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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禁止物种”,12.8公斤陆寄居蟹的捕获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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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禁止物种”,12.8公斤陆寄居蟹的捕获会构成犯罪吗

“不知道是禁止物种”,12.8公斤陆寄居蟹的捕获会构成犯罪吗

2026/09/01

在南方的岛上看到少见的生物,觉得稀奇就想带走,结果被立案。这种事既可能发生在游客身上,也可能发生在长期在日工作的人身上。本文以公开报道的一起案件为线索,说明捕捉被指定为天然记念物的生物会构成什么罪、不知道是禁止物种这一辩解在法律上能走到哪一步、捕获方式与数量又会如何反映到处分上。适合中国籍当事人与家属阅读。

报道中的案件:在奄美捕捉陆寄居蟹

2026年6月25日,奄美新闻与南海日日新闻(旅日侨网转载)报道称,在鹿儿岛县奄美市,两名中国籍男性(20多岁与30多岁)涉嫌捕获属于天然记念物的陆寄居蟹,被以违反文化财保护法立案。据报道,警方接到居民举报后在停车场发现租来的汽车,扣押了装在网袋里约12.8公斤的陆寄居蟹。两人承认捕捉,但称不知道是禁止物种,属部分否认。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同样在奄美市,2025年5月也曾报道过中国籍人员涉及约160公斤、约5,200只的同类案件。也就是说,这不是偶发个案,而是被反复查处的类型,侦查机关与当地居民对此都很敏感。

天然记念物这一管制究竟禁止什么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把学术价值高的动植物、地质矿物指定为天然记念物,未经许可原则上不得实施改变其现状或影响其保存的行为。陆寄居蟹属于被指定的动物,抓起来装进网袋,正是改变现状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这项管制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财产。海边的生物没有所有人,因此不成立盗窃;但没有所有人并不等于可以随便采捕。

受保护的是当地特有的生态系统与学术价值,属于地域社会和后代的利益。正因如此,靠与被害人和解来了结的路径在这里走不通,取而代之的核心问题是:活体能否放回原来的环境、能对当地作出什么样的恢复措施。这两点会直接影响处分的判断。

不知道能走到哪一步

这是最容易误解的地方。日本刑法38条3项规定:即使不知道法律,也不能因此认定其没有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说,不知道这种生物被指定为天然记念物、不知道日本有这样的法律,属于对法律的不知,单凭这一点无法否定故意。但同一条项也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刑罚。所以不知道这一情节,作用发生在处分轻重的层面。

另一方面,有一类主张必须与之区分开:对眼前生物本身的认识,例如以为是别的种类、抓的人不是我我只是提了袋子,这属于事实认识问题,是可以直接争故意的。同样一句不知道,说的是哪一种含义,法律结论完全不同。在侦查讯问中如果不带着这个区分去回答,笔录里就会留下并非本意的供述。经翻译进行的讯问尤其容易在转述中把这一区分抹平,需要格外小心。

捕获方式与数量如何被评价

决定处分轻重的是行为的外形。第一是数量:随手拿起一只,与装满十几公斤,在生态影响和行为意志强度上都不同。第二是工具与准备:是否事先备好网袋容器、是否开车转移、是否在夜间进行;准备越周密,偶然为之的解释越难成立。第三是处置目的:若有寻找买家的痕迹,加上营利性,评价会明显加重。

辩护上,首先优先考虑活体的返还与放归;其次是向当地相关机构致歉、赎罪捐款、书面保证不再前往等措施;在此基础上,用客观材料把行为是仅限一天,还是事先有计划切分清楚。数量大的案件,数量本身已无法改变,因此把行为的期间与次数限定住,才是真正有效的防御。

对在留的影响与家属首先该做的事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把退去强制事由限定在24条各号。以刑罚为着眼点的4号ri(日文条文序号以片假名标示,本文用罗马字转写),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情形,全部缓刑则由但书排除。就这一类型通常可预期的处分范围而言,未必会直接通向遣返。但如果是以短期滞在入境的人,羁押持续下去,在留期限就会到期,会衍生另一个问题;并且一旦有罪,日后入境审查中也可能作为素行方面的情节被考虑。

请家属先做这几件事:确认护照与在留卡在何处;整理回国机票的预订状况;准备生活费与赔偿资金;尽快联系能够配备中文翻译的辩护人。从逮捕到检察官请求羁押只有72小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返还与致歉能推进到什么程度,会直接左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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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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