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与实际关系人不同:“只是借了地址”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2026/08/31
在毒品进口案中,货物的收件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名义人、实际取件的人往往是三个不同的人。因此,当事人说“我只是把地址借给别人,不知道里面装什么”的情形确实存在。这一主张视内容而定完全可能成立,但表述方式一旦出错,反而会被当作承认参与的供述。本文以报道过的案例为线索,说明名义与实态错位的案件结构,以及如何用配送记录与钥匙管理来抗辩。
报道过的案例:从阿曼寄往所泽市的航空货物
据埼玉新闻报道(2023年8月29日),一名在东京都内餐饮店工作的中国籍40多岁男性,因涉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从阿曼发出的航空小件快运货物进口觉醒剂1205.31克(据称末端价格相当于7440万日元),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的嫌疑被逮捕。是否认罪未予公开。此案并非已经起诉并确定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此类案件的逮捕事实常写成“与姓名不详者等人共谋”,共谋对象未被特定,程序却照常推进。
“与姓名不详者共谋”这句话的分量
共犯未被特定,对侦查机关而言方便,但从辩护角度看也是重要突破口。既然没有指明与谁、在何时、就何种内容达成合意,辩护人就可以要求对方提出支撑共谋成立的具体事实。实务上要逐项确认:受托的经过、报酬的约定、货物到达时间的告知、取件后交付方式的指示,其中哪些真正有证据支撑。防止案件在轮廓模糊、只凭“参与过”的印象下推进,是初期辩护的核心。
名义与实态错位的三种类型
错位是有类型的。第一种是房屋合同名义人与实际居住者不同。同乡刚来日本,用自己的名义帮他租房,这在现实中很常见。第二种是只借出了货物收件人名义,替看不懂日文文件的熟人做收件人。第三种是只承担了取件行为,收取报酬后取货并送到指定地点。属于哪一种,决定了应当争什么事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先弄清自己属于哪一类,是起点。
配送记录能证明什么
快递公司的记录是此类案件中客观性最强的材料:签收人是谁、投递不在通知单的时间、再投递是从谁的联系方式申请的、是否在营业点自取。这些能显示当事人在取件安排中介入到什么程度。只借名义的主张能够成立,前提是当事人没有出现在取件的执行过程中。反之,若自己指定了再投递时间、反复查询物流状态,评价就会偏向“不止是借名义”。这些记录保存期限有限,需要通过辩护人尽早调取。
钥匙的管理与进出房间的痕迹
涉及房屋的案件中,配了几把钥匙、由谁持有、门禁开锁记录、监控影像、水电煤使用量,都是判断有无事实上支配的材料。即使是合同名义人,只要事实上把钥匙交给他人、自己长期没有进入,对屋内物品的支配就有被否定的空间。管理公司的出入记录与公共区域影像会被覆盖删除,需要尽早申请保全。家属向管理公司询问时,请明确表达“请保存记录”的请求。
说法不当会带来的不利
“只是借了地址”本身意味着限定参与范围,但如果接着说“我也想过可能是违法的东西”,就会被理解为承认了未必故意。讯问中,零碎的措辞会被固定进笔录,事后很难更正。在说法尚未整理清楚之前,不必急于陈述,先与辩护人确定方针再说,是现实的选择。有翻译介入的讯问中,越是微妙的措辞越容易在翻译中走样,笔录宣读确认时请仔细核对译文内容。
被要求“帮忙收个快递”时应当想到什么
在中文社交平台上,常见“帮忙收货、每件给报酬”的兼职招募。看上去只是把包裹放在自己家、再交给别人,酬劳也不高,但一旦包裹里是毒品,收件人就会成为进口罪或持有罪的被疑人,而且是最容易被抓到的那个环节。判断是否可疑,可以看几点:对方是否回避说明货物内容、报酬是否与劳动量明显不相称、是否要求使用他人名义、是否指定在深夜或非住所地交接。只要出现其中一项,就应当拒绝,并保留对话记录。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的准备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的有罪判决,不问刑罚轻重与在留资格种类,均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项目的退去强制事由。能否取得无罪或不起诉,几乎直接决定在留的去向。家属应保存好租赁合同、交接钥匙的往来记录、受托取件时的通信记录、显示报酬收付的汇款记录,不要删除。特别是手机中的对话,删除可能被怀疑毁灭证据,保留下来则可能成为证明参与范围有限的材料。如何处理,务必先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
日本語版:名宛人と実際の関与者が違う 「住所を貸しただけ」という主張は通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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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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