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借了名义」这种主张,在申报进口型走私案件里行得通吗
2026/09/01
在利用航空货物或海运集装箱的走私案件中,被逮捕的人常说我只是借了个名义。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本人只是进口申报上的名义人,既不知道货物内容,也不知道是谁组织的货源。但这句话原样说出去并不管用。侦查机关不是看申报名义,而是从实际让货物动起来的是谁这一实质去组织共犯关系。本文说明申报进口型案件争的是什么,以及借名义的主张要靠哪些材料支撑。
这一类型在现实中的样子
据大阪税関的公开发布及読売新聞等媒体2026年7月8日的报道,有人把板状黄金藏在香港抵达的航空货物内部,两名中国籍男子因涉嫌关税法违反(无许可进口未遂)等被告发并遭逮捕、起诉。与旅客随身携带的类型不同,使用货物的类型里,进口人、收货人、委托通关的人等多个名字会出现在单证上。正因如此,单证上的名字与实质行为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里就成了主战场。以下转入一般制度说明。
借名义其实包含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是:不知道里面是黄金,没有犯罪故意;第二种是:知道内容,但自己的角色仅限于出名字,既未参与谋划也未分得利益。前者是求无罪的主张,后者是在共犯内部争取角色轻微的主张,需要的证据与在讯问中的应答方式截然不同。不把这一点理清就反复说同一句话,最后做出来的笔录会既像否认又像承认,两边都不讨好。
侦查机关凭什么认定实质主体
第一是与通关公司的往来:谁先联系、谁下指示、谁修改单证内容,邮件与通信软件的记录本身就是角色的记录。第二是费用负担:航空运费、通关费、仓储费从谁的账户支付。第三是利益归属:货物在国内出售后,货款进了谁的账户。第四是安排细节:收货地址由谁准备、由谁去提货。如果真的只是出名字,这几项里本人都不该出现;反过来只要有一项本人在动,借名义的说法就很难维持。
借名义也可能构成共犯
在日本刑事实务中,即使没有分担实行行为,只要被评价为对犯罪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也会被认定为共同正犯。若认为提供名义对于让该批货物进入通关流程不可或缺,提供名义本身就可能被评价为重要贡献。因此辩护不能停留在借名义所以轻的泛论,而要具体铺陈:这个名义是在什么经过下被使用、本人被告知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拒绝的余地。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时点,也必然会被用来推断认识的程度。
讯问时的回答会一直约束到量刑
这一类型最常见的失败,是在很早的阶段只答一句被人拜托就把名字借出去了,之后再想补充说明,反被评价为供述发生变化。在日本,供述的前后变化本身就是判断可信性的材料。经由中文翻译时,不知道与没在意的区别在日文笔录里也容易被抹平。辩护人虽不能在讯问时在场,但可以事先与本人整理清楚要说明什么、怎么说明。案件是否属于录音录像的对象,也应尽早确认。
如果确实完全不知情,应当怎么做
真的什么都不知道时,最要紧的是把不知情的具体内容说清楚,而不是只反复说不知道。是谁来找的自己、对方怎么说明这批货、自己为什么相信、有没有收报酬、报酬是多少、以什么名义收的,这些细节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可以被检验的说法。同时要记住两点:在供述笔录上签名盖章不是义务;对不愿回答的问题保持沉默也是权利。笔录内容与自己的说明不一致时,可以要求订正。日本没有辩护人在场的讯问制度,所以事前的沟通格外重要。家属在外面能做的,是把与本人相关的合同、聊天记录、汇款记录原样保存下来,不要为了让本人看起来清白而删改,删改一旦被发现,反而会被当作隐匿证据的情节。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准备
关税法违反即使有罪,也不会仅凭此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分水岭在于是否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若角色被认定为从属性的,缓刑的可能性就现实起来。角色的切分因此直接关系到能否留下。请家属把能显示本人未参与货物安排的材料保全下来,例如同期的出勤记录、通信记录、未负担费用的账户流水,不要删除。身元引受(担保并接收当事人)的安排与在日本的生活实态材料,在其后的入管程序中同样有意义。此外还要提醒一点:货物型案件的侦查往往横跨数月,同案人被分批逮捕,起诉的事实也会分次追加。在此期间,如果本人的在留期限届至,刑事案件之外还会叠加非法滞留的问题,因此请提前确认期限并向辩护人说明。
日本語版:「名義を貸しただけ」という主張は、輸入申告型の密輸事件で通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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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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