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即使刑罚很轻也要被遣返,住在日本的人打击更大
2026/08/31
在刑事咨询中,最需要花时间解释的就是这一点:在毒品案件里,“刑罚从轻”与“能否继续留在日本”几乎没有关系。罚金也好,缓刑也好,都构成退去强制(遣返)事由。而且这条规定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同样适用。本文以公开案例与统计为线索,说明为什么在日本扎根越深的人受打击越大,以及如何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整备材料。
公开过的案例:在日中国人女性旅客
据名古屋海关公开资料(平成29年/2017年),在中部国际机场,一名在日中国人女性旅客因涉嫌携带约4.6克觉醒剂、约23.4克海洛因、约2.5克海洛因水溶液入境,以违反关税法被告发至名古屋地方检察厅。此案并非已确定有罪,享有无罪推定。值得注意的是数量并未达到大宗走私的水平。数量少,量刑可能较轻,但在留的去向是用另一把尺子衡量的。
入管法关于毒品的退去强制事由有何特点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项目规定,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等被判有罪者,属于退去强制对象。它有三个特点:第一,不问刑罚轻重,罚金与全部缓刑同样成立;第二,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一律适用;第三,不问是否初犯。相比之下,规定其他犯罪的同条第4号中关于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者的项目,仅限于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且把全部缓刑排除在外,两者结构完全不同。
既不能用出国命令,也没有入境禁止的年限
毒品案件在程序上的选择也更窄。主动出头申告、短期内自行出国、只承担1年上陆拒否的“出国命令”制度,毒品事由者不能使用。上陆拒否方面,其他类型有5年、10年的年限规定,毒品则没有年限。要再次进入日本,只能寻求上陆特别许可这一例外判断。换言之,“先回国、过几年再重来”这种安排,在这一类型里根本不成立。
为什么住在日本的人打击更大
以短期滞在(旅游)入境者,就失去日本生活这一点而言影响有限。但对在日本生活了十年二十年、有家庭、有住所、有工作的人来说,同一条规定会导致失去全部生活。截至令和7年(2025年)末,中国籍在留者为93万0428人,其中永住者35万7565人(在留外国人统计)。永住者在其他类型中被遣返的风险较小,但在毒品案件上这层保护并不起作用。这正是该规定最严酷之处。
从统计看实际规模
不过,实际因毒品被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的人数并不多。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退去强制令书发付总数7722人中,以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项目为事由的为86人(其中中国4人),压倒性多数是不法残留的5778人。因此“只要有刑事案件就会立刻被遣返”并不准确。但就毒品案件而言,一旦落入该事由,程序就会推进,这一结构不会改变,人数少并不构成安心的理由。
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
即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若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仍可留在日本。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阶段合计有1030人获得许可(按国籍的明细未公开)。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把申请程序法定化,并在法律中明示了应当考虑的事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的理由、人道上的考虑,这些构成判断框架。
材料该怎样整备
毒品案件在素行方面属于消极评价,因此必须用材料呈现足以压过它的积极情节。家庭关系方面:婚姻实态的证明、子女在学证明、抚养状况。生活基础方面:住房合同、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与愿意继续雇用的意向、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改过自新方面:依赖治疗的就诊记录、监督人的陈述书、防止再犯的具体计划。这些同时可作刑事量刑情状使用,因此从刑事辩护阶段就一以贯之地积累最有效率。
家属从今天可以着手的事
本人被羁押期间,常常不得不退租住处。在此之前,请至少留出一个纸箱,装好合同、水电费明细、照片、子女学校的文件等能证明在日本生活的物品。证明在日年限的材料事后无法补造。同时,通过辩护人与工作单位联络,确认是否还能保留复职的可能。这些积累,无论在刑事场合还是入管场合,都是本人陈述的支撑材料。
日本語版:薬物事件は刑が軽くても退去強制 日本に住んでいる人ほど打撃が大き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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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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