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谎报雇用单位取得特定技能的本人会怎样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谎报雇用单位取得特定技能的本人会怎样

谎报雇用单位取得特定技能的本人会怎样

2026/08/31

如果被认定是用谎报雇用单位的申请取得了“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作为申请人的本人会怎样?公司的责任与本人的责任并不相同。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留资格是否被取消、是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是三个各自独立的判断。本文分“本人知情”与“本人不知情”两种情况说明,并解释“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这一选项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作为前提的案件

2026年1月23日前后有报道称,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由中国籍人士经营的人才派遣公司,盗用东京都内一家清扫公司的雇用材料,谎报雇用单位为他人取得“特定技能1号”在留资格;公司相关人员与作为申请人的两名40多岁男性被逮捕。据称令和6年以后可能涉及21名中国人的虚假申请。本所未能确认该报道的发布媒体名称;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非起诉或有罪已经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情况之一 本人知道材料是虚假的

明知申请材料上写的雇用单位与实际不符仍然提出申请,就会因参与虚假申请而涉及刑事责任。但参与程度并不相同:是自己制作了材料,还是了解内容后只是签名;是获得了报酬,还是自己负担了费用。这些区别决定是被起诉还是起诉犹予,被起诉时是略式罚金还是提起公判。此外,在留资格的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第2号、第3号)与刑事分开推进。这里最要紧的一点是:即使刑事上争取到不起诉,也不等于当然免于被取消资格。两条程序都要各自准备。

情况之二 本人没有被告知

只是在公司准备好的材料上签了名,并不知道上面写的雇用单位与实际不同,这样的案件现实中确实存在。此时因缺乏对虚假的认识,刑事责任较难成立。不过,在留资格的取消并不完全取决于本人的认识。实务中会审视:本人当时处在能否核对材料的位置、对日语和制度的理解程度、是否处在不得不听从指示的关系之中。因此,作这一主张时,必须尽可能具体地呈现签约经过、是否被出示过材料、对方作了什么说明、费用由谁负担。只说一句“我不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行不通。

取消程序如何推进

在留资格取消设有意见听取程序,本人可以在此作出说明并提交材料。一旦被取消,就失去在留资格,此后的在留成为不法残留,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中的不法残留类型)。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虚假申请等(第2号)48件、(第3号)39件,“特定技能1号”被取消的为12件。数量上不算多,但一旦落到自己头上,后果就是全部。收到意见听取通知时就来咨询,可以提交的材料范围会宽得多。

“自己去出头申告”意味着什么

入管法区分了两种情形: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与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愿(24条之3第1号的两种分支)。以出国命令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禁止再入境期间)为1年;被退去强制且无前例的为5年,有前例的为10年。是被查处之后才行动,还是自行出头之后再行动,对将来能否再来日本影响巨大。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明确把“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因素。不过,在刑事案件正在进行时是否出头,必须结合刑事的走向判断;顺序搞错,两边都会不利。

另外要说明工作方面的现实问题。特定技能的在留资格与接收单位绑定,一旦原单位无法继续雇用,即使不被取消资格,也需要办理接收单位变更的手续。在案件进行期间能否换到新单位、新单位是否愿意接收,都会影响入管的判断,因为“今后能否稳定地从事符合资格的活动”本身就是审查要素。因此,在与原单位解除关系之前,先向律师确认时机和顺序会更稳妥。

接下来该做什么

第一,确认自己的申请材料上到底写了什么。如果手上没有申请副本、雇用合同、支援计划的复印件,可以向公司索取,或研究申请公开的途径。第二,备齐能说明实际工作情况的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到账记录、能看出工作内容的资料。第三,如果支付过中介费用,相关记录同样重要。第四,管理好时间。在留期间的届满日、意见听取的期日、刑事程序的推进,各自按不同的时间表走。需要同时盯住这三个时钟来决定方针,因此请尽早咨询。如果本人已被羁押,家属可以先代为收集材料,会见和沟通由辩护人来做。

日本語版:雇用先を偽って特定技能を取得したとされる本人は、これからどうな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