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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做大厅服务,店家和本人都会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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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做大厅服务,店家和本人都会被追究

让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者做大厅服务,店家和本人都会被追究

2026/08/31

餐饮店人手不够时,让在店的员工帮忙上菜,如果是日本籍员工,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如果让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人做同样的事,本人可能构成资格外活动,店家可能构成不法就劳助长,两个罪名同时成立。本文以已报道的案件为线索,梳理许可有无、业务实态、考勤记录这三个争点,并说明本人与店家各自面对的后果。

被报道的案件

2026年2月,在东京都内一家中华料理店,因让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者担任大厅服务员工作,一名中国籍店主与一名中国籍员工被以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劳助长及资格外活动)的嫌疑逮捕。报道称,店主表示知道对方的在留资格种类,但不认为这违反日本法律,属部分否认。需要说明的是,本所未能确定该案报道的发布媒体,故不将报道细节视为确定事实。该案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类似构造在其他在留资格上同样发生。据神户新闻NEXT2025年12月9日报道,兵库县一家小酒馆的经营者,因让一名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持特定技能(护理领域)在留资格的30多岁中国籍女性从事陪侍工作,被以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劳助长)的嫌疑逮捕。报道称经营者说明雇用时未核对身份证件,案件是通过依风营法进行的入内检查而发现的。该案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为什么两个罪会同时成立

就劳类在留资格,其获准从事的活动范围是确定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针对的是需要理学工学等技术、人文科学领域知识,或以外国文化为基础的思维与感受性的业务。接客、上菜等被归类为单纯劳务的工作,不在这一范围内。超范围工作,本人即产生资格外活动的问题,入管法73条规定了资格外活动罪。

另一方面,让人从事此种工作的一方,则面临入管法73条之2的不法就劳助长罪。同一段用工关系,会在务工方与用工方两侧各自生出一个罪名。因此侦查也会对店家与本人同时展开。以为只会立案追究其中一方,是误解。

争点之一: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

第一个分水岭,是有没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像留学、家族滞在者可获得的概括性许可那样,存在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许可从事其他活动的制度;但有许可并不等于什么都能做,与风俗营业有关的业务并不被许可。持就劳资格者,也可能在不妨碍本来活动的范围内获得个别许可。

实务中常见的落差是:根本没有申请过许可;误解了许可的内容;以为此前在留资格时期的许可仍然有效。许可的有无与内容,入管留有记录。以记录而非记忆去核实,是一切的起点。

争点之二与之三:业务实态与考勤记录

下一个争点是实际做了什么。即便合同上写的职务是翻译或海外业务,若实际在大厅点单、端菜,仍以实态优先评价。反过来,如果只是在繁忙时短时间搭把手,则未必被评价为超出资格范围的持续性就劳。

作为判断材料的是考勤记录:排班表、考勤卡、工资明细、工资计算依据、业务日报、店内监控,以及顾客与同事的陈述。这些相互一致,主张就容易被接受;彼此矛盾,就会被要求解释。侦查开始后再去补做记录,极可能被评价为毁灭罪证,必须绝对避免。

本人一方的后果

首先,若被评价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就会产生入管法24条4号相应事由的退去强制问题;此外,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的,同条4号中另有一项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处罚的程度与在留的去向,在此处连接起来。

再者,若持续处于不从事本来活动的状态,就会触及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的取消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中,依该第5号者为350件(24.2%)。另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的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4月公开),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入管法违反检举5974件中,资格外活动为257件。数量虽少于非法滞留,但对持就劳资格者而言,却是最贴身的类型。

店家一方的后果与今天可做的自查

店家除不法就劳助长罪外,还因入管法76条之2的两罚规定,法人也可能被科处罚金。经营者本人若为外国籍,还会叠加入管法24条3号之4的问题,即不论有无刑事处罚都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对营业许可与交易关系的影响同样难以避免。

今天能做的事很具体:对全体员工,用在留卡原件确认在留资格种类、在留期限、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及其范围,并记录核对日期与经办人;结合业务实态检查实际交办的工作是否落在该资格范围内;对拿不准的业务,先确认再安排。若侦查已经开始,则不要销毁资料,也不要要求员工统一口径。家属与公司方面,请保全雇佣关系资料,并及早交给辩护人。

日本語版: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の人にホールをさせると、店も本人も罪に問われ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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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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