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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港预定为由,争辩羁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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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港预定为由,争辩羁押的必要性

以出港预定为由,争辩羁押的必要性

2026/09/01

船员在停靠港被逮捕,最先动起来的往往不是家属,而是船公司与船舶代理店:船有出港预定,少一个人就影响运航。本文按照逮捕后72小时这一时间轴,说明船员这一身份在羁押(勾留)判断中如何起作用、辩护人如何把出港预定这一时间限制转到有利的方向,以及船公司与代理店的身元引受(担保出头)能做到什么程度。适合中国籍船员本人、家属与代理店负责人阅读。

报道中的案件与船员这一身份

2025年1月26日,日本海电视台报道,停泊中的货船上3名中国籍船员(含厨师)为就地取得船上伙食而采捕海参等水产,涉嫌违反外国人渔业规制法(中文通称)被立案。本所仅能确认标题层面的内容,故不叙述细节。该报道属于嫌疑阶段,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船员这一身份在身柄判断上很特殊:在日本没有住所、持有护照、几天后就要出境。这三点在法官眼中,容易被读成有逃亡之虞。但同样这三点也意味着:所属单位明确、受船公司组织管理、活动范围被固定在船这一有限空间内。把哪一种读法送到法官面前,是辩护人的工作。

羁押是按什么要件决定的

被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接收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法官准许羁押的,原则为10日,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10日,合计最长20日。羁押审查的内容是: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并且存在住所不定、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毁灭罪证、有相当理由怀疑其逃亡三者之一,以及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

也需要看一眼现实。据检察统计(令和6年,全国籍口径),逮捕后的措施中羁押获准91,358件、驳回4,154件,准许率为95.7%(此为本所计算值)。需要说明的是,按国籍区分的羁押统计并未公开,因此无法用官方统计证明外国人更容易被羁押。但95.7%这个数字说明:很多时候,等到检察官提出羁押请求之后再去争,已经晚了。要争,就必须在检察官决定是否请求之前,备好材料去做工作。

出港预定这段时间,往哪个方向用

出港预定如果放着不管,只会对我方不利,因为它直接通向马上就要出境、必须先把人控制住的逻辑。辩护人要做的是把它反过来用。其一,先把船开走之后本人仍能在日本配合程序的条件确定下来:下船后的住处、生活费由谁负担、联系方式。其二,反过来争取在出港之前拿到处分。如果案情轻微、事实上没有大的争议、被害恢复已经完成,就可以向检察官具体提出不予羁押而以在宅方式继续侦查,或者尽早决定处分的方案。

实务中,出港日这个无法挪动的期限本身就是交涉材料。侦查机关方面若长期羁押外国船船员,也要承担确保翻译、应对领事机关、制作供述笔录等负担。如果能尽早连同依据材料提出到某日为止我方会把这些做好,请按这一方式处理的具体方案,就存在被考虑的余地;反之,什么都不提交,时间白白流走,结果往往是获准羁押、继而延长,赶不上出港。

船公司与代理店的身元引受能起多大作用

所谓身元引受,实质是把我们掌握此人所在,一经传唤即让其到场这一承诺连同责任归属写成书面。在这一点上,船公司与代理店比家属更有分量:存在雇佣关系、实际管理护照与船员手册、在日本境内有营业所或交易对象、法人具有持续性。书面应写入:①法人的登记事项;②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③本人的身份与合同关系;④确保其到场的具体方法;⑤能否提供替代住处。重要的是只写做得到的承诺,而不是笼统的表态。

同时还要准备消解毁灭罪证之虞的材料。这类案件最被担心的是与同行船员串供,因此可以提出把相关人员分到不同船只或不同宿舍、书面保证不接触、主动提交采捕所用工具等措施。对羁押可以提出准抗告这一不服申诉,但结论取决于那时是否还有新的材料可提。与其把材料留到准抗告,不如在首次羁押请求阶段就全部拿出来,这反而是最短的路。

出港之前,家属与公司该做的事

首先是选任辩护人。逮捕之初与辩护人以外的会面常受限制,但即使附加了接见禁止,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刑事诉讼法39条1项)。同时要确保中文翻译。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翻译的第一审终局人员为4,649人,涉及41种语言,中文726人居第二位。需要翻译的案件本身并不罕见,但要在逮捕后极短时间内找到能到场的翻译,是另一回事。

其次,准备以下材料:一是在确认本人意愿后通报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二是用于赔偿或赎罪捐款的资金;三是回国后的联系方式与中国国内住址的证明;四是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与出港预定文件。最后是供述方针。记不清的事不要替自己补上;经翻译宣读的笔录内容如不认同,就不要签名。这两条原则,我们在第一次会见时一定会先讲。正因为这是在很短时间内定下来的程序,顺序不出错,结果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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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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