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身份的公司董事雇用了非法滞留者 永住资格还能保住吗
2026/08/31
常有持永住者在留资格的当事人对我说:“我是永住,一般的事不至于把我赶出日本。”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这一点确实分量很重,但它不是万能的盾牌。尤其对经营企业、雇用外国人的人来说,不法就劳助长是最需要警惕的事由。本文以一起持永住资格的公司董事雇用非法滞留外国人被查处的事例为线索,说明这一类型为什么不经刑事处罚也能成为退去强制事由,以及永住身份究竟保护了什么、没有保护什么。
公开的是怎样一个事例
在警察厅公布的组织犯罪情势所载查处事例中,有令和7年兵库县警处理的一起案件:一名担任公司董事、在留资格为永住者的中国籍女性,被认为在令和6年3月前后至令和7年9月期间,让3名非法滞留的越南籍男性等人在自己公司当员工工作,因不法就劳助长被逮捕;同时3名越南籍人员(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这是被公布为查处的事例,尚未起诉定罪,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不法就劳助长不需要有罪判决也能成为退去强制事由
这一类型的要害不在刑罚轻重。入管法73条之2规定了不法就劳助长罪;而在退去强制一侧,入管法24条第3号之4把不法就劳助长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且只要有该行为即可成立,不以受刑事处罚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便获得起诉犹予(不起诉的一种),或者只被判罚金,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会被单独判断。
不少人只听了刑事方面的走向就放下心来,但在这一类型里,“不起诉了就结束了”并不成立。刑事辩护必须与“向入管提交哪些材料”同步设计。
永住身份保护了什么,没有保护什么
永住者属于入管法别表第二。这个区别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是入管法24条第4号之2所列的特定犯罪:该号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所列包括危险驾驶致死伤与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违反等。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因此不适用该号。
但有若干事由与别表无关。24条第3号之4的不法就劳助长就是其一。此外,24条第4号中的毒品类事由,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或缓刑同样成立;同条第4号中另有一项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这里误解很多:“缓刑也算”的说法是错的。总之,不存在“因为是永住,所以完全不会触及退去强制事由”这回事。
据在留外国人统计,令和7年12月末,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中永住者为357,565人;别表第二加上特别永住者约占47%。很多人因此容易觉得“永住就没事”,但一旦站在经营者的位置上,情况就不同了。
看数字:这个事由一年发出多少张退去强制令书
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人数(单一事由)总计7,722人,其中第3号之4中关于不法就劳助长行为人本人的一项为15人,其中中国籍10人。放在整体里是少数,但仅就这一事由而言,中国籍所占比例很高。
另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4月),令和6年雇用关系案件查处278件、326人,其中不法就劳助长罪262件(94.2%)、312人(95.7%)。被雇用的非法就劳外国人533人,按国籍为越南247人、泰国50人、中国48人。雇主是中国籍、劳动者是其他国籍,这种组合在统计上是真实存在的形态。
争点并不只是“知不知道”
辩护的重心,往往落在在留卡的核对体制上:看的是原件还是只收了照片,换发后的新卡有没有再看,核对有没有留下记录。2024年5月16日的一则报道(配信媒体名称本所无法确认,故不写出)称,大阪一家人才派遣公司在未核对在留卡原件的情况下派出65人,只让对方用社交软件发来照片数据,被认为是有意怠于核对而遭书类送检。这种情形下,怠于核对不会被当作单纯过失,而可能被评价为未必的故意。
另据时事通信社2024年3月2日报道,有经营者以“不知道让人超出在留资格活动范围工作是违法的”为由否认。但依日本刑法38条第3项,不知法律本身不能据此认定没有犯罪故意。真正该争的不是不知法,而是有没有尽到核对义务这一事实。
要守住永住资格,今天可以做什么
第一,把现有雇用的在留卡原件核对记录整理齐全,同时检查工作内容有没有超出就劳资格范围。若有可以纠正的地方,在侦查开始之前纠正是有意义的。
第二,若侦查已经开始,请同时判断刑事走向与入管走向。即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特别在留许可)的路径。依入管法50条第2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产生于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或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在此之前属于请求入管行使职权的活动。作为永住者在日本居住的年数、家庭关系、纳税与社会保险的履行情况、对员工与客户的影响,都是可以主张的材料。
第三,请家属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保全公司账簿与雇用相关文件、准备身元引受(担保接收)。经营者的案件中,人被羁押往往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存续。越早商量,能选择的手段越多。
日本語版:永住者の会社役員が不法残留者を雇った 永住の在留資格は残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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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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