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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金入境,不只违反关税法,还会再加上消费税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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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金入境,不只违反关税法,还会再加上消费税法违反

藏金入境,不只违反关税法,还会再加上消费税法违反

2026/09/01

黄金走私案件在日本媒体上,往往只用涉嫌违反关税法一句带过。但检察官实际组织的起诉事实,常常不止关税法一项,还会叠加逃避进口环节应纳税款的逋脱罪,刑罚的幅度随之被推高。本文写给卷入黄金运送的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什么罪名会增加、增加之后哪些地方发生变化、辩护人最先要确认什么。文中数字均注明年份与出处。

被报道的案件与其规模

根据大阪税関的公开发布,以及読売新聞、MBS新闻、日本経済新聞2026年7月8日的报道,令和7年2月从香港抵达的航空货物中,有人把板状黄金藏在台灯与充电器内部试图带入,两名中国籍男子除关税法违反(无许可进口未遂)外,还因消费税法违反、地方税法违反被告发至大阪地検堺支部,其后被逮捕并起诉。据报道,第一项事实为288块约12公斤,第二项事实为1,368块约13公斤,合计1,656块、约25公斤,鉴定价格合计约3亿6,323万日元。以下离开该报道,转入一般制度说明。

为什么黄金走私会牵出税法

黄金从境外进入日本,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与地方消费税。正规申报进口的人,缴完税才把货物投入国内。藏着带进来,则等于未纳税就让黄金进入国内市场;而在国内出售时,买方仍会支付含税价款,未缴的那部分就直接变成利润。这就是黄金走私的经济动因。因此侦查机关会同时立案两个侧面:无许可进口的关税法侧面,与逃避应纳税款的税法侧面。处罚后者的规定是消费税法第64条与地方税法第72条之109。

并罚之后,刑罚幅度如何被撑开

数罪成立后作为并合罪在同一程序中处理,刑期上限被提高。实务上更要紧的是,拘禁刑与罚金可以同时判处。关税法一侧以货物价格为基准确定罚金额,逋脱一侧则以逃避的税额为背景确定罚金。金额巨大的案件,必须预设实刑与高额罚金并列的判决。本人为运送只拿到几十万日元报酬,罚金的基准却不是报酬而是货物或税款的金额,这正是当事人的实感与处罚轻重严重错位的原因。

三亿日元这个数字在量刑上的分量

金额大小是左右量刑的核心情节。但从辩护角度看,金额是案件整体的规模,未必等于某一名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谁出资、谁与货源交涉、谁安排货物的伪装与发运、谁负责通关手续、谁在国内出售,角色一定是分开的。不被总金额裹挟,而把本人实际承担的部分与由此获得的利益具体地呈现出来,是这一类型中最实质的辩护工作。对于仅凭同案人供述支撑的部分,也需要逐一推敲。

会怎样反射到在留资格上

关税法违反不像毒品那样仅凭有罪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分水岭在于是否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書》,令和6年关税法违反的起诉率,来日外国人为76.21%,全体为66.92%,在各罪名中属于偏高的一档,这意味着必须以被起诉为前提做准备。另一方面,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的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以超过1年实刑为单独事由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仅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与非法滞留的5,778人不在一个量级。出了刑事案件就会马上被遣返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把实刑刑期止在哪里,才是在留的分岔口。

未遂与既遂,差别在哪里

上述报道中的罪名写的是无许可进口未遂。海关在货物到达后的检查环节查获,往往停留在未遂阶段;而已经通过通关手续、货物被提走之后才被发现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既遂。未遂在日本刑法上可以减轻处罚,但并非必然减轻,实际能减到什么程度,仍取决于犯行的计划性、反复次数、组织化程度与获利结构。反过来说,即使货物没有真正进入国内市场、也没有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处罚照样成立,靠没有造成损害来求轻判并不牢靠。另一方面,同一批人在短期内反复发运,会被认定为有计划的连续犯行,这在量刑上属于重要的不利情节。因此,能否把本人参与的次数与时间范围界定清楚,是很实际的辩护课题。

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人被带走后短期内无法联系。请先确认护照与在留卡在哪里、在留期限到何时、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处于什么状态。安排货物时使用的通信记录、支付费用的账户流水,日后都是说明角色分工的材料,请原样保全,不要删除。可能被判罚金的案件,还要及早考虑缴纳资金从何而来。另外要注意,经由翻译的讯问中,本人对数量与金额的记忆常常并不确切,笔录却会写得很确定。辩护人介入后,第一件事往往是确认讯问中究竟说到了哪一步。

日本語版:金を隠して運ぶと、関税法だけでなく消費税法違反も付いてく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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