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携带活龟入境:华盛顿公约与关税法交汇之处
2026/09/01
想当宠物养,或者受朋友之托,把活体动物带进日本,在海关被拦下。这一类型与黄金、毒品走私不同,当事人往往从一开始就没有犯罪意识。但只要没有经过必要手续就带入,就会作为关税法违反成为刑事案件。本文以携带活龟入境被查处的公开案例为线索,说明进口受规制的机制、不知情这一辩解的位置,以及被扣押的动物与物品会怎样处理。
已公开的案例
据沖縄地区税関的公开发布,2018年9月12日,两名乘邮轮抵达那覇港的中国男性,因试图带入华盛顿公约附录所列的活体龟类,在海关检查中被发现,以关税法违反告发至那覇地方检察厅。所涉物种据发布为南石龟与黄缘盒龟一类。以下不追究该案细节,而是对同类案件共通的制度作说明。
不得进口的货物这一框架
日本关税法中,存在进口本身即被禁止的货物类型:毒品、枪支、伪造的货币与有价证券、有害公安或风俗的物品、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等,海关发现后会采取没收等措施。与此不同的是另一套机制:对于依其他法令进口需要许可或承认的货物,未经该手续而进口的,予以处罚。受华盛顿公约规制的动植物,基本属于后一套框架。也就是说,绝对不能带入的物品,与办了手续就能带入的物品,在条文上是区分开的。对旅客而言,难就难在从外观上看不出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
不知道这一辩解能走多远
需要先作区分。第一种是:不知道这种动物属于被规制的对象。这接近于对法律评价的误解,而日本刑法规定,不知道法律并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意思;不过同时也规定可以按情节减轻刑罚,所以在量刑上会被考虑。第二种是:根本不知道行李里有动物。这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问题,有否定故意的余地。这两者完全不同,但在讯问中往往都被说成同一句不知道。把自己主张的到底是哪一种讲清楚,是辩护的起点。
被扣押的动物与物品会怎样
与犯罪相关的货物可能成为没收对象。若是活体动物,扣押之后如何饲养与管理是很现实的问题,即便要求返还,实际上多半也很困难。对本人来说是高价购入的物品,也未必能拿回来。此外,物种的鉴定有时需要专门机构出具结论,在结果出来之前程序无法推进。程序拖得越久,对在留与工作的影响也越大。因此,与其寄望于取回物品,不如把精力放在争取尽早结束程序上。
邮轮旅客这一身份的特殊困难
乘船抵达的旅客,因为有既定的开船时间,一旦被限制人身,就会与同行者分开,行李还留在船上。落脚处的安排、翻译的调度、与本国家人的联络,都要同时处理。就案件性质而言,这一类型以罚金或起诉犹豫收场的可能性并不低,但前提是尽早说明经过、表达反省与防止再犯的态度。船的开航计划在争取不予羁押时可以成为具体理由,因此船票与行程资料请务必保管好。
同行者、代购与受托人各自的责任
这一类型常常不止一个人涉案:有实际购买的人、把物品放进行李的人、只是同行的人、在本国下单的人。责任并不因为同行而当然共同承担,关键仍在于各自知道什么、做了什么。仅仅同行而对物品毫不知情的,本来就不成立犯罪;反过来,虽然自己没有携带,却参与了挑选、出资或指示,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受人之托代为携带的情形最难处理:受托本身不是犯罪,但对方是谁、以什么理由拜托、有没有报酬、有没有看过物品,这些细节会被用来推断是否存在未必的故意。请把委托的经过与聊天记录原样保留,这往往是唯一能够佐证自己说法的材料。
对在留的影响,以及出行前能做的确认
关税法违反不属于仅凭有罪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分水岭是是否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这类案件通常很难达到那个量级,但罚金前科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时对素行的评价。即便是短期停留的旅客,下次上陆审查时也可能被追问。出行前,请通过海关或主管官厅的指引确认动植物及其制品能否带入。作为纪念品出售的东西,未必就可以带回。这项确认只需要几分钟,却是确实避开刑事案件的方法。若已经在海关被拦下,请不要在现场情急之下随口作答,先说明自己需要翻译,再作陈述。当场的一句随口的话,之后要推翻往往比想象中困难得多。
日本語版:生きたカメを持ち込もうとした。ワシントン条約と関税法が交わ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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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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