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书士参与的虚假更新,涉及约350人份的案件如何解读
2026/08/31
把在留期间更新(续签)委托给专业人士办理,结果材料上写的工作单位与实际不符。有报道称,这样的虚假更新申请在约5年间涉及350人份。本文写给把更新手续委托给中介或有资格者办理的人、从事这类受托业务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属。代理人参与的虚假申请,为什么比个人单独造假评价更重?报酬规模又如何被用来评价组织性?下面逐项说明。
报道的案件
2024年5月16日有报道称,一名公司董事(62岁)与一名行政书士(76岁)因涉嫌入管法违反(虚假申请)被查处。据报道,2022年,他们就一名在东京都内餐饮店工作的30多岁中国女性,虚假申报其在栃木县内一家熟食加工公司工作,从而更新了在留资格;到2023年为止的约5年间,可能为约350名中国人等办理了虚假更新,收取了1亿日元以上。公司董事承认,行政书士予以否认。本所未能确认该报道的发布媒体名称。报道处于查处阶段,并非起诉或有罪已经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代理人参与,为什么评价更重
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本来是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手续。实务上存在由具备一定资格者代为提交(申请取次)的机制,入管正是以这一机制为前提来处理海量申请的。也就是说,“取次者会制作准确材料”这一信赖,支撑着整个审查体制。如果被认定利用这种信赖夹带虚假,影响就不止一件:同一人经手的其他申请都会被重新审视,整个审查负担随之上升。此外,如果是有资格者,还会另行面临基于该资格的行政处分。只盯着刑事处分来判断前景,之后资格问题仍会留下。
约5年间收取1亿日元以上意味着什么
报酬规模有两层意义。第一是组织性与常习性的评价。被认定为反复持续、作为“业务”实施,会把量刑往上推。是偶尔应个别委托,还是把它当作持续的收入来源,处分轻重差别很大。第二是收益的处理。因犯罪取得的收益,可能成为没收、追征的对象。这里同样要注意:报道中的总额并不会原样被认定。正当报酬的部分、成本、与他人共同收取时的分配、对象期间如何切分,都需要仔细区分,这直接决定最终的负担金额。会计账簿、银行存折、按委托人分列的合同与发票,都应尽早备齐。
350人份的规模,与实际被立案的范围
报道中的人数与最终作为起诉事实认定的人数,通常并不一致。侦查机关一般会挑选证据齐备的一部分申请作为起诉事实,其余作为背景情节处理。因此,辩护工作的起点是严格要求特定起诉事实:究竟是哪一件申请、哪一处记载、以何种方式与事实不符。逐件核对下来,往往会发现其中混有只是工作单位变更申报迟延的案件,或者是照抄委托人自己陈述内容的案件。不被“数字之大”牵着走,一件一件区分性质,对量刑和没收、追征都有实益。
争点会出现在哪里
报道称一方承认、一方否认,这种格局在实务中很常见。争点首先是对“虚假”的认识:照抄委托人所述内容而制作材料,与明知与实际不符仍然写上去,评价完全不同。其次是谁在主导:是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制作材料,还是有资格者一方提出了手法。第三是共犯供述的可信性:对于仅以承认一方的供述为唯一证据的部分,必须审查供述的变化、利害关系与讯问经过。否认案件中人身羁押容易拖长,应尽早研究对羁押提出准抗告,以及申请部分解除接见禁止。
顺便说明家属最关心的一点:中介被查处并不意味着所有委托人都会立刻被追究。入管通常会按材料逐件核对,先从与事实差距明显的案件着手。因此,在接到联系之前先把自己的真实工作情况整理成材料,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把主动权拿回自己手里的做法。具体来说,可以先准备好在职证明、工资单、社会保险记录这三样。
委托办理的外国人本人会受到什么影响
这是此类案件中被问得最多的部分。如果被认定通过虚假申请取得了在留资格更新,本人也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22条之4第2号、第3号)。中介一旦被查处,其经手的申请会被重新清查,本人这边也会接到联系。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本人是否知情;而取消则与刑事分开判断。“我只是委托别人办手续”这一说法能走多远,下一篇文章会详细讨论。如果心里有数,请在入管联系你之前,先确认自己的申请材料上到底写了什么。
日本語版:行政書士が関与したとされる虚偽の更新申請、約350人分の事案をどう読む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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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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