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管实务上仍按中国籍处理
2026/09/01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当事人常问:“我不是中国大陆人,即使被退去强制,应该也不会被送往中国吧?”这个问题会显著影响刑事案件之后的走向。本文以关西国际机场公开的麻药走私未遂案件为素材,梳理护照种类与国籍处理、退去强制送还地的指定、向领事机关通报这三个实务问题。
关西国际机场公开的案例
据大阪税关令和7年(2025年)6月3日公开的资料,自加拿大抵达关西国际机场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旅客1人,其行李箱内查获被认定为麻药MDMA盐酸盐的紫色结晶合计14,129.4克,因涉嫌违反《关税法》被告发至大阪地方检察厅。该案处于告发阶段,未经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开资料本身的记载就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护照种类与入管统计上的国籍划分
在日本的在留外国人统计与出入国管理统计中,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者被计入中国。台湾是单列的,香港则未单列。警察厅的犯罪统计在国籍等区分上,台湾与中国相区别,香港则没有这种处理。因此,“持香港护照就不是中国籍”这种说法,在日本入管实务中行不通。这并非歧视性对待,而是在国籍法上的国籍与签发护照的当局不一致时,统计与程序上的一种整理方式。
送还地的指定,是一个现实的实务问题
退去强制程序中,送还地不确定就无法执行。国籍国是否接收、护照是否有效、能否签发旅行证件,都会改变程序推进的速度。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者,如果护照已过期,或居住实态并不在香港,签发旅行证件可能耗时较久,其间收容有可能长期化。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引入的监理措施(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由监理人负责监督并允许在社会内生活的制度),正可作为在这一阶段请求不予收容处遇的依据。是否有愿意担任监理人的亲属或熟人,在此刻就有了现实意义。
向领事机关通报,也会因护照种类而不同
被逮捕、羁押的外国人,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经本人要求可向领事机关通报。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者,由哪一驻外机构对应,实务上有时需要确认。这同样是本人提出要求后才启动的机制。辩护人会先向本人确认是否希望通报,并另行为家属确保联络渠道。
麻药走私案件的法律骨架
MDMA属于《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输入该物质除违反该法外,还构成《关税法》上禁止输入货物的输入罪。是否认定营利目的,会改变法定刑的轻重,因此有无报酬、与委托人的关系、旅费由谁承担、行程安排是否自然,都是审判中的核心检讨对象。数量巨大的案件,容易形成由数量本身推认营利目的的结构,辩护方要逐项检讨支撑该推认的具体情节是否成立。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因麻药相关犯罪被判有罪,即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罚金或缓刑并无区别,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再加上入管法5条1项5号对毒品类上陆拒否未设年限,日后再入境只能请求上陆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裁量个别判断的特别放行制度)。对于在日本有工作、有学业、有家庭的人来说,这一层影响比刑期本身更长久,因此从刑事阶段起就应把入管方面的后果纳入辩护设计。
家属最先要确认的事项
请尽早把以下事项写下来:护照种类与有效期限;在香港还是内地有户籍或居住登记;在日本是否有亲属或可担任身元保证、监理人的人;本人在日本的住所、工作或学业状况;有无既往刑事处分。这些信息在刑事阶段用于量刑情节,在其后的监理措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裁量给予在留资格的制度)的检讨中,也会原样使用。此外请保存好登机牌、行李托运存根、出行前后的聊天记录,这些是说明受托经过与报酬有无的客观材料。
如果本人在日本持有中长期在留资格
本文以入境时被查获的旅客为例,但持有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等中长期在留资格的人,情况会更复杂。除退去强制事由外,还要面对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取消的问题;就学或就职一旦中断,资格的基础本身也会动摇。护照由香港签发这一点,不会改变上述任何一项判断,只会影响送还地指定与领事事务的具体操作。
日本語版:香港特別行政区の旅券で来日しても、入管実務では中国籍として扱われ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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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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