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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期间涉毒案件,为何上陆拒否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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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期间涉毒案件,为何上陆拒否没有期限

观光期间涉毒案件,为何上陆拒否没有期限

2026/09/01

以短期滞在(观光)在留资格入境日本,在机场或港口的检查中被查出毒品并当场被羁押。对家属而言,这意味着原本只知道回程航班时间的亲人,突然失去联系。本文说明:观光客一旦卷入毒品案件,比刑事处分更长久地留下的,是“上陆拒否”(禁止入境)问题。日本的上陆拒否分为有期限的(1年、5年、10年)与没有期限的两类,而毒品属于后者。不了解这一点就接受处分,日后很难挽回。

邮轮客舱内查获觉醒剂的案例

据长崎税关(海关)公开资料,平成29年(2017年)在长崎县港口停靠的邮轮客舱内查获约6克觉醒剂(日本法上的兴奋剂类毒品),中国籍男性1人因涉嫌违反《关税法》被告发至长崎地方检察厅。该案处于告发阶段,并未经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数量远小于大宗走私案,但在入管法上的后果并不因数量而改变。

客舱由多人共用时,首先要争的是“东西属于谁”

船舱、酒店客房、租赁车辆等多人出入的空间内查获毒品的案件,持有人是谁本身就是争点。辩护人会逐项核对客舱登记名义与实际使用人、房卡交接情况、行李归属、指纹与DNA鉴定结果、同住者陈述有无反复。仅凭一句“还有别人住”“行李不是我的”并无说服力,必须与登船名单、船内消费记录、照片拍摄时间等客观材料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侦查初期一旦作出错误说明,之后再更正会非常困难。

上陆拒否有“有期限”和“无期限”之分

被退去(离境)的外国人何时可以再次入境,法律按事由分别规定: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为1年;受退去强制且无前科前历的为5年;有前历的为10年,这是入管法5条1项9号的框架。但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事由规定在同条1项5号,该号并未设定年限,也就是说,它不会随时间自动解除。而且该号的写法是:即使只被判处罚金,甚至违反的是日本以外国家的法令,也可能该当。“刑罚轻就能再入境”的理解是错误的。

再入境只能走上陆特别许可这一条路

既然没有年限,想再次入境,就只能请求入管法12条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裁量个别判断的特别放行制度)。需要在上陆审查环节,用具体材料说明入境必要性、与日本的结合关系、距案件已过的年数、其后的生活状况。以观光为目的的再入境,在这一框架下很难得到说明。若在日本没有配偶、子女,或没有持续的事业需要,实务前景不容乐观。反过来说,与日本结合越深的人,刑事阶段的结论就越决定其后的全部。

刑事结论与入管结论是两条线

毒品案件直接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该事由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可以,缓刑(执行猶予)也可以,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在刑事审判中拿到缓刑,并不等于可以留在日本。短期滞在者通常在刑事程序结束后被移送入管收容设施,从那里开始退去强制程序。若辩护人只看刑事部分便收手,入管阶段就会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出结论。

家属最先应当做的事

首先确认被羁押的地点(哪个机场或港口、哪个警察署)与逮捕日期时间,有这两项,律师就能前往接见。其次整理好护照、上陆许可的记录、机票或船票、同行者姓名与联系方式、在日住宿地点。住宿预订与行李签收记录,日后是证明“行李属于谁”的材料。若本人只会中文,应尽早提出要求配备翻译进行讯问,并表明是否希望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向领事机关通报。日本没有起诉前的保释制度,起诉之前的羁押原则上会持续。变更回程航班、向单位说明等事项,宜等刑事程序的走向明朗后再进行。

关于“能不能让他先回国,案子以后再处理”

短期滞在的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最先想到的往往是先让他回国。但在日本,起诉之前没有保释制度,案件未处理完毕,本人也无法自行离境,护照通常处于被扣或不在本人手中的状态。原定的回程航班、住宿与随行安排,都需要由家属代为处理。另一方面,即便刑事程序结束后被送还,只要该当毒品相关事由,日后再入境仍需请求上陆特别许可。因此比起设法“先回去”,更应把力气放在刑事阶段:争取限定角色、否定营利目的,并同时准备入管阶段所需的材料。因此,从被羁押的第一天起,就应当把“刑事上争什么”和“入管上留下什么”一并交给同一位律师统筹,避免两边各说各话。

日本語版:観光で来日中に薬物事件になると、上陸拒否に年限がつかない理由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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