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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做中国客人的违法风俗店雇用留学生,经营者与打工者分别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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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做中国客人的违法风俗店雇用留学生,经营者与打工者分别会怎样

专做中国客人的违法风俗店雇用留学生,经营者与打工者分别会怎样

2026/08/31

东京都内一家用中文网页和微信只招揽中国客人的违法风俗店被查处的案件曾见诸报道。本文写给可能卷入此类店铺经营的人、曾在这类店里打工的留学生,以及在日本和在国内的家属。这类案件的特点是:风营法(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法,规范风俗类营业的日本法律)的禁止地域营业,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不法就劳助长(帮助他人非法就劳),会同时成立;而且店铺的营业额本身可能被没收、追征。经营方与打工方所面临的罪名和在留后果完全不同,下面逐项说明。

报道的案件内容是什么

朝日新闻2024年11月15日报道,在东京都丰岛区池袋,有人在禁止风俗营业的地域内使用公寓16个房间,经营面向中国客人的违法风俗店,一名中国籍经营者被查处。据报道,该店使用中文网页和微信,通过二维码引导客人;在店内工作的是中国留学生女性等;前一年8月以后的营业额估计约为5亿8千万日元。但需要说明的是,报道所处的阶段是以风营法违反(禁止地域营业)和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劳助长)的嫌疑被查处,并非起诉或有罪已经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报道中看不出经营者本人持有何种在留资格。

两个罪名为什么会叠加

风营法的禁止地域营业,管的是营业的“地点”。在住宅集中的地域、学校和医院周边等由都道府县条例划定的区域内,不得经营店铺型的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即使不挂招牌、只用公寓房间,只要实质上属于店铺型营业,同样受此限制。入管法的不法就劳助长罪(73条之2),管的则是被雇用者的在留资格。让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工作,即使店铺所在地并不违法,此罪也照样成立。两者保护的利益不同,因此在同一家店里可以同时成立,作为并合罪(数罪并罚)在一个程序中处理,量刑上被视为地域管制违反与外国人就劳管制违反的叠加。

约5亿8千万日元这个数字,在刑罚之外起作用

报道中的营业额规模,不仅是量刑情节,还牵涉到另一个层面:犯罪收益的剥夺。以有组织形态经营的违法营业所产生的收益,依组织的犯罪处罚法可被作为犯罪收益没收;如果已经花掉、没有实物可扣,则判处相当金额的追征。追征与罚金是两回事,即使判决对刑罚全部宣告缓刑(緩刑),追征的宣告通常仍然保留。这里在实务上最关键的一点是:报道的营业额并不会当然被全额认定为犯罪收益。期间如何切分、共犯之间如何分配、本人实际取得多少、成本如何扣除,都有争议空间。尽早由辩护人整理银行存折、汇款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会直接影响最终的追征金额。

辩护人实际会争什么

第一是经营主体究竟是谁。名义上的负责人与实际管理营业额、指挥员工的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报酬是固定金额还是与营业额挂钩,直接决定被当作经营者还是员工看待。第二是不法就劳助长罪的故意。通说认为,对于未确认对方在留资格与资格外活动许可这一点,如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本罪;因此是否核对过在留卡原件、是否查看过许可的背面记载、是否咨询过专业人士,留有记录就是有力的防御。反之,只让对方用手机发来在留卡照片、或有意回避核对,则容易被评价为未必的故意。第三是期间与人数的特定。把最终被认定的范围缩小,对量刑和追征金额都有实益。

在店里打工的留学生会被追究什么

打工一方被追究的不是不法就劳助长,而是资格外活动。“留学”在留资格所附的包括性资格外活动许可,除每周不超过28小时的时间限制外,还附有“不得在从事风俗营业或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的营业场所工作”这一条件。也就是说,这个行业本来就不在许可范围之内,工作时间再短也不会变成合法。不过,是否构成退去强制(遣返)事由是另一回事:要看是否被评价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入管法24条4号中“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类型),或者是否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同号中的另一类型)。一边继续学业一边短期打工的情形,未必立刻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学校的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去向是两个问题,不要混为一谈。

家属现在就能做的事

本人被羁押之后,家属能做的事其实不少。首先确认并保管在留卡与护照。其次收集学生证、在学证明、成绩证明、出勤状况的材料。准备工资入账的银行存折,以及向国内家人汇款的记录。确认住房的租赁合同与房租缴纳情况,并尽早确定可以担任身元引受人(担保、接收本人的人)的人选,例如同住的家人、公司或学校的相关人员。这些材料在对羁押提出准抗告、在争取起诉犹予(不起诉)的意见书、以及之后的入管程序中都会用到。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学校或公司说明,建议先与辩护人商量再决定;抢先自己递交退学申请,等于主动放弃在留资格的基础。

日本語版:中国人客向けの違法風俗店で留学生を働かせた場合、経営者と働いた側は何を問われ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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