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为船上伙食而采的海参,没有营利目的处分会不同吗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为船上伙食而采的海参,没有营利目的处分会不同吗

为船上伙食而采的海参,没有营利目的处分会不同吗

2026/09/01

停泊在日本港口的船员,为了船上做饭而下海采了海参之类的水产,结果被警方立案。这类新闻每年都会出现几次。当事人和家属最想问的往往是同一句话:又不是拿去卖,为什么会变成刑事案件?没有营利目的,处分会不会轻一些?本文以公开报道的一起案件为线索,说明日本对外国人在其管辖水域采捕水产的管制框架、没有营利目的时检察官的处分会有多大差别,以及所谓被害恢复在这类案件里具体能做什么。适合中国籍船员本人、家属,以及船舶代理店与货主的负责人阅读。

报道中的案件:船员采捕海参

2025年1月26日,日本海电视台报道称,停泊中的货船上3名中国籍船员(其中包括厨师)为了就地取得船上伙食材料而采捕海参等水产,涉嫌违反外国人渔业规制法(中文通称,指日本限制外国人在其管辖水域从事渔业与水产动植物采捕的法律),被警方立案调查。本所能够确认的仅为报道标题层面的内容,因此对查获数量、金额、年龄等细节不作叙述。此外,这只是嫌疑阶段的报道,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这起案件说明了一个实务要点:即便动机只是自己吃,只要采捕行为本身落入法律禁止的范围,犯罪是否成立并不因此被否定。动机起作用的位置,不在犯罪成立与否,而在成立之后的处分轻重。

外国人渔业规制法是什么样的框架

这部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外国人在日本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或采捕水产动植物,原则上受到限制,一定情形下需要许可。日本人做同样的事,适用的是渔业相关法令与都道府县的规则;而外国籍船员在靠港期间下海采捕,则可能按这部法律立案。报道所载罪名正是如此。不过,个案中也可能适用其他法令,仅凭报道无法确定,因此本文不写出具体条文号码,以免误导。

更需要理解的是这项管制所保护的利益:它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财产,而是水产资源的管理与渔业秩序,属于社会性利益。盗窃、伤害这类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可以通过和解(示谈)直接消解被害,从而大幅降低处罚必要性;而资源管理型的违法,和解对象是谁本身就不明确。如果不理解这一结构,抱着赔钱就完事的想法,初期应对很容易走偏。

没有营利目的,对检察官的处分有多大影响

先说结论:营利与否通常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但对检察官选择何种处分影响很大。日本检察官拥有广泛的处分选择权,可以提起公诉(公开法庭审理的公判请求,或以书面审理科处罚金的略式命令请求),也可以不起诉(除嫌疑不足外,还包括承认犯罪成立但放弃追诉的起诉犹予)。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统计年度为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接近一半以不起诉收场。这个数字说明,真正的胜负发生在是否起诉尚未决定之前,也就是起诉前辩护阶段。

以贩卖为目的、有组织的盗采,与为了船上一顿饭而下海,在资源影响、获利、惯常性上完全不同。采了多少、用了多长时间、是否事先准备工具、几个人如何分工、过去有无同类行为,这些能否用客观材料而不仅仅是口供来呈现,是分水岭。主张没有营利目的,光说一句不是拿去卖是不够的,需要船上伙食的实际情况、船员就地采购的惯例、当日菜单与采购记录等能佐证动机的材料。

被害恢复具体能做什么

第一步是处理采捕物。如果仍然存活,应在听从侦查机关指示的前提下,确认能否放流或返还。第二步是向该海域享有渔业权的渔业协同组合(渔协)致歉,并就资源影响作出金钱上的弥补。对方拒绝接受的情况也存在,但即便如此,把提出的事实与内容留成书面仍有意义。此外还有赎罪捐款这一途径。

在实务上更有效的,是把防止再犯的机制做成看得见的材料。船公司或代理店以书面形式禁止在停靠港采集自然物,向全体船员传达,并把传达记录提交出来;船长书面明确监督责任。这类材料比当事人自己写的反省书客观得多,能够帮助检察官判断这个人再回到同样的环境也不会重复。即便是保护社会性利益的规制,把影响降到最低的具体行动,同样能传达到处分的选择上。

对在留与再次上船的影响,应该担心到什么程度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把退去强制事由限定列举在24条各号。所谓犯了刑事案件就会被遣返,并不准确。以刑罚为着眼点的24条4号ri(日文条文序号以片假名标示,本文用罗马字转写),针对的是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人,并且但书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当年发付退去强制令书7,722人中,单以4号ri为事由的仅41人,绝大多数是不法残留(4号ro)的5,778人。以罚金或起诉犹予收场的案件,并不会因这一条直接走向遣返。

但也不能说毫无影响。罚金同样留下前科记录,日后入境审查、在留审查中会作为素行方面的情节被考虑,船员上岸许可的判断也属于审查官的裁量范围。因此目标应当放在刑事阶段尽量取得较轻的处分。希望家属与船公司先做四件事:一是确认护照与船员手册在何处;二是整理出港预定与备用联系方式;三是确认本人是否希望通报领事机关;四是准备赔偿的资金来源。从逮捕到检察官请求羁押只有72小时,羁押原则10日、最长20日,时间很短。这类案件,动手越早越好。

日本語版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