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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公斤大麻案:用修法前法律名称记载的案件该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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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公斤大麻案:用修法前法律名称记载的案件该如何解读

91公斤大麻案:用修法前法律名称记载的案件该如何解读

2026/09/01

查阅日本毒品案件时,几年前的报道里常出现“违反大麻取缔法”这一罪名。但如今日本已不存在名为《大麻取缔法》的法律。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改变了法律名称,也改变了大麻在法律上的定位。本文以羽田机场公开的大宗走私案件为素材,说明阅读旧案报道时应注意什么,以及为什么不能把过去的量刑直接套用到现在。

羽田机场公开的案例

据东京税关公开资料,平成30年(2018年)自加拿大抵达东京国际机场(羽田)的中国籍男女2人,在3个行李箱中分散隐匿的大麻约69公斤被查获,另有尚未抵达的托运行李中查获约22公斤,合计约91公斤,二人被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当时的罪名记载为违反《关税法》及《大麻取缔法》。该案处于移送阶段,未经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令和6年12月12日改变了什么

当日施行的修法,将《大麻取缔法》更名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关于大麻草栽培管制的法律)。同时,大麻被定位为《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随之新设了使用罪(该法第66条之2,处7年以下拘禁刑),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上限也由5年以下提高到7年以下。也就是说,此前没有处罚规定的使用行为成为处罚对象,持有的刑罚也变重了。

阅读旧案时的三点注意

第一是罪名表述。修法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令,报道中写“违反大麻取缔法”本身并没有错,只是不能把同一罪名套到现在的案件上。第二是量刑行情。既然法定刑上限提高、又新设了使用罪,修法前判决的刑期就不能原样作为现在的预期。第三是税关公开资料的写法。修法后,公开资料对大麻改称“作为麻药的大麻”。若未察觉这一表述变化,容易误以为同一物质存在两套制度。

比“刑变重了”更沉重的,是在留资格问题

与大麻有关的犯罪,在修法前后一贯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该事由只要有有罪判决即成立:罚金可以,缓刑也可以,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这正是毒品案件最要害之处。从统计看,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毒品案件检举人员为947人,其中大麻324人(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同一统计中,中国并未进入前四位,中国籍毒品案件检举人员为24人。就数量而言并非高发类型,但每一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都极大。

此类案件辩护人检讨的重点

大宗走私案件首先争的是对物品内容的认识。受托携带的经过、与委托人的关系、报酬、旅费由谁承担、行程如何安排,都是推认故意与营利目的的材料。其次,数人一同入境的案件中,各人角色的差异会拉开量刑。负责打包的人、安排行程的人、仅仅同行的人,所负责任并不相同。即使查获总量相同,能否用客观材料把自己的参与限定在特定范围内,才是防御的核心。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请先确定行为发生的时间。以令和6年12月12日为界,适用法令与刑罚框架不同。其次保存能显示出行经过的材料:机票由谁购买、住宿预订、旅费汇款记录、与委托人的聊天记录。一旦删除,佐证本人说法的手段就消失了。再次,向单位或学校的说明请等到事实确定之后。刑事结论之后还有入管程序,因此可以同时准备该阶段需要的身元保证人资料、住所与生活基础的证明、家庭成员在日本的居住与就学状况说明。这些准备并不会因刑事结果如何而白费。

“在别的国家是合法的”这一辩解

大麻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合法化,因此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并无犯罪意识。但日本法上的评价与外国法令无关:在日本境内持有、使用、输入,均按日本法处理。日本法律还规定,不知道法律本身,并不能因此认定没有犯罪的意思,只是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更需要注意的是,入管法5条1项5号的写法,即使是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也可能该当,因此“在国外被处罚过、已经了结”并不等于日本入境时不会有问题。出行前若有此类经历,宜先行咨询。需要补充的是,即使在国外已经服刑或缴纳罚金,日本方面仍会依本国法独立评价,不存在“已在别处受罚就不再追究”的自动免除,出行前确认自身状况仍有必要,尤其是曾在第三国因大麻受过处理的人。

日本語版:大麻91キロの事件。改正前の法令名で書かれた記事をどう読む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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