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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空房间里的冰毒:有无事实上的支配是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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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空房间里的冰毒:有无事实上的支配是争点

藏在空房间里的冰毒:有无事实上的支配是争点

2026/08/31

毒品持有罪并不只在“随身携带”时才成立。放在自己管理的场所里也会被评价为持有,多人共同管理时则成立共同持有。但当存放地点究竟由谁管理并不清楚时,这一评价本身就成为争点。本文以一起在公寓空置房间内查获冰毒的报道案例为基础,说明如何围绕钥匙管理、进出频率、指纹与DNA、通信记录,来争“有无事实上的支配”。

报道过的案例:空房间画框背后约1公斤

据读卖新闻报道(2023年1月31日),一名居住在埼玉县的中国籍20多岁专门学校学生,因涉嫌把约1公斤觉醒剂(据称末端价格约6000万日元)藏在公寓空置房间的画框背后、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持有,并涉嫌侵入他人住宅,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等嫌疑逮捕。此案并非已经起诉并确定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房间是空置的、藏匿处在室内陈设背后、预设有多人参与,这三点决定了案件的基本结构。

日本法上的“持有”指什么

实务中的持有,不是指用手拿着,而是指对该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够按自己的意思处分。因此,要认定对放在房间里的毒品成立持有,前提是当事人对该房间的支配及于其上。空置房间通常既无合同名义人也无居住者,于是只能从外部痕迹去还原谁在实际使用这一空间。侦查机关的思路是“进出过所以支配着”,辩护人的工作则是把“进入过”与“支配着”这两件事拆开。

钥匙由谁掌握、进出有多频繁

首先要查的是钥匙:钥匙由谁准备、是否为复制件、是否使用了管理公司保管的钥匙、当事人是否持有、还有谁也持有。如果存在长期持有钥匙的其他人,就可以主张支配的中心在对方。其次是进出频率。监控影像、门禁开锁记录、电梯使用记录,可以显示当事人进入过几次、在什么时段。若只有一次极短时间的进入,与“支配整个房间”之间就存在明显距离。

指纹与DNA应当怎么读

包装物或藏匿工具上检出当事人的指纹、DNA,往往被当作决定性证据。但仅凭“检出”这一事实,无法判断是在何时、以何种机会附着的。受托搬运时碰过外包装,与参与分装,意义完全不同。需要确认检出的部位、数量、与他人指纹的重叠情况、是来自内包装还是外包装,并仔细核对鉴定书的记载。反过来,整理出哪些部位没有检出当事人的痕迹,同样是防御的支柱。若毒品外包装上同时检出多人痕迹,还应要求说明各自的位置关系。

通信记录勾勒出的参与轮廓

使用空置房间的案件中,必然存在告知房间位置与开锁方法的对话。这些联络是否经由当事人、当事人是接受指示的一方还是发出指示的一方,直接决定共同持有中角色的评价。报酬的约定、金钱的收付、交货地点的指定等记录,能客观显示当事人的位置。中文对话在翻译阶段语感常会改变,需要把原文与译文逐句对照确认。

从哪里瓦解共同持有的认定

共同持有以多人共同施加事实上的支配为前提。因此必须区分:当事人是分担了支配的一部分,还是只是短暂接触了处于他人支配之下的物品。实务上会把四件事拆开审视:谁去弄到这个房间、谁把毒品搬进去、谁决定藏匿位置、处分的决定权在谁手里。如果当事人只承担了搬运的一小段,就有空间把行为构成为比共同持有更受限的参与形态。

为什么还会被追究侵入住宅

进入空置房间这一点,可能同时被追究侵入邸宅罪。该罪的法定刑虽轻于毒品犯罪,但它作为“没有正当理由进入”的事实,会影响毒品部分的认定。另一方面,该罪是否成立取决于管理者是否同意、房间是否实际在使用、是否上锁,因此应当与毒品部分分开检讨。两个罪名被打包处理时,各自的争点容易变得模糊,需要有意识地切分开来。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初期应对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的有罪判决,不问刑罚轻重与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项目的退去强制事由。对留学生而言,仅仅是长期羁押本身,就会影响学籍。家属应先通过辩护人确认逮捕罪名与查获物的内容,并就何时向学校说明与辩护人商量。同时保存住房合同、上学记录、打工单位的材料,以及能说明在日本生活基础的资料,这些在后续程序中会用得上。

日本語版:空き室に隠された覚醒剤 事実的支配があったかを争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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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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