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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药物案件不属于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罪名之差决定在留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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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药物案件不属于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罪名之差决定在留去向

指定药物案件不属于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罪名之差决定在留去向

2026/08/31

有报道称,一名中国籍人士因走私进口指定药物被以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日本规制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法律)违反起诉,大分地方裁判所判处缓刑。本人与家属最先担心的,往往是“既然是毒品案件,是不是就不能留在日本了”。先说结论:指定药物案件在在留资格上的处理,与兴奋剂、大麻案件有根本区别。本文结合已报道的案情,说明罪名之差为何决定在留去向,以及缓刑之后还会留下哪些问题。

已报道的案情

据読売新聞、FNN、大分朝日放送等报道,令和7年10月10日,三名居住在关东地区的20多岁中国籍男性,因涉嫌自印度进口指定药物依托咪酯粉末约100克,以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违反被逮捕。大分地方裁判所分别于令和7年12月19日与令和8年1月9日作出判决,均为拘禁刑2年6月、缓刑4年(与检方求刑相同)。裁判所指出,被告人承担了下单订购药物等在该走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据报道,辩护人表示不上诉。对于报道时点尚未确定处分的关系人,尚未经起诉、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指定药物由哪部法律规制

依托咪酯这类指定药物,由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规制,与覚醒剤取締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等日本的毒品法令是不同的法律。日常语言和新闻报道都会把它们统称为“毒品案件”,加上侦查往往由厚生局麻薬取締部承办,当事人一方很难分辨。但在入管法的世界里,这一法律归属的差别具有决定性意义。

入管法24条4号毒品项的列举中没有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日本的出入境与难民认定法律)24条4号毒品项(该号下的各小项在日语条文中以假名标示,毒品项为第8项,1年超实刑项为第9项,不法残留项为第2项)规定,因覚醒剤取締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鸦片法、麻薬特例法等违反而被判有罪的外国人,构成退去强制(遣返)事由。该条最可怕之处在于完全不问刑罚轻重:罚金可以,缓刑可以,免除刑罚也可以,一律该当。也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工作、留学等)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等),永住者同样不能例外。但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并不在这一列举之内。因此,指定药物案件即便被判有罪,仅凭这一点并不构成4号毒品项。

那么依据什么判断?4号1年超实刑项的“超过1年的实刑”

指定药物案件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要看24条4号1年超实刑项,即是否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关键在于,该号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即使是部分缓刑,只要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也同样排除。报道中的大分地裁判决为拘禁刑2年6月、缓刑4年,单看刑期数字确实超过1年,但因属全部缓刑,并不构成4号1年超实刑项。网上常见“缓刑也会被遣返”的说法,这是错误的,请不要据此决定今后的生活安排。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仅以4号1年超实刑项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仅以4号毒品项发付的为86人(中国籍4人),而发付总数7,722人中,绝大多数是不法残留(4号不法残留项)的5,778人。

缓刑之后仍会留下的问题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不等于在留资格可以照旧延续。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是在法务大臣的裁量下审查的,其中包含素行是否善良。被判有罪这一事实,在该审查中必然会被考虑。此外,持工作类资格的人如果因羁押与开庭长期离岗、最终离职,还可能因“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达3个月以上”而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上陆拒否(禁止入境)事由的处理也随罪名不同而不同,需要拿着确定的罪名与判决主文逐项核对。

家属今天就能做的准备

第一,判决确定后请取得判决书誊本。入管程序看的是确定的罪名与主文,而不是新闻报道或记忆。第二,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处,写下下一次在留期间的到期日。第三,与辩护人商量:何时、由谁、向公司或学校说明到什么程度。等传言扩散后再解释,往往不如在事实固定后由本人与辩护人主动说明,更有机会保住工作与学籍。第四,把为防止再犯所做的事情用日语留成书面记录。在申请更新时,这有时是唯一可用的反驳材料。

三个常见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只要沾上毒品两个字,就一定会被遣返”。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取决于被判有罪的是哪一部法律,指定药物由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规制,并不在毒品类事由的列举之内。第二个误解是“缓刑等于什么事都没有”。缓刑只是暂缓刑罚的执行,有罪判决本身依然存在,会出现在此后的更新审查中。第三个误解是“永住者不受影响”。在毒品类事由中,别表第二的资格同样该当,永住者也不例外;正因如此,先确认罪名属于哪一部法律,才是判断的第一步。请把起诉状与判决书上写明的法律名称原样抄下来,交给律师核对,而不要凭新闻标题上的“毒品案件”四个字来推断结论。

日本語版:指定薬物の事件は、薬物の退去強制事由に当たらない。罪名の違いが在留を分け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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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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