达关西国际机场的航空货物的台灯、充电器内部走私进口,涉嫌违反关税法(无许可进口未遂)、消费税法、地方税法,已向大阪地检堺支部告发,报道称其后被逮捕并起诉。发布称查获黄金合计1,656块、25,184.2克,鉴定价格合计3亿6,323万4,789日元。上述案件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有无身柄,时间的走法完全不同

告发型案件可能以在宅方式进行:接到传唤去说明,提交材料,几个月后处分才下来。生活可以继续,但不能放松。有时间意味着我方可以准备,同样也意味着侦查机关可以慢慢把佐证堆起来。尤其是利用货物的进口案件,申报名义人与实际参与者常常不是同一个人,究竟只是出借名义,还是发出过指示,就是主战场;通关文件、资金往来、通信记录会被逐步收集。

逮捕型案件正相反,我方没有准备的时间:讯问连日进行,经翻译作成的供述形成笔录,事后很难推翻。因此逮捕型案件里,第一次会见时把供述方针定下来最为关键。记不清的事不要凭推测去补;经宣读的笔录内容不认同就不要签名。道理简单,能否守住,结果大不相同。

选任辩护人的时机不一样

被逮捕的情形,辩护人当天就要选任;即使附加接见禁止,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39条1项)。而告发型案件,很多人会想反正还没被抓,先看看再说。但恰恰是在告发之前、也就是向税关作说明的阶段,事实的框架正在定型;此时提交的说明书与材料会原样送到检察官手中。与其在告发之后再去推翻,不如在告发之前就整理清楚,后者容易得多。

也看一下数字。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统计年度令和6年),关税法违反的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76.21%,全体为66.92%;而总数的起诉率全体为40.38%、来日外国人为44.28%。可见关税法违反属于比较容易被起诉的类型,只是被告发而已,应该没事这种想法并不成立。

罪名的差异,决定在留的走向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chi(日文条文序号以片假名标示,本文用罗马字转写)规定,违反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等的,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上陆拒否方面,毒品相关也没有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事由。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之后,大麻被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并新设了使用罪。

相对地,像黄金走私这类与毒品无关的关税法违反,4号chi并不适用,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要看以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为内容的4号ri,全部缓刑则由但书排除。同样是在海关被拦下,是否涉毒,在留的结论完全不同。家属首先要做的,是准确把握罪名;在此基础上,整理护照与在留卡的所在、汇款与通信记录,并安排好向单位或学校说明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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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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