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同时携带的分散型:为什么所有人都会被限制人身,回国之路怎么走
2026/09/01
黄金走私除了一个人携带大量的形态,还有多人分开、乘同一航班少量携带的形态。想法是每人少带就不容易被发现,实际结果往往是全体一起被查获。而且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以短期滞在(短期停留)身份入境,一旦被羁押,就会遇到在留期限在羁押中届满这一特有难题。本文以已公开的案例为线索,说明分散型案件会发生什么,以及如何在人身拘束与回国之间找到出路。
已公开的案例
据大阪税関的公开发布,2018年6月21日,在関西国際空港,有一个由香港人组成的6人团体各自随身携带金块试图带入,因关税法违反(无许可进口)被告发至大阪地方检察厅堺支部,金块合计约33公斤。需要说明的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人,在日本入管实务上也按中国籍处理。以下不是对该个案的评价,而是同类案件共通的实务说明。
分开携带,为什么还是被串到一起
海关的检查并不是只看某一名旅客。同一航班到达的旅客中,购票渠道相近、值机时间接近、座位相邻、托运行李的编号连续,这些情况很容易被掌握。查获之后,还会比对手机的通信记录、住宿预订的名义、旅费的支付方式、以往的出入境记录。分开携带这一手法本身就要有共谋才成立,于是出现一个悖论:分散这件事本身,反而会被当作组织性的佐证。所以我带的少这句话在量刑上有意义,却很难用来否定共谋。
短期停留者被羁押后会发生什么
以短期滞在入境的人被逮捕后,在日本既没有住所也没有工作,没有人可以担任身元引受人(担保并接收当事人的人),因此羁押的必要性容易被认定,起诉后申请保释也会卡在住所这一关。原定的回程航班当然赶不上,在留期限就在羁押期间届满。这里要准确把握两点:羁押期间期限届满,并不因此直接产生非法滞留的刑事责任;但同时,仍可能成为入管程序的对象。实务上会预先考虑刑事案件结束后移交入管程序的走向,从早期就着手准备。
怎样兼顾回国与人身拘束
可走的路依案件轻重而分。第一条是争取不起诉:角色处在末端、数量较少、初犯的,有检讨起诉犹豫的余地。第二条是以罚金收场:判罚金的,缴纳后即可结束程序,有可能在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形态下离境。第三条是避免实刑、争取缓刑。无论走哪一条,都需要用书面具体呈现回国后生活的安定、家人的监督,以及没有再次来日的计划。在日本没有身元引受人时,也可以请本国的家人出具书面,附上译文提交。
翻译与领事通报的实务
语言问题在这一类型中作用尤其大。6人同时被查获,仅安排翻译就要花时间;而讯问的先后顺序,可能让最先开口的人的说法变成整体的框架。经由翻译在讯问中说的话,最终留下的是日文笔录。若感到内容与自己的说明不符,可以在签名之前要求订正。此外,依据关于领事关系的维也纳公约,本人提出请求的,可以通知领事机关。对身在本国的家属来说,这条渠道在实际联络上很有用。
以后还能不能再来日本
短期停留者最在意的是下次还能不能入境。若只判罚金、未被退去强制而自行离境,就不会产生与退去强制经历挂钩的上陆拒否期间问题;但下一次上陆审查时,入境目的会被更慎重地审查,这是免不了的。反过来,若被判实刑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就会产生上陆拒否期间。也就是说,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反射到将来能否往来。因此从羁押的初期开始,家属就需要在了解这一前景的基础上作选择。
家属在本国可以准备的材料
人在日本被羁押时,家属在本国也不是什么都做不了。可以准备的包括:本人的在职证明或经营状况的说明、家庭成员构成与需要照顾的家人的情况、回国后的居住地与工作安排、由家人出具的监督誓约书。这些材料翻译成日文后交给辩护人,可以在检察官作出处分判断以及法院量刑时提出。相反,请不要与同案人的家属互相对口径,也不要联系案件的相关人员,这类行为可能被视为串供,反而使羁押延长。有疑问时,先向辩护人确认再行动。人虽然在国外,能够为本人做的事其实并不少,把材料备齐并及时送到辩护人手上,就是最实在的支持。另外请记住:日本没有起诉前的保释制度,起诉之后才谈得上保释,在此之前请把重点放在争取不起诉上。
日本語版:6人が同時に運ぶ「分散型」。全員が身柄を取られる構造と、帰国までの道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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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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