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不知道里面是兴奋剂”的案件,故意是如何被认定的
2026/08/31
在毒品进口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就是“我不知道里面是毒品”。收了包裹、借出地址、转交信封——即便承认行为本身,只要没有对内容物的认识,犯罪也不成立。但故意存在于人的内心,无法直接证明。于是检察官会把外部的事实一层层堆起来,让人推认“不可能不知道”。本文以已报道的否认案件为素材,分析这一套组合是如何搭建的。
已报道的案情
据新潟日報与UX新潟电视21报道,一名在东京都葛饰区经营麻将店的30岁中国籍男性,因涉嫌利用国际邮件等方式自缅甸进口约5.4公斤兴奋剂(据称为新潟县内查获量的历史第四位),被以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进口)等追究刑责。令和7年10月29日新潟地方裁判所开庭进行裁判员审判首次公判,被告人否认称“没有共谋从缅甸进口,也不知道邮件里是兴奋剂”。同年12月5日,新潟地方裁判所判处懲役13年、罚金500万日元(求刑懲役18年)(此为判决当时的表述。依令和4年修改的刑法,现已统一为拘禁刑)。据报道,检察官从被告人担任接收与回收的统筹角色出发,推认其具有故意。
检察官会堆叠哪些间接事实
在否认案件中,检方大体会出示以下事实。第一是报酬:仅仅代收一个不知内容的包裹却获得常理无法解释的报酬,这种不自然本身就能推认认识。第二是行为的反复:如果不是一次而是多次经手同类包裹,就很难用偶然来说明。第三是联络方式:使用暗语式的替换说法、通信软件记录即时删除、多个终端与名义交替使用,都会被评价为心虚的表现。第四是包裹的外形:包装异常严密、申报品名与实际重量明显不符。第五是角色位置:如果统筹多个收件地址并向其他参与者发出指示,就与“只是跑腿”的说法不相符。
辩护方要收集什么
争故意时的反证靠的不是否认的措辞,而是具体事实的呈现:受托经过的当时往来记录;能够说明报酬水平属于日常劳务对价的材料;代收包裹在本人生活圈内可以自然解释的情节;以及没有查看内容物确有本人自己的理由。反过来,还要逐条检验检方提出的每一项间接事实是否存在别的解释可能。对“统筹角色”这一评价,则用证据展示联络的方向、报酬的分配、决策权归属,据此反驳。
否认会如何影响量刑
不允许仅因被告人否认就加重刑罚。但在认罪案件中通常会被评价的悔过、赔偿等有利情节无法积累,结果上刑罚往往偏重。在已报道的案件中,判决终究轻于求刑。是否争辩,应当结合证据的内容,把有罪时的刑罚预期与无罪的可能性两方面具体权衡后再决定。请不要在没有听取辩护人关于证据开示情况说明的前提下,凭情绪决定方针。
讯问时要注意什么
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被判有罪的,依入管法24条4号毒品项(该号下的各小项在日语条文中以假名标示,毒品项为第8项,1年超实刑项为第9项,不法残留项为第2项)不问刑罚轻重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这一类型中,起诉前阶段的意义极其重大。讯问时请不要承认自己没有记忆的事情。经翻译转述的供述会以日语笔录的形式留存,中文里带有分寸的说法,在日语中可能被写成斩钉截铁的断定。在笔录上签名之前,请让翻译人员朗读一遍,觉得不符就要求更正——提出更正这件事本身也会留在记录上。
实刑确定之后开始的程序
实刑确定后,服刑完毕即转入入管程序。在被收容令书收容或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阶段,才产生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在此之前只能是请求入管依职权启动。若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就需要用材料呈现家庭关系、在日期间、生计状况与本人的更生情况。服刑期间可做的准备并不少:与家属的会见记录、通信、显示就业意愿的材料,在此后的程序中都会有意义。
侦查阶段应当保全的材料
争故意的案件,胜负常常取决于能否复原当时的往来记录。手机一旦被扣押,本人就无法自行取出内容,因此家属能够保全的部分就格外重要:与本人的聊天记录、汇款与转账截图、租房合同、工作排班、机票与住宿记录、本人平时的收入水平。请不要删除任何内容,也不要为了“看起来干净”而整理对话。删除行为本身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另外,请把本人来日以后的经历按年份写成一份简表,交给辩护人。什么时候认识了谁、什么时候开始经手包裹、报酬是如何约定的,这些时间点正是检方用来推认故意的支点,也是辩护方提出另一种解释的起点。
日本語版:「中身が覚醒剤だとは知らなかった」と争った事件。故意はどう認定された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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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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