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本人也是外国人时,他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2026/08/31
因雇用外国人被查处的公司,社长本人也是外国人,这种情形并不少见。此时问题不会止步于刑事案件:与刑事处分并行,社长本人的在留资格会从三个方向同时动摇。本文写给在日本经营公司的中国籍人士、以永住者身份经营事业的人及其家属,梳理同时推进的这几条线。
报道中的经营者本人就是外国人
神奈川新聞2025年11月18日与同年12月8日报道,千叶县船桥市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的中国籍社长与该法人,因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労助长)被查处,横滨地方检察厅于2025年12月8日提起公诉。据报道,在神奈川县内的工厂,持技能实习资格的中国籍男性等被安排从事本来资格不允许的业务。有罪尚未确定,仍适用无罪推定。此外,警察厅公布的令和7年检举事例中,还有持永住者资格的中国籍女性公司董事,因让不法残留的越南籍男性在自己公司工作而被以不法就労助长逮捕的例子。雇主一侧是外国人的结构,在统计上确实存在。
第一条线:不必等刑事处罚的退去强制事由
入管法24条3号之4把实施不法就労助长行为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此号的关键特征在于,并不以刑事上被判有罪为要件。只要行为被认定,即便刑事上不起诉,入管程序仍可能另行推进。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显示,因3号之4(行为人本人)(行为人本人)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15人,其中中国籍10人。全国一年15人,绝不算多;但一旦落入此号,即使刑事获得不起诉,在留问题依旧存在——这是其他类型所没有的构造。
第二条线:有罪判决与在留期间更新
在留期间更新并不是“只要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就当然获准”。更新与否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其中会考虑素行是否善良。无论是罚金,还是附缓刑的判决,与经营相关的法令违反被判有罪,都会直接影响素行评价。这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以没问题”这种说法,在更新场面并不通用。刑事处分的内容、是否反复、纠正状况,都需要在更新申请中由本人主动说明。
第三条线:经营・管理资格的该当性
“经营・管理”这一在留资格,是针对在日本从事事业经营与管理的活动而给予的。事业实体、营业场所、常勤职员状况等要素会被审查,并在每次更新时复核。若因刑事案件失去客户、许可认可受影响、事业本身萎缩,就可能被认定缺乏活动实体。也就是说,除了有罪与否,事业是否还在持续,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存否。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身分类资格的人,不会遇到第三条线,但退去强制事由与素行问题同样存在。令和7年末统计显示,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中,经营・管理为24,840人,永住者为357,565人。属于哪一层,危险的形状就不同。
辩护与申请必须从一开始就一起设计
刑事一侧,通过说明确认体制的真实存在、被指出后的纠正、角色的有限性,争取不起诉或较轻处分;同时,着眼于入管一侧,把可就劳范围点检表、在留卡原件核对流程、责任人明确化、防止再发的公司内部规程做成书面。这些既是刑事上的情状材料,也是日后在留手续可以提交的资料。只盯着刑事一路狂奔,很可能在拿到不起诉之后,卡在在留问题上动弹不得。
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社长被羁押时,家属首先确认在留卡与护照在何处,并尽快安排公司账户支付与员工工资。其次,找出过去对指摘或行政联络如何应对的文件——纠正记录在刑事与入管两边都用得上。再者,立即停止可就劳性存疑员工的工作,并保留日期。接受讯问时应要求翻译,记忆模糊之处就照实说模糊;勉强整理出来的口供,日后往往与在留手续中的说明相互矛盾,两边都吃亏。
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入管程序才真正开始
很多经营者以为拿到不起诉或缴纳罚金就结束了,实际上入管一侧的程序此时才开始推进。依入管法50条2项,能够提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的,是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取得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在此之前只能请求当局依职权处理。同条3项又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申请。因此,何时提交什么材料,必须提前设计。可用的材料包括:在日期间的经过年表、家庭关系证明、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事业的持续状况、以及案发后建立的确认体制。这些同样是刑事阶段就应当开始积累的东西。
日本語版:雇う側の社長自身が外国人だったとき、その在留資格はどうな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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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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