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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少但种类多:主张自用目的能否降低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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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少但种类多:主张自用目的能否降低法定刑幅度

数量少但种类多:主张自用目的能否降低法定刑幅度

2026/08/31

毒品案件中,人们常以为“数量少,处分就轻”。但真正左右量刑的,与其说是数量,不如说是是否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营利目的的有无,会改变适用的规定与法定刑幅度。本文以一起在机场查获数量不大但种类多样毒品的公开案例为线索,说明自用目的的主张需要哪些材料支撑,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公开过的案例:数量少但种类多

据名古屋海关公开资料(平成29年/2017年),在中部国际机场,一名在日中国人女性旅客因涉嫌携带约4.6克觉醒剂、约23.4克海洛因、约2.5克海洛因水溶液入境,以违反关税法被告发至名古屋地方检察厅。此案并非已确定有罪,享有无罪推定。本案的特点是:数量未达大宗走私的水平;种类多样;本人是在日本已有生活基础的在日华人。

营利目的的有无会改变什么

日本的毒品管制法规对持有、进口等行为,设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加重处罚结构。因此,即使物品与数量相同,是否认定营利目的,也会使量刑的起点幅度发生很大变化。若营利目的被否定、认定为自用持有,视案情缓刑就可能成为现实选项;反之,一旦认定营利目的,即便初犯也可能面临实刑。所以这一点应当置于辩护的中心。

营利目的是怎样被判断的

营利目的属于内心事项,实际上要从外部情况推断。实务上看重以下几点:第一,有无分装。若按大致均等的重量分装成多个小袋,会被评价为销售准备。第二,持有态样。若同时查获电子秤、自封袋、类似记账的便条、多部手机,会推认营利目的。第三,资力。与收入不相称的现金持有、无法说明来源的入账,都会被审查。第四,使用痕迹。本人体内是否检出毒品反应、有无注射痕或吸食器具,是支撑自用目的的情节。

种类多究竟是有利还是不利

种类多乍看像是组织化经手的表现,但未必如此。使用者同时使用多种毒品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只要各自数量都在使用范围内,就与自用目的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如果各种类的分装方式明显不同,或其中一种未开封且数量偏大,该部分就会被怀疑具有营利目的。因此,要求按种类分别评价,在某些场合是有效的主张方式。要点在于避免被整体套上“种类多所以是营利”的评价。

支撑自用目的主张的材料

仅凭本人陈述不够。需要把使用史材料、体内检出结果、关于依赖程度的医学意见、说明出行目的与行程的资料、显示经济状况的存折与工资记录组合起来呈现。若确有依赖,具体提出接受治疗的计划,在量刑上也有意义。预约就诊、家属监督体制、工作单位愿意接纳的意向等,构成判决后生活的蓝图,这是实务上必须准备的工作。

以关税法立案这一侧面

在机场被查获的案件中,毒品管制法规与关税法都会成为问题。企图带入“禁止进口的货物”这一点按关税法处理,经海关告发后由检察官处置。以何种罪名起诉,会改变法定刑框架,因此要理解:告发阶段罪名并未最终确定。海关的调查是与刑事程序不同的程序,在该阶段所作的说明会影响其后的刑事程序,这一点同样需要注意。

刑罚变轻也无法消除的在留问题

这是最需要注意的地方。即使营利目的被否定、刑罚变轻,只要是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或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的有罪判决,就构成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项目的退去强制事由。该条不问刑罚轻重,罚金与缓刑同样成立。越是在日本已有生活基础的在日华人,越会发现单靠刑事上的减轻并不能解决问题。

为什么“数量少”不等于“会被从轻发落”

还有一个常见误解:以为数量少就一定不起诉。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案件中,觉醒剂取缔法的起诉率为71.88%,关税法为76.21%,都明显高于总体的44.28%。也就是说,毒品与关税类案件本身就是起诉倾向很强的领域。数量少可能影响量刑幅度,却未必影响是否起诉。正因如此,起诉前的辩护重点不应放在“数量不多”,而应放在营利目的的否定与生活基础的具体呈现上。

本人与家属最先该做的事

首先,按事实梳理清楚本人究竟是使用者,还是受托运送者。其次,若在讯问中否认营利目的,应能具体说明作为依据的生活实情,事先把收入、房租、家庭构成、工作状况写下来。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中,微妙的措辞容易改变,对笔录内容务必谨慎处理。最后,为有罪的可能性做准备,同时开始收集争取继续在留的材料,这样反而会拓宽本人的选择空间。

日本語版:少量で複数種類の薬物 自己使用目的の主張で法定刑の幅は変わ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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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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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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