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际邮件寄送稀有物种,会以出口未遂被告发
2026/09/01
用国际邮件寄送活体动物或植物,从日常感觉看好像只是快递的延伸。但从日本把物品寄往境外,在法律上属于出口,视对象不同需要许可或承认。未经手续就发出,可能在海关的外邮出张所被拦下,并以出口未遂被告发。本文以公开案例为线索,说明罪名如何梳理、多次发送时共谋的范围到哪里,以及发送记录为什么是很强的证据。
已公开的案例
据沖縄地区税関的公开发布,2025年10月24日,3名香港人因在同年9月11日至17日期间分4次用国际快捷邮件向香港寄出琉球山龟活体70只与霍氏蛙活体1只,以关税法违反(无许可出口未遂)被告发至那覇地方检察厅。这属于把日本国内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带出境外的类型。以下不再评价该个案,转入制度与实务的一般说明。
关税法与种的保存法是什么关系
对日本国内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种,有一部通称为种的保存法的法律(正式名称为关于保存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法律),规制捕获、转让、陈列、进出口等行为。关税法则处罚另一件事:依其他法令出口需要许可或承认的货物,未经该手续而试图出口。也就是说,同一串行为,既会被保护物种的法律抓住,也会被维护通关秩序的法律抓住。捕获或取得的阶段与试图出口的阶段是不同的行为,因此先把哪个行为对应哪个罪名理清楚,是讨论罪数的起点。实务上第一步是确认被起诉的诉因范围。
分多次发送与共谋的射程
在很短的期间内多次发送时,每一次发送都是独立的行为。全部被作为一个整体评价,还是数罪并列,刑罚的幅度并不相同。若涉案的人不止一个,还要问谁参与了哪一次发送。参加了最初的商议,但之后的发送并不知情,这时共谋到底延伸到哪一步,是实务上常争的点。捕获的人、包装的人、拿到邮局交寄的人、出钱的人、准备收件地址的人,应当按角色,把参与的次数与具体内容一项项分开主张。
发送记录为什么是强证据
正因为是非面对面的手法,才会留下记录。国际邮件上有寄件人与收件人的记载、追踪号码、交寄局与交寄时间、重量、费用的支付方式;若在柜台办理,还会留下监控设备的影像。这些与供述不同,不会摇摆。因此,否认参与的主张必须与这些客观记录对得上,否则难以维持。反过来说,记录无法与本人相连的那几次,就有争取的空间。辩护人最先要确认的,正是被扣押的记录与诉因分别对应哪一次发送。
处理活体这一类型的特殊之处
寄送活体时,动物本身的状态就是证据。包装方式、运输途中的环境、存活个体的数量,都可能在量刑中被作为行为恶劣程度的情节评价。此外还会产生扣押个体如何处置、是否送回原产地、由专门机构饲养等问题。侦查中常需要专门机构的鉴定,程序因此拉长;程序一长,人身拘束与在留资格的维持都会受影响。尽早对案件走向形成判断,会大幅左右实际负担。
只是受托代寄,也会被追究吗
常见的说法是:东西不是我的,我只是帮朋友寄。就法律而言,代寄本身不是犯罪,问题在于交寄时对内容物的认识。日本的邮局在受理时会要求填写内容品名,填写的是谁、写了什么,会成为重要材料。若对方交来的是已经封好的包裹,自己确实无从知晓,则有争取的余地;但如果包装能明显感到活体的动静、被要求隐瞒内容、或者收到了与劳务不相称的报酬,就很难说完全不知情。这里同样要把两件事分开说: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与不知道寄这个东西违法,两者在法律上的处理并不相同。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初期动作
关税法违反不属于仅凭有罪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分水岭仍是是否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但如果被评价为有计划的多次行为,量刑就会往重的方向走。请家属先保全与发送有关的记录、费用负担关系,以及能证明当时行踪的材料;同时确认在留期限、与公司或学校的关系、住房状况。另外,关于活体动植物的规制,各国差异很大,日本的常识与本国的常识未必一致,这一点最好尽早与本人和家人共同确认。出行或寄件之前花几分钟查证,往往就能避开一场刑事案件。已经被告发的,也不要放弃:把每一次发送的经过与自己的角色说清楚,仍然可能改变最终的处分。发送次数越多,越需要逐次区分,而不是笼统地承认或否认全部。
日本語版:国際郵便で希少種を送ると、輸出未遂として告発さ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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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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